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墓碑記》“所由使”考
(首發(fā))
陸平
(南京市金陵中學)
是時以大中丞撫吳者為魏之私人,周公之逮所繇使也。
以上句子出自張溥(1602-1641)的《五人墓碑記》,其早期版本見于崇禎年間輯刻的《七錄齋初集》(卷六墓志)、《頌天臚筆》(卷二十二附紀)及《媚幽閣文娛二集》(卷五碑記)。[1]明人作文多以“繇”為“由”,清代《古文析義》《蘇州府志》等收錄此文時改作“由”。 [2]人教版教材即承此版本系統(tǒng)。[3]黃宗羲《明文海》(卷四百五十七)收錄該文,“私人”下有“毛一鷺”,而無“周”字。[4]此版本為蘇教版教材所取。[5]
現(xiàn)在一般將整句譯為:
當時以大中丞的官銜擔任吳郡巡撫的,是魏忠賢的私黨,周公的被逮捕就是由他指使的。(周先慎譯)[6]
這是把“周公之逮所由使也”理解為獨立的判斷句,“之”字取消獨立性后的“周公之逮”充當句子的主語,“所”字結構充當謂語。對于“所由使”,章漢光、呂復興、李旻等解釋為“所+介+動”結構的動詞性詞組,譯為“由他指使的事情”或“是由他主使的”。 [7]這類翻譯,在“由”和“使”之間補充了代詞“他”,違背了他們總結的介詞賓語規(guī)律。李旻說“這個介詞后面可能補出賓語并且跟這個“所+介+動”所表示的名詞性意義屬于同一概念范疇”,但 “他”(毛一鷺)顯然不同于“所由使”所表示的事情。呂復興說“這類結構中介詞的賓語與動詞的賓語往往是指同一對象”,[8]而“他”(毛一鷺)顯然與動詞“使”(主使)涉及的周公被逮一事不一致。
為清楚說明這一點,我們舉兩個有“所+介+動”結構的典型句子。
其妻問所與飲食者,則盡富貴也。(《孟子·離婁》)
見漁人,乃大驚,問所從來。(《桃花源記》)
這里“與”和“從”后面所能補充的賓語“人”和“地方”,都與修飾“者”的“所與飲食”和“問”的賓語“所從來”屬于同一概念范疇。雖然“人”與“飲食”的關系較復雜,但“地方”與動詞“來”涉及的內容完全一致。而對“所由使”的上述翻譯,難以與這兩句對應。
我們認為,這里的“所由”是古代法律術語。如唐律《吏律·職制》所附“御幸舟船有誤”條:
諸御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工匠各以所由為首)。
《唐律疏義》曰:“注云‘各以所由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當時所由人為首?!?/span> [9]
明律承襲這一律條的是“乘輿服御物”:
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大明律》卷十二《禮律二·儀制》)[10]
《大清律例》沿襲明律,于“罪坐所由”下加小字注解“經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卷十七《禮律·儀制·乘輿服御物》)。[11]
可知“所由”表示主要責任人?!白镒伞保R禮遜將其英譯為“the crimes is charged on the person with whom the action originated”(這項罪應該由導致它發(fā)生的人承擔),[12]今有學者注釋為“只罪主犯,不及他人”, [13]均可參考。
明代非法律文本也用“所由”表示罪魁禍首:
陳霆(約1477-1500)《兩山墨談》:“譬之父兄與人爭?,而子弟同事者從旁殺其人,按獄之法,罪坐所由,則子弟固從,而父兄則首禍者也?!保ň硎模? [14]
陳有年(1531-1598)《四乞罷疏》:“夫事固有主,罪坐所由,今日之罪,當自臣始。”(《陳恭介公文集》卷五)[15]
前引“乘輿服御物”律令里,罪責承擔者為相關舟船的負責人。但在參與者眾多的復雜案件中,就需要進一步明確各級人員的責任。我們來看《大明律》卷十四《兵律二·軍政》的“縱軍擄掠”條:
凡守邊將帥,非奉調遣,私自使令軍人于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遞減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軍人不坐。[16]
從律令行文層次看,這里的“罪坐所由”,既指發(fā)出擄掠命令的守邊將帥,又包括直接受命于將帥的軍官及總旗。初刻于天順五年(1461)的張楷(1398-1460)《律條疏議》曰:
守御邊境之將帥,非奉總兵官調遣,私自使令軍人于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將帥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下聽使令而差遣軍人之官及總旗遞減一等。遞減者,軍官減將帥一等,杖九十,總旗減軍官一等,杖八十。并罪坐所由者,假如守邊衛(wèi)分有指揮五員,千戶所有千戶二員,各百戶所有百戶、總旗數(shù)多,必有主意承受差遣者,事發(fā)則坐其罪,故曰所由。(卷十四)[17]
嘉靖間的律注類著作有有類似的表達。如應槚(1494-1554)《大明律釋義》曰:“蓋邊衛(wèi)有指揮、千戶、百戶、總旗,必有主意聽使者,則坐其罪,不濫及也?!保ň硎模?/span>[18]王肯堂(1549-1613)《律例箋釋》曰:“官旗之罪,并止坐其所由,即主意聽使之人?!保ň硎模?/span>[19]
關于“主意”,可以參考《大明律》卷十八《刑律一》的“盜賊窩主”條: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20]
從這一律文能看出“主意”不同于“造意”。“造意”是在“行”(實施)前首倡其意,而“主意”是“臨時”(實施的過程中)主持其意。這就明確了“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需要“罪坐所由”,是要懲處其中的“主意承受差遣者”或曰“主意聽使者”,即聽命于上級而在實施中的主要負責人。至于將其表達為“所由使”,我們可以參考萬歷間半官方性質的《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纂注部分:
罪坐所由,指所由聽使之人,俱發(fā)邊遠充軍。
又云:
所部軍官及總旗受將帥之命而使令軍人出境擄掠者,遞減一等,軍官減將帥一等,杖九十,總旗減軍官一等,杖八十,并罪坐所由主意聽使之人,其所使之小旗軍人俱不坐罪。(卷十四)[21]
此注把“并罪坐所由”和“主意聽使”連為了一句。另外,嘉靖間雷夢麟《讀律瑣言》云:“罪并坐所由聽使之人。其余不曾聽從使令之人,雖系部下,不相及也?!?/span>[22]其闡釋“罪坐所由”的角度雖與《大明律集解附例》不同,但亦將“所由聽使”連用。這些都已很接近《五人墓碑記》的“所由使”了。
清代“縱軍擄掠”律文承襲明律,對“罪坐所由”的解釋也經歷了類似的變化。順治四年頒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律文“罪坐所由”下添入小注“使令之人”,注云“并坐使令之人”(卷十四兵律),雍正三年修訂、五年刊布的《大清律集解》加按語云:“并坐所由使令之人” (《大清律例根原》卷四十五)[23]。
我們認為《五人墓碑記》中的“所由使”可以參考上述律條進行解釋?!笆埂币鉃?/span>派遣、支使,與“人皆得以隸使之”的“使”同義。[24]“所由”表示首要,“所由使”意為直接接受差遣的人。這樣理解,“所由使”結構的名詞性意義與介詞“由”和動詞“使”的賓語就是一致的,符合“所+介+動”結構的表意特點。“所由使”與“周公之逮”不構成判斷關系,而是中心語和修飾語的關系,兩者結合為名詞性詞組,與前一句話的“為魏之私人”并列,作“是時以大中丞撫吳者”的謂語。
整句可譯為:
當時以大中丞的官銜擔任吳地巡撫的,是魏忠賢的私黨,也是受命(于魏忠賢)主持抓捕周順昌的人。
需要說明的是,此處的“逮”與文中的兩處“被逮”(“五人者,蓋當蓼洲周公之被逮,急于義而死焉者也?!薄坝瑾q記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保┯幸恍﹨^(qū)別。
在現(xiàn)存唐以前文獻中未見“被逮”。唐代文獻使用“被逮”,見于《周書》卷二十二《楊寬傳》(亦見《北史》卷四十一):
廣陽王深與寬素相昵,深犯法得罪,寬被逮捕。魏孝莊時為侍中,與寬有舊,藏之于宅,遇赦得免。[25]
這里的“被逮捕”不同于現(xiàn)代漢語詞“被捕”,而近于“被通緝”“被追捕”。
下令逮捕和被捕獲往往同時發(fā)生,所以宋元時期已有不少表示捕獲的“被逮”,但仍有僅表示下令逮捕的: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十八“仁宗景祐三年五月”:丙申,御崇政殿錄系囚,帝又廣其恩,流已下罪皆得釋,因詔有司自今罪覺被逮,逮未至者,同見系原減之;逃亡軍士免剌面。[26]
《金史》卷九十二《盧孝儉傳》:孝儉素褊躁,與同僚王公謹失歡。其子嘗私用官帑,孝儉不知也。既而改河北西路轉運使,公謹乃發(fā)其事。孝儉聞被逮,莫測所以,行至章丘,自縊死。[27]
前一例中,“被逮”有“逮未至”和“見系”兩種結果,可知其僅指通令緝捕。后一例的“孝儉聞被逮”,有人譯為“盧孝儉聽說兒子被捕”,[28]現(xiàn)在看來是有問題的。盧孝儉之子私用的是盧孝儉職內的公款,王公謹?shù)母姘l(fā)肯定是針對盧孝儉,所以不會是“兒子被捕”。這里還是應該譯為“盧孝儉聽說要抓捕他”。
可見,“被逮”用于官方批準的逮捕,類似于今天的“批捕”,不等于當事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并受羈押。當事人可能提前得知自己“被逮”,比如《啟禎野乘》卷五《高忠憲傳》:
又明年丙寅三月,忠賢矯旨,被逮。當是時,怯者杜門,勇者結舌,惟華文學時亨實左右公,為歸全計。公先一日謁別道南祠,歸坐后園,呼諸子,舉“原無生死”四字以示,作字二紙扃篋中,戒無先發(fā),詰旦以付緹騎。時已夜分,命暫退,未幾,諸子推戶入,見燈火熒然,發(fā)所封,乃遺表也。急趨池畔,已赴水死。[29]
“被逮”是指發(fā)布了捉捕高攀龍的命令,在緹騎實施捉捕前,還有一段時間,所以高攀龍才能從容安排后事,赴水而死。
在《明熹宗實錄》卷七〇有應天巡撫毛一鷺、御史徐吉關于開讀之變的第二份奏疏,其中有兩句云:
周順昌之被逮也,主持自有宸斷,勘問自有法司,分宜逮到之日,官旗即行開讀,而不虞其以三日淹也。
方周順昌奉旨被逮,縣官往即就系,當令府縣力促開讀,而官旗不應逗遛,需索訂期十八,致生遠邇之心,此變之所由肇也。
玩其文意,“被逮”不同于“逮到”和“就系”,而是指執(zhí)行逮捕這一行為,在程序上包括抓捕和開讀(宣讀帝王的詔旨)兩個步驟,這體現(xiàn)了“被逮”的官方性。緹騎捕捉周順昌是在十五日,開讀之變發(fā)生于十八日?!段迦四贡洝钒褍烧叨加谩爸芄淮北硎?,把因開讀之變而論罪的五人,說成“蓋當蓼洲周公之被逮,激于義而死焉者也”,又將原本發(fā)生于十八日的“哭聲震動天地”等情形,接連“予猶記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敘述。而“公之逮所由使也”,只用“逮”而不是“被逮”,因為張溥此文僅敘述毛一鷺在抓捕中扮演的角色,而不涉及矯詔發(fā)命等被逮的緣由。
“周公之逮所由使也”,反映了張溥對毛一鷺罪行的定性。如果類比前述的《大明律》“縱軍擄掠”條,矯旨捉拿周順昌的魏忠賢相當于“私自使令軍人于外境擄掠人口財物”的守邊將帥,奉命指揮抓捕的毛一鷺相當于“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而“按劍而前”的緹騎相當于小旗軍人。“使”的被動性,上承“魏之私人”的身份判斷,“所由”的首要性,下啟“吳之民方痛心焉”,明確毛一鷺罪行的同時,又凸顯出魏忠賢為幕后黑手,來為下文“大閹之亂”的一段議論張本?!八墒埂币徽Z,可謂用刀筆之辭而有刀筆之意。
由上可知,《五人墓碑記》對毛一鷺的問責,僅限于捉拿周順昌的行動,而不包括誣害周順昌的整個過程。而崇禎年間不少敘述開讀之變的文章,尤其是出自吳縣(周順昌故鄉(xiāng),開讀之變發(fā)生地)士紳之手的,認為毛一鷺是出于私怨而唆使李實陷害了周順昌。典型的如周茂蘭(周順昌之子)在崇禎元年十二月三日上奏皇帝的《鳴冤疏》:
前此,撫臣毛一鷺多炎涼市態(tài),臣父微致反唇,一鷺遂從杭州敦請織監(jiān)李實至蘇州,促膝獻計,更有同鄉(xiāng)破甑希進之人,借臣父以媚文煥,殺機既發(fā),罪罟斯張,而臣父逮矣。[30]
姚希孟(《五人墓碑記》之“孟長姚公”)的《周順昌謚議》和《開讀始末》,文秉(“太史文起文公”文震孟之子)的《先撥志始》,以及吳門布衣金日升《頌天臚筆》輯入的托名“吳市門畸人”的《開讀傳信(蘇州)》,都有類似的說法。
但《五人墓碑記》僅在敘述周公被逮當日情形時才插入對毛一鷺的介紹,這與楊廷樞《全吳紀略》敘事方式非常接近:
天啟六年三月望日,周忠介公以忤珰被逮。緹騎至蘇,勢甚橫,索賄凌轢者百端。樞與王節(jié)、劉明儀等具呈應撫,為忠介公申理。毛一鷺,閹黨也,拒弗納,吳民不勝憤。[31]
楊廷樞為應社骨干,在周順昌被捕后為其募金聲義,即《五人墓碑記》中“吾社之行為士先者”。[32]張溥撰文時,很可能參考了他的見聞。他們都認為毛一鷺是因堅決執(zhí)行魏忠賢的抓捕命令而招致吳民怨恨。
值得注意的是,《五人墓碑記》雖以“中丞匿于溷藩以免”形容吳民之憤怒,又以“呼中丞之名而詈之”形容五人當刑之慷慨,但行文中完全隱去了毛一鷺的姓名。周瘦鵑說:“是殆本古人隱惡之旨”(《蘇州雜札》)。的確,相較姚希孟等蘇州賢士大夫,張溥對于毛一鷺的態(tài)度是較為寬容的。其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與官方所定逆案保持一致。毛一鷺已在天啟七年底離世。[33]次年為崇禎元年,刑部等衙門遵旨會議魏忠賢等之罪,正月二十六日奏中云:“(魏忠賢)又唆蘇杭織造府心腹內監(jiān)李實,捏疏參論都御史高攀龍、巡撫周起元、周順昌、黃尊素、李應升等,飛遣驍悍,激變地方”。當日旨下:“魏忠賢于河間戮尸凌遲”,“仍將爰書,刊布中外曉諭?!保ā队耒R新譚》卷九《爰書》)[34]因此次議罪未及毛一鷺,周茂蘭在該年十二月初三日上《鳴冤疏》,請求“并將毛一鷺盡法被戮”。[35]十五日圣旨云“毛一鷺媚奸建祠,本當追究,姑念以故,不必再求”。崇禎二年三月,裁定魏忠賢逆案并刊布天下,毛一鷺被定罪“交結近侍又次等”,罪行為“頌美。蘇州同王珙建祠,被逮周順昌激變”。[36]今蘇州山塘街五人墓有《五人墓碑記》碑刻,末署“明崇禎二年孟冬既望立石”?!段迦四贡洝返膶懽鲿r間大致在欽定逆案后,所以對毛一鷺的態(tài)度與官方論斷保持一致。
其二,顧及毛一鷺與自己曾有的交集。毛一鷺曾于庚辛之際(1620-1621)督學三吳,特別賞識婁東諸生、張溥友人沈承。天啟四年(1624)十月沈承卒,張溥和周鐘搜集其詩文準備刊刻。次年毛一鷺以大中丞撫吳,捐資刻成《毛孺初先生評選即山集》六卷。(周鐘《沈君烈遺集序》)今國家圖書館藏清徐時棟跋本,卷首有毛一鷺序,是就其天啟六年(1626)長至(冬至)日手書刊刻的。又有張溥《即山集序》,稱其為“毛師尊”,而此時已是開讀之變發(fā)生之后。而毛一鷺撫吳之初,似即與吳縣的士紳發(fā)生矛盾。龔立本《煙艇永懷》記載:“乙丑(1625)夏,孟長治喪河滸,巡撫毛某雖吊不誠,公面誚之。”(卷二)
《孟子》曰:“仲尼不為已甚者。”(《離婁下》)東林對于閹黨余孽的相迫過甚,造成逆案中人的報復,雙方水火相攻,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滅亡。從這一點來看,張溥用“所由使”一句,明其罪而恕其人,是頗具政治智慧的。崇禎十一年(1638)眾多東林后裔、復社名士聯(lián)署發(fā)布討伐魏黨余孽阮大鋮的《留都防亂公揭》,但張溥并未署名。《明史》卷二百七十四《高宏圖傳》里記載了發(fā)生于弘光初年的一件事,傳遞出張溥在黨派間的獨特地位:
一日,閣中語及故庶吉士張溥,士英曰:“我故人也,死,酹而哭之。”姜曰廣笑曰:“公哭東林者,亦東林耶?”士英曰:“我非畔東林者,東林拒我耳。”
加入毛一鷺姓名的《五人墓碑記》,僅見于黃宗羲《明文?!?。黃宗羲之父黃尊素為東林黨人,與周順昌同時被逮。黃宗羲與周茂蘭多有交往,讀過周茂蘭鳴冤的血疏貼黃并書寫跋語。周茂蘭對于毛一鷺的仇恨,黃宗羲感同身受,可能在將《五人墓碑記》收錄進《明文海》時,根據(jù)自己所了解的情況添入了毛一鷺的姓名。
[1] [明]張溥《七錄齋集》,北京出版社《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182冊影印明崇禎吳門童潤吾刻本,第525頁;[明]金日升《頌天臚筆》,上海古籍出版社《續(xù)修四庫全書》第439冊影印明崇禎刻本,第670-671頁;[明]鄭元勛《媚幽閣文娛二集》,北京出版社《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172冊影印明崇禎刻本,第458-459頁。
[7] 章漢光《談“所+介+動(動詞性詞組)”的結構及其他》,《玉溪師專學報》1987年第2期,第83-86、96頁。呂復興《也談“所”字結構的分析與翻譯》,《語文學習》 1984年1期,第54-55頁。李旻《論“所+介+動”結構》,《湘潭師范學院·社會科學學報》1987年第1期,第38-46頁。也有學者譯為“周公被逮捕,就是由于他的指使”(陰法魯主編《古文觀止譯注(修訂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3月,909頁),因為完全脫離了判斷句和所字結構,在此不再討論。
[12] 屈文生著:《從詞典出發(fā):法律術語譯名統(tǒng)一與規(guī)范化的翻譯史研究》附錄《馬禮遜〈五車韻府〉(1819)漢英法律詞語翻譯對照表》,上海出版社,2013年9月,第293頁。
[17] [明]張楷撰:《律條疏議》,黑龍江人民出版社《中國律學文獻(第一輯)》影印明嘉靖二十三年黃巖符驗重刊本,第三冊67-68頁。對該書的介紹可參考張伯元《張楷〈律條疏議〉考》(《律注文獻叢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9月,第140-153頁)。
[18] [明]應槚撰:《大明律釋義》,黑龍江人民出版社《中國律學文獻(第二輯)》影印明嘉靖二十八年濟南知府李遷校正重刊本,第二冊46-47頁?!独m(xù)修四庫全書》收有上海圖書館所藏嘉靖三十一年重刻本。
[21] [明]鄭繼芳等:《明律集解附例》,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沈家本據(jù)萬歷三十八年本重刻,卷十四第25-26頁。關于此書中“纂注”與之前律注的關系,可以參看張伯元《《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6期,第36-40頁,又見何勤華編《律學考》(商務印書館,2004年12月)第385-397頁及張伯元《律注文獻叢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9月)第200-210頁)。
[24] “使”不當譯為“指使”?!墩f文》:“使,伶(令)也。”文言多用“使”表示支使、差使、使喚之意?,F(xiàn)行辭書中“使”字下“主使”“指使”義項所引例證,僅有《五人墓碑記》中這一句。(《漢語大字典》179頁。)
[30] 金日升《頌天臚筆》卷二〇,又見彭定求《忠介遺事》,《借月山房匯抄》本《燼余集》卷四。關于毛一鷺的“炎涼世態(tài)”,計六奇《明季北略》卷二四《門戶雜志》有記述:“當魏大中盛時,順昌未嘗與合。大中逮,過吳門時,向來交好皆星散,撫臣毛一鷺素奉大中,至是不與大中通只字?!?/span>
[32] [明]殷獻臣《周吏部年譜》:“時已擬十八日開讀,……,而緹騎索金頗奢,公曰:‘七尺之軀,今日已委若輩,即不送一文,奈我何?’會楊惠庵(諱大溁)、袁熙甫(諱尚緝)、袁公白(諱征)、公清(諱衡)、楊維斗(諱廷樞)、公干(諱廷楨)共募金義助,以飽緹騎之欲,冀公途中無恙。”《(乾?。┨K州府志》卷五六:“周順昌被逮,緹騎橫索錢,汧與同里楊廷樞斂財經理之?!?/span>
[33] 方韓《琴十三孺初公墓志銘》:“丙寅冬(1626)朝廷擢公南京少司馬,公連章乞身歸,未數(shù)月,以天啟丁卯(1627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卒,年五十七。”(清光緒十二年版《重修毛氏宗譜》,轉引自鮑藝敏《“清朝耳目”毛一鷺》)
[36] 見文秉(1609-1669)《先撥志始》所附《欽定逆案》(上海古籍出版社《續(xù)修四庫全書》第437冊影印清寫刻本,第653頁)。有抄本《先撥志始》作“毛一鷺,逮周順昌激變”(齊魯書社《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55冊影印蘇州圖書館藏清初抄本,第574頁)。又有抄本《欽定逆案分款全錄》作“毛一鷺(浙江蕭山人,甲辰科,南直巡撫),附逆,同王珙建祠,被逮周順昌激變蘇州”,其書題下注“此系二年所定,后處分多有更改”(齊魯書社《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55冊影印北京圖書館藏清抄《明季野史匯編》本,第179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9年8月28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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