馬王堆三號墓岀土遣策釋文訂補
(首發(fā))
陳松長
湖南大學岳麓書院
馬王堆三號漢墓岀土遣策的圖版和釋文都發(fā)表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1]第一卷中,應(yīng)該說,編者已對這批遣策作了很好的整理、排序和釋文,特別是那清晰的圖版,給讀者提供了可資對勘的研究資料。這里,我們僅在編者所作釋文和簡注的基礎(chǔ)上,覈對圖版,就部分釋文和簡注作些訂補。
1、簡九:建鼓一,羽栓飭卑二,鼓者二人操搶。
按,此簡編者沒有註釋,其實問題很多。核對圖版,此簡第五字左邊不從木,而是從“㫃”。馬王堆帛書竹簡中的“施”、“旅”、“斿”等字的偏旁都與此相同,因此,此字應(yīng)釋為從㫃生聲的“旌”。此字早在2001年出版的《馬王堆簡帛文字編》[2]中就釋為“旌”字?!坝痨骸蹦耸墙ü纳铣R姷难b飾物。曾侯乙墓出土的漆鴨型盒上所繪的建鼓上,就簡單的繪有類似于羽毛的裝飾物[3];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的《車馬儀仗圖》[4]的左下方也繪有一幅建鼓圖,鼓上就飾有往四邊飄動的羽旌。2002年連云港海州雙龍漢墓出土的漆繪漢尺上也繪有象車建鼓圖[5],那建鼓的四周都飾有隨風飄揚的羽旌,可見羽旌乃是建鼓不可或缺的裝飾物之一。
“飭”下應(yīng)加標點斷開?!帮啞碑斪x為“飾”,《呂氏春秋·先己》:“子女不飭”,高誘注:“不文飾”,畢沅校正:“飭與飾通,《太平御覽》二百七十九作飾”。據(jù)此,“飭”通“飾”,在此應(yīng)與“羽旌”一起連讀,也就是用羽旌為飾的意思。
“卑二”亦見于簡一四,簡文云:“大鼓一,卑二”。整理者沒作注釋。按,“卑”或當讀為“鼙” ,鼙以卑為聲符,乃以聲兼義也。卑有微小之義,鼙之字義正是借用這個聲符的義項組成。《儀禮·大射儀》:“應(yīng)鼙在其東”,鄭玄注:“鼙,小鼓也”。清·戴震《樂器考》:“《儀禮》朔鼙、應(yīng)鼙。鼙者小鼓,與大鼓為節(jié)?!魈孟轮畼罚葥羲奋?,應(yīng)鼙應(yīng)之?!睋?jù)此,我們或可確定所謂“卑二”,乃是“鼙二”之省寫,也就是小鼓二件的意思。這樣,衡之簡文也正好文義貫通。
有“鼓者二人操搶”甚為不辭?!安贀尅笔鞘裁匆馑??整理者沒有注釋,從釋文來看,可能是將“搶 ”讀為“槍”的,但“操槍”與“鼓者”也沒什么關(guān)系可言。因此,最后一字的釋讀顯然有誤。今按,此字當隸定為“抱 ”字。該字的字形非常清楚,左邊從手,右邊從“倉”,但這并不是現(xiàn)代簡化字的“倉”,而是“包”的變體。馬王堆一號墓遣冊0一二中的“鹿肉鮑魚筍白羹一鼎”中的“鮑”[6],三號墓遣冊簡七五中的“鮑魚”的“鮑”,右邊所從的“包”都與此相同,有此可證此字當隸定為“抱”。“抱”應(yīng)是“枹”之訛誤。“枹 ”乃擊鼓的工具。《左傳·成公二年》:“援枹而鼓”,陸德明釋文:“枹,鼓槌也?!睋?jù)此,簡文的意思應(yīng)該是,擊鼓者二人,他們手頭操著鼓槌。
通過上述討論,這枚簡應(yīng)重新句讀、釋讀如下:
建鼓一,羽旌飭(飾)。卑(鼙)二,鼓者二人,操抱(枹)。
2、簡一八: 室各二。
註:“ ,《說文》所無,疑為“筆”之省?!肮P”與 “篳 ”音義相通。 “篳”為竹管。又“篳篥”、“觱篥”、“悲篥”為古代龜茲的管樂器。三號漢墓岀土竹笛二支,似為此物?!?
按,整理者之所以認為此字是“筆”之省,主要是將此字旁邊的兩橫理解為重文符號所致。其實,此字上是“八”字,非常清楚,下是“聿”字,旁邊兩橫應(yīng)該是合文符號而非重文符號。整理者將其理解為重文釋讀后,只推論“筆”通“篳”,但并沒交待“筆筆”或“篳篳”是什么東西,如果按照其句讀理解,那“筆室”又是什么東西,都說不清楚。
我們在將其旁邊的兩橫解讀為合文符號后,就可確定,此字應(yīng)是“八聿”二字的合文。從簡文來看,后面的所謂“室各二”應(yīng)是指每個槨室各有二件,這樣,四個槨室加起來正好是八件,如果這種理解不誤的話,那么,“ 八”應(yīng)該是數(shù)量詞,而“聿”纔是器物名。但“聿”到底是什么,尚無法確定。“聿”字就其本義來說,就是“筆”字,但隨葬器物中根本就沒有“筆”。如果按照整理者的思路,將“筆”讀為“蓽”,并推論其是竹笛的話,但出土物中,僅在東邊廂的57號漆奩盒內(nèi)出土了二支而已,與簡文中所注明的“室各二”也沒辦法對應(yīng)。因此,這里的“聿”該解讀為何物,尚待考證。當然,或許也可這樣解讀,“室各二”僅是器物隨葬時的計劃而已,實際下葬時,可能因準備不足,所以僅在東邊廂放了兩支而已。
3、簡一九: 蹇、帚各一
註:蹇、帚意不詳。
按,蹇字下從“走”,當隷定為“䞿”。我們從下面的“各一 ”可以判斷,䞿和帚肯定都是一種隨葬器物?!爸恪碑斒腔阒》Q?!都本推返谑拢骸昂k、箄、箕、帚、筐、篋、簍”,顏師古注:“帚,所以掃除。古者杜康作箕帚。”《說文解字·巾部》:“帚,糞也。古者少康初作箕帚秫酒?!薄抖Y記·曲禮上》:凡為長者糞之禮,必加帚于箕上。”《唐韻·之韻》:“箕,箕帚也?!薄妒辣尽吩唬骸盎悖倏底饕??!焙茱@然,“箕帚”是常常連在一起使用的,而且“箕”也可解釋為“箕帚”,因此,我很懷疑這里所寫的“帚”或許就是“箕”的意思。在三號墓北邊廂中曾出土漆繪木箕一件[7],如果上面的推論不誣的話,簡上所記得“帚”一件也許指的就是這件木箕。
在釋讀“箕帚”的基礎(chǔ)上,我們以為,與之相連的“䞿”也應(yīng)該是與“箕帚”相近的某類器物。因此,“䞿”或可讀為“薦”?!?/SPAN>䞿”是元部見紐字,“薦”是元部精紐字,語音相近,例可通假?!稄V雅·釋器》:“薦,席也?!薄蛾套哟呵铩るs篇》:“布薦席,陳簠簋?!薄冻o·劉向<九嘆·逢紛>》:“薜荔飾而陸離薦兮”,王逸注:“薦,臥席也?!笔强芍八]”乃草席之類的東西。三號墓南邊廂出土了一件編號為“標本南101”的草席一件,其形制是“莞草紡織,縱向有麻線為徑。周圍以絹和起絨錦緣邊,長約200、寬約80厘米?!焙喩纤d的“䞿”一件很可能就是指這一件莞席。
4、簡二六:卒不冑,操長鎩應(yīng)盾者百人。
按,馬王堆簡帛文字中“不”字常見,其構(gòu)形與此完全不同。此字當是“介”字。《戰(zhàn)國縱橫家書》 “地不與秦攘(壤)介(界)”中的“介”字的形體與此完全相同。[8]“介胄”也就是“甲胄”,即鎧甲和頭盔。
5.簡三六:柧(?。╁笠痪?,象幾一,越 (?)盾緹裏孝(絹?)繻掾(緣)。
注: 字字跡不清楚,似從“圭”、從 “矛”,《說文》無此字。
柧(?。兑住罚骸跋夷緸榛?,剡木為矢也”
按,“柧”或不一定要讀為“弧”。《說文解字·弓部》:“弧,木弓也?!笔侵盎 币簿褪恰澳竟薄H绻沾私忉尩脑?,“弧弩”就是“弓弩”的意思,也就是指弓和弩。我們知道,弩本身是“弓有臂者”,它并不需要用“弧”來修飾限定。簡三四有“角弩一具”,其中“角”是“弩”的修飾語,說明這件弩是角質(zhì)的。同理,我們認為這里“柧弩”的“柧”也應(yīng)該是弩的修飾限定用語。因此,我們懷疑“柧”就可用其本義讀解?!皷尽豹q棱也,“柧” 或就是指弩機的兩側(cè)起棱的裝飾線條。三號墓出土有木弩兩件[9],但并沒發(fā)現(xiàn)“角弩”。因此,這“角弩”、“柧弩 ”的具體所指是否就是這兩件木弩,還有待討論。
“越”字后一字從“圭”從“邑”,當隸定為“邽”?!斑灐笨山庾x為一種特殊的鳥名?!短接[》卷九百二十八引《魯連子》:“南方鳥名曰邽,生而食其翼?!蔽覀冎?,“越”正是南方越地的專稱,簡文中的“越邽”或許正是這種南方鳥的專名,它置于“盾”之前,顯然是其特定的修飾用語。簡三四有“斿豹盾”,簡三三七有“紫三采斿豹沈(枕)一”,簡三六九有:“斿豹檢(奩)□一。”可見所謂“斿豹”乃是一種紡織品或漆奩盒上一種特殊文飾的專稱,即報告中所稱的“斿(游)豹紋”[10]本簡中的“越邽盾”與簡三四中的“斿豹盾”在簡文中的位置與意義基本相同,既然“斿豹”是一種特殊的紋飾專門,那么,這里的“越邽”也應(yīng)該是一種以鳥為主要圖像因素的紋飾專名。
“盾”在這里不是盾牌的盾,而應(yīng)讀為“㡒”。對此,伊強曾做過很好的解釋,他認為:
簡文中的“盾”當讀作“㡒”?!墩f文·巾部》:“ 㡒,載米𤲑也。從巾,盾聲。讀若《易》屯卦之屯。”“㡒”多見于漢代簡牘,如《居延漢簡》:“居弩一,有㡒”,[11]“□弩 㡒一,完”[12],尹灣漢代簡牘《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乘與弩,緹㡒卅四”[13],研究者多認為漢代簡牘中的“㡒”為盛弩器[14]。簡三四、三六的 “㡒”與之同義。[15]
按,伊氏之說甚是。所謂“越邽盾(㡒)”,也就是一種用“越邽”這種特殊鳥紋圖像為飾的盛弩器,同理,簡三四中的“斿(游)豹盾(㡒)”也就是一種用斿(游)豹紋為飾的盛弩器。從簡文所描述的“緹裏,李(䋥)繻掾(緣)”來看,這種盛弩器應(yīng)該就是一種有不同紋飾和“緹裏,李(䋥)繻掾(緣)”的布囊。
“裏”后一字非“孝”字,此字在帛書《老子》甲本中習見,都隷定為“李”,讀為“理”,這裏當讀為“䋥”。《玉篇·糸部》:“䋥,文”,猶紋理也?!?/SPAN>䋥繻緣”即用有紋理的細絹作為邊飾。
綜上所論,此簡單釋文句讀當改定如下:
柧弩一具,象幾一;越邽盾,緹裏,李(䋥)繻掾(緣)。
6、簡四三:“美人四人,其二人雔(裘),二蹇(褰)”。
註曰:“讎”讀“裘”,皆尤部字?!板俊迸c“褰”通,《小爾雅》:“褲謂之蹇。均指服飾而言,前者指服袍服,后者指短裝”。
按,從圖版可知,釋文中的“蹇”乃是“䞿”。另外,這條註解中引用《小爾雅》原文的書引號應(yīng)打在“蹇”字之后?!白嚒钡纳瞎乓蚴怯牟孔?,“裘”的上古音是之部字。兩字到中古的《廣韻》才合為尤部字。這是從古音上分析通假所必須注明的。
這里,我們并不想討論“讎”讀為“裘”,“蹇”讀為“褰”的可否問題,而是從簡文的語義與出土木俑的資料來看,這里的注釋還值得商榷。
首先,如果將“讎”讀為“裘”,《說文解字·衣部》:“裘,皮衣也”?!抖Y記·月令》季秋之月,……天子始裘”。《詩·小雅》:“彼都人士,狐裘黃黃。”可見,裘是一種很名貴的皮衣。但我們在馬王堆一、三號漢墓出土的所有服飾中都看不到裘一類的皮制品,就是所有點隨葬木俑中,也看不到有穿皮裘服飾的,因此,簡單地將“ 讎”讀為“裘”尚得不到隨葬器物的證明。
其次,注釋用《小爾雅》的“褲謂之蹇”來解釋馬王堆漢墓出土文物,似乎也不通。因為我們從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的服飾中知道,當時就沒有褲裝,而且我們也不可將《小爾雅》者所說的“褲”解讀為短裝。因此,這種解釋也值得商榷。
我們認為,“讎”就可取其本義為訓?!墩f文解字·言部》:“讎,對應(yīng)也?!焙單牡摹岸俗嚒?,也就是二人作對答、對應(yīng)之狀?!?/SPAN>䞿”亦可就其本義為訓?!墩f文解字·走部》:“䞿,走貌。從走,蹇省聲?!笨梢?,“䞿”也就是行走的樣子。三號墓出土的木俑中,有“著衣女侍俑”4 件,“雕衣俑”4件。報告稱:
簡四三“美人四人,其二人讎(讎),二蹇(褰)”,簡四四“美人四人,其二人楚服,二人漢服” ,疑分別指所出四件著衣女侍俑和四件雕衣俑。[16]
按,根據(jù)報告的推論去核驗其服飾,那這四件“著衣女侍俑”既看不到皮裘服飾,也全部不是“短裝”,而是“系著絹地信期繡長袍”[17]。倒是其所雕的情狀正好是“腿微前屈”的行走狀 [18],而所謂“二人讎”也許正是這四件木俑中兩件的具體情貌的描寫。由此,我們認為,簡文中的“二人讎、二䞿”也許就是對這四件“著衣女侍俑”的形態(tài)狀貌的具體描述,即其中兩個作對答狀,二個作行走狀。
7.簡六八:胡人一人,操弓矢、贖觀,率附馬一匹。
按,此簡沒有註釋。但句讀和釋讀都有問題。先講句讀,如照其句讀來理解,那“贖觀”似是與“弓矢”并列的什么器物,而后面的“率附馬一匹”似乎也是前面的“胡人一人”所為。這從一般常識來判斷,這個“胡人” 應(yīng)該不具備這么大的功能。這里關(guān)鍵是對“贖觀”的理解有問題。其實,“贖觀”并不是什么器物名,而應(yīng)該是當時一種特殊身份人員的專稱。
在秦漢簡牘文獻中,我們常??吹揭环N特殊的刑罰,即贖刑,這種刑罰乃是因某種罪行應(yīng)科大刑罰之后,再依律令納材取贖的一種替代刑罰,在《云夢睡虎地秦簡》中常見的有贖耐、贖遷、贖黥、贖宮、贖死等。這里的“贖觀”很可能就是秦代“贖宮”這種特殊替代刑罰的另一種說法。我們知道,“觀”與“宮”是同義詞,在“宮觀”一詞中是同義復詞,由此可見,“宮”與“觀”是可以互通的。有意思的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有關(guān)“贖宮”的專門解釋,給我們提供了“贖宮”之人的特殊身份,它原來是給外邦之人有上造以上爵位者的一種特殊禮遇:
“可(何)謂‘贖鬼薪鋈’?可(何)謂‘贖宮’?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辠當贖者,其為群盜,令贖鬼薪鋈足;其為府(腐)辠,贖宮。其它辠比群盜者亦如此?!薄端⒌厍睾啞し纱饐枴?/SPAN>
對此,學者的解讀是很明確的:
這里所說的是兩個可以判“贖”的案例。一是“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辠當贖者,其為群盜,令贖鬼薪鋈足”;二是“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其有府(腐)辠,贖宮。關(guān)于“群盜”罪的判處,在《法律答問》中另有一個規(guī)定,即:“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可見群盜的罪并不輕。而 “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犯這種最,只要“贖鬼薪鋈足”就行了。……至于犯了應(yīng)處宮刑的“腐罪”的,可以判為“贖宮”。犯了其它同“群盜”相當?shù)淖?,均照此處理。這是對少數(shù)民族的特許法。由這條律文可以看出秦代對屬邦的管理另有一套標準。[19]
值得注意到是,秦簡中所說的“贖宮”,乃是專門針對所謂“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犯“腐罪”而特設(shè)的律令內(nèi)容,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的“贖宮”者,都應(yīng)是秦代屬邦中爵位在上造以上的“君長”。換言之,凡“贖宮”者,都應(yīng)是秦朝的屬邦之人。
如果我們將簡文中的“贖觀”讀為“贖宮”大致不誣的話,那在簡文中正與前面所記的“胡人”相呼應(yīng),這樣,我們就可將“胡人”和“贖觀”都理解為漢代朝廷服務(wù)的“屬邦”之人。
通過上述討論,簡文的句讀應(yīng)該是:
“胡人一人,操弓矢;贖觀率附馬一匹”。
再說文字釋讀,其中的“率”是“牽”字之誤釋。此字上從玄,下從牛,乃牽字[20]。《說文·牛部》:“牽,引前也。從牛,象引牛之靡也。玄聲?!焙庵單?,“牽附馬一匹”顯然比“率附馬一匹”文從理順一些。
8.簡一四八:黃卷一石,縑囊合笥。
按,核對圖版,“合”字乃是“今”字之誤釋,簡三三二中的“今”字形體與此完全相同,可互相參證。因此,簡文應(yīng)該在“囊”字后句讀斷開,其句讀應(yīng)是:“黃卷一石,縑囊,今笥”。其意思是:黃卷一石,原本是用縑囊盛放的,但在下葬讀遣時沒有“縑囊”,故臨時改為竹笥盛放。
9.簡二六一:髹畫檢,俓(徑)尺,食鹽成(盛)五斗二合。
注:六、七字疑為“食”、“鹽”二字。
按,核對圖版,注釋所疑的“食”字,字形與之相差太遠。[21]此字形體與簡二六四中所寫的“膏”字的上半截基本相同,應(yīng)該隸定為“ 高”,讀為“膏”,或者說是“膏”的省寫。第七字倒是與“鹽”比較接近,只是多了一個草字頭,可隸定為從艸從鹽的 “ ”字,或可讀為“鹽”?!案唷蹦巳庵收?,《國語·晉語七》:“夫膏粱之性難正也”,韋昭注:“膏,肉之肥者?!薄胞}”即食鹽也,乃人類不可缺少之營養(yǎng)物質(zhì)。
“成”字在簡文中似乎不應(yīng)讀為“盛”,而應(yīng)取其本義為訓?!俺伞豹q“并”也。《儀禮·即夕禮》:“俎二以成,南上”,鄭玄注:“成,猶并也。”簡文中的“高(膏)鹽成”,也就是“膏”和“鹽”并列盛放之義。另外,“成”也可理解為使動用法,即使平均的意思?!吨芏Y·地官·質(zhì)人》:“質(zhì)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编嵭ⅲ骸俺桑揭病?。賈公彥疏:“質(zhì)人主為平定之,則有常估,不能妄為貴賤也。”據(jù)此,簡文中的“高(膏)、鹽成”也就是使膏、鹽平均之義。
“五”后面的字不是“斗”字,而是“寸”字。“五寸”正是對前面所記“俓(徑)尺”的兩分,“ 膏、鹽成五寸”的意思應(yīng)該是指這個“徑尺”的漆奩盒內(nèi)“高(膏)、鹽”并列平均盛放,各占有“五寸”,也就是說,各占了一半的空間。
“合”通“盒”,“二合”當是指這種“俓(徑)尺”的“髹畫檢(奩)”共有兩盒。
通過上述討論,簡文當重新釋讀如下:
髹畫檢,俓(徑)尺,高(膏)、鹽成五寸,二合。
[1] 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
[2] 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3] 參看湖北省博物館編《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
[4] 參看傅舉有、陳松長編著《馬王堆漢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
[5] 參看連云港博物館編《連云港館藏文物精萃》,榮寶齋出版社2006年版。
[6] 詳見筆者編著的《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
[7] 詳見《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第157 頁,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8] 參見《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9]詳見《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第 207頁,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0]詳見《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第215頁,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1] 原注: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校》83 ·5A,文物出版社,1987.
[12] 原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EPT51·569,文物出版社,1990年。
[13] 原注:《尹灣漢墓簡牘》103頁,中華書局,1997年。
[14] 原注: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94頁,科學出版社,2003年。李均明《尹灣漢墓“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簿”初探》,《尹灣漢墓簡牘綜論》100頁,科學出版社,1999年。
[15] 伊強《談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遣冊釋文和注釋中存在的問題》48頁,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05年5月,轉(zhuǎn)引自李家浩《仰天湖楚簡剩義》,載《簡帛》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16]詳見《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第177頁,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7]詳見《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第171頁,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8] 圖像見《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第172頁,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9] 詳見徐富昌《睡虎地秦簡研究》339-340頁,臺灣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版。
[20] 字形參見筆者編著《馬王堆簡帛文字編》43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1] 詳見筆者編著《馬王堆簡帛文字編》206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本文是提交“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詮釋— —紀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周年國際學術(shù)研討會”(2009年6月13日-14日)的論文。
原文中缺兩個字:
2、簡一八: 室各二。
——當補字形
5.簡三六:柧(弧)弩一具,象幾一,越 (?)盾緹裏孝(絹?)繻掾(緣)。
——當補字形
看起來不只缺兩個字,能否也發(fā)個PDF檔
這裏是pdf本??磥砥惹行枰獊硪粓鲂聲r代的“書同文”——把網(wǎng)絡(luò)編碼統(tǒng)一起來~~~
謝謝一上兄
“越邽盾”之“越邽”疑即“越巂”,地名,今寫作“越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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