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論西周一繼一及繼承制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商榷
王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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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先周時代周人實行兄終弟及制,因此,周公據(jù)武王“乃今我兄弟相后”的意愿,即位為王。據(jù)兄終弟及制,周公理應(yīng)再傳位于管叔、蔡叔等其他的兄弟。但周公卻力圖改革,推行一繼一及制,即傳一次子,傳一次弟,再傳一次子,再傳一次弟,依次類推。從而使管蔡即位為君的希望成為泡影。管蔡聯(lián)合武庚叛亂,周公予以鎮(zhèn)壓,捍衛(wèi)了新生的一繼一及制。根據(jù)一繼一及制,周公本可以傳位于其子伯禽,但卻傳位于武王之子成王,以表明改制創(chuàng)新的公而無私。一繼一及制在西周時期盛行了二百余年,“厲始革典”,周厲王改革舊制,不再傳弟而傳子。此后周王朝基本上確立了“子繼之法”。早在上世紀(jì)20年代末,中外學(xué)者雖然相繼發(fā)現(xiàn)了一繼一及制,但卻囿于王國維西周實行“立子立嫡”即嫡長制的成見,不能對一繼一及制做出正確的判斷。80年代以來,更興起了對一繼一及制的否定抹殺之風(fēng)。有必要通過討論,恢復(fù)歷史的本來面目。
關(guān)鍵詞:世及制 兄終弟及制 一繼一及制 嫡長繼承制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提出,殷人實行“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子”的兄終弟及制。而周人則實行周公創(chuàng)立的“立子立嫡”即所謂嫡長繼承制。但無數(shù)事實證明在周禮制定者周公長子伯禽受封的魯國,西周時期所實行的不是嫡長制,而是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一繼一及制見于如下記載:
《公羊·莊公三十二年》:“莊公病將死,以病召季子……,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慶父也存?!咀釉唬骸蚝胃??是將為亂乎?夫何敢?’”
《史記·魯世家》:“莊公有三弟,長曰慶父,次曰叔牙,次曰季友。莊公取齊女為夫人曰哀姜。哀姜無子。哀姜娣曰叔姜,生子開。莊公無適嗣,愛孟女,欲立其子斑。莊公病,而問嗣于弟叔牙。叔牙曰:‘一繼一及,魯之常也。慶父在,可為嗣,君何憂?’莊公患叔牙欲立慶父,退而問季友。季友曰:‘請以死立斑也?!?/span>
父傳子為“繼”,兄傳弟為“及”。“一繼一及”即傳一次子,傳一次弟。再傳一次子,再傳一次弟。……依次類推。西周魯國是否實行一繼一及制,可以根據(jù)魯國西周世系加以考查。魯國西周世系表,表一:

如此規(guī)整的一繼一及譜系,證明叔牙所言信而有征。魯國西周時期實行一繼一及制是毋庸置疑的。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一個發(fā)生,發(fā)展和衰亡的全過程。一繼一及制當(dāng)然也不會例外。本文首先論證一繼一及制發(fā)生、發(fā)展和衰亡的歷史。并探討一繼一及制的史料來源及其產(chǎn)生的社會根源。同時討論一繼一及制是否屬于“周禮”。并對力圖否定和抹殺一繼一及制的各種看法予以商榷。
一 一繼一及制的產(chǎn)生與衰亡
(一)周公創(chuàng)立一繼一及制
《逸周書?世俘解》武王克殷返周“告天宗上帝”時,“王烈祖自太王、太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太王之子太伯、虞仲、王季均可即位為君,證明先周時期周人實行兄終弟及制。周公按照武王“乃今我兄弟相后”(《逸周書?度邑》)的意愿,即位為王,也就是荀子所說“屏(摒)成王而及武王”(《荀子?儒效》)。按照周人兄終弟及制的傳統(tǒng),周公理應(yīng)再傳位于管叔、蔡叔等其他弟弟。但周公卻銳意改革,創(chuàng)立一繼一及制,不傳弟而傳子。但為了表明改制創(chuàng)新的公而無私,周公不傳位于其子伯禽,而毅然傳位于其兄武王之子成王。周公的改革,使管蔡即位為王的希望成為泡影。管蔡因而聯(lián)合武庚叛亂,周公予以鎮(zhèn)壓,平定了叛亂,捍衛(wèi)了新生的一繼一及制。成王盛稱“周公為有勛勞于天下”(《禮記?明堂位》),后世謳歌周公人格的偉大,原因即在于此。
(二) “厲始革典”與“子繼之法”的產(chǎn)生
厲王奔彘是西周歷史上空前的重大政治事件?!妒酚洝ぶ鼙炯o(jì)》詳細(xì)地記述了事件的起因和經(jīng)過。一是任用“好專利的榮夷公為卿士。二是厲王“暴虐侈傲,國人謗王”。厲王用“衛(wèi)巫”監(jiān)謗?!皣四已浴?。“三年乃相與叛,襲厲王。厲王出奔彘。厲王太子靜匿召公之家。國人聞之,乃圍之。召公乃以其子代王太子,太子竟得脫?!?/span>
與《周本紀(jì)》的記載不盡相同,《國語·周語下》還有如下的說法:
“厲始革典,十四王矣?!表f昭注:“革,更也。典,法也。厲王無道,變更周法。至今靈王,十四王也。謂厲、宣、平、桓、莊、僖、惠、襄、頃、匡、定、簡、靈也?!?/span>
也就是說自厲王變更“周法”以后,周王朝確立了自厲王至靈王等凡十四王所實行的“子繼之法”?,F(xiàn)在的問題是,厲王所變更的“周法”是什么?如果按照王國維《殷周制度論》的說法,周公創(chuàng)建“立子立嫡之制”以后,“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矣”[1]。果如其說,厲王還有什么必要甘冒被放逐和其子太子靜被誅殺的危險,而“變更周法”?厲王的“變更周法”,即變更掉一繼一及制中的“一及”,即傳弟因素,而保留了“一繼”,即傳子因素.實行了真正的“子繼之法”。按照一繼一及的“周法”,厲王理應(yīng)傳弟,但“厲始革典”改制創(chuàng)新,不傳弟而欲傳子宣王。從而引起了國人的不滿,“乃相與叛,襲厲王”,這才是“厲王出奔彘”的真正原因。因為只有繼承制,才可以稱為“典,法也”。厲王“變更周法”,觸及到禮制的底線,因而被國人所放逐?!抖Y記·禮運》說夏商周時代的國君,“未有不謹(jǐn)于禮者也?!缬胁挥纱苏?,在勢者去,眾以為殃”。鄭注:“勢,勢位也。去,罪退之也。殃,猶禍惡也。”謹(jǐn)慎地執(zhí)行禮制,是國君在位的前提條件。違背禮制者,民眾就會認(rèn)為是禍害,而被趕走。厲王就是由于變更禮制,國人視為殃禍,而被趕走的具體實例。國人之所以要追殺太子靜即宣王,是因為宣王是“厲始革典”的直接受益者。否則,如果厲王被放逐的原因,是由于榮夷公的“好專利”和“衛(wèi)巫”的“監(jiān)謗”,則“冤有頭,債有主”國人理應(yīng)追殺榮夷公和衛(wèi)巫,何必殃及無辜的宣王?總之,“厲始革典”才是引起國人叛,襲厲王,厲王出奔于彘的真正原因,而非其他?!皡柺几锏洹钡臍v史功績在于革除了一繼一及制中的傳弟因素,確立了“子繼之法”。“厲始革典”的史實雄辯地證明西周王朝實行的是一繼一及制[2],而不是“子繼之法”。“子繼之法”的創(chuàng)建者不是王國維所說的周公,而是厲王。
(三)“宣王中興”與一繼一及制的“廻光返照”
《史記·周本紀(jì)》說,厲王之子宣王即位后,“法文武成康之遺風(fēng),諸侯復(fù)宗周”。《御覽》卷85引《帝王世紀(jì)》稱之為宣王“中興”。所謂“法文武成康之遺風(fēng)”,當(dāng)然不會是《國語·周語》所說的“宣王即位,不籍千畝”。也不會是“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料民于太原”。而只能是“魯武公以括與戲見王,王立戲”以為太子。以及“魯人殺懿公,而立伯御。三十二年春,宣王伐魯,立孝公”(《國語·周語上》)。
宣王的即位為王,是“厲始革典”的實際受益者,理應(yīng)繼承厲王“變更周法”的傳統(tǒng)。但宣王卻先是不立武公長子括,而立幼子戲為太子。此后魯人殺懿公戲,立括之長子伯御為君,破壞了一繼一及的舊傳統(tǒng)。盡管伯御已在位11年,宣王仍然伐魯,殺伯御,立懿公之弟孝公為君,恢復(fù)了一繼一及的固有的“周法”。無他故,“法文武成康之遺風(fēng)”的理念使然。由此看來,所謂宣王“中興”,實為一繼一及制的復(fù)辟。
(四)“慶父之難”與一繼一及制的“壽終正寢”
盡管魯人殺懿公,立伯御廢幼立長的變革,因周宣王的干涉而失敗,但畢竟對一繼一及造成嚴(yán)重沖擊。繼孝公而嗣位的其子惠公,理應(yīng)傳弟,卻傳位于其子隱公,造成一繼一及制的第一次破壞。桓公死后,其子莊公即位。按照一繼一及制原則,莊公理應(yīng)傳弟慶父,但莊公卻想改革舊制,不傳弟而傳其子公子斑。當(dāng)慶父殺公子斑,再殺閔公,而想即位為君時,因得不到國人的支持,出逃自殺。慶父、叔牙成為舊制的殉葬品,而支持傳子制,擁立僖公的季友則成為推行新制的英雄,史稱“季氏有大功于魯”,即指此而言。一繼一及就這樣被趕下了歷史舞臺。
二 《史記》西周世系辨誤
春秋早期宋宣公有子不傳而傳弟穆公時說:“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天下通義也?!保ā妒酚?/span>?宋世家》)子繼與弟及并舉的繼承制度是時代潮流,是絕大多數(shù)國家所奉行的繼承制度。這對于認(rèn)識西周時期一繼一及等世及制的普世價值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為什么在魯國以外,周王朝和其他各國西周世系中,所看到的不是一繼一及的子繼與弟及并舉的譜系,而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子繼之法”呢?這是一個史料的真?zhèn)螁栴}。眾所周知,周王朝和其他國家大都是從共和元年開始進入有年可考的歷史時期,而唯獨魯國從始封君伯禽之子考公至孝公,五世十侯均有年可考。因此,只有魯國西周一繼一及的譜系是可靠的,包括周王朝在內(nèi)的其他各國的子繼世系是虛假難信的。為了祛除疑問,可以把西周姬姓諸國世系分為三個類型,即周、衛(wèi)、燕三國為周型,晉、曹、蔡三國為晉型,魯國為魯型??疾熳钥低踔劣耐鯐r期的經(jīng)歷世代和國君在位人數(shù)。統(tǒng)計結(jié)果表明:周型三國經(jīng)歷7~8世,在位8人;晉型三國經(jīng)歷5世,在位5人;魯國經(jīng)歷5世,在位8人。這種涇渭分明極具規(guī)律性的現(xiàn)象,表明 三個類型的各國世系,應(yīng)該具有各自的史料來源。
魯國的史料來源于記錄世系的兩套系統(tǒng),即“工史書世,宗祝書昭穆”(《國語?魯語》)?!笆馈奔础笆辣尽?,記錄直系國君,由工和史兩位官吏負(fù)責(zé);“昭穆”兼記旁系國君,由宗和祝兩位官吏負(fù)責(zé)。圖示魯國“世”和“昭穆”的關(guān)系,表二:

據(jù)《世本》記載:
“伯禽生煬公熙,熙生弗,弗生獻公具,具生武公敖。”(《禮記·明堂位》疏引)
由此可證,《世本》所記下一列伯禽、煬、魏、獻、武等五君均是直系,這就是《魯語》“工史書世”的“世”。而上一列考、幽、厲、真四君,則為旁系。這就是《魯語》“宗祝書昭穆”中兼記旁系的“昭穆”。由此可證,晉型三國只保存了“世”的記錄,比魯國所缺失的三位在位國君,都屬旁系。因而在晉型三國西周世系中被排除在外了。
為什么周衛(wèi)兩國國君在位人數(shù)與魯國國君在位人數(shù)相同都是8人,而經(jīng)歷世代卻比魯國多出2至3代,而且還可以知道周衛(wèi)兩國8位國君的謚稱,但卻看不出8位國君有直系、旁系之分呢?應(yīng)該說,周衛(wèi)兩國原來也和魯國一樣保存有“世”和“昭穆”的記錄,只是由于戰(zhàn)亂等原因而喪失了。之所以能夠知道8位國君的謚稱及其即位順序,應(yīng)是得益于訃告制度。陸德明《經(jīng)典釋文》:“崩薨曰赴,禍福曰告。”周王的死葬日期要及時向各諸侯國通報。各諸侯國國君的死葬日期也要及時報告給周王朝,同時還要向有同盟關(guān)系的其他諸侯國通報,即所謂“赴(訃)”。魯國國史《春秋》中就保存著不少周王朝和其他諸國國君死葬日期的“訃”的記錄。根據(jù)這些記錄就可以整理出各國國君相繼嗣位的世系。但由于“訃”時只告知死者的死葬日期和謚稱,而并不說明死者與嗣位者之間的親屬關(guān)系,因而就無法分清直系或旁系。后世的世系整理者,就按照嫡長制確立后父死子繼的通例,一律貫之以父子、祖孫的親屬關(guān)系,周、衛(wèi)兩國的子繼譜系就是這樣形成的。燕國自二世至八世等7位國君的名字與謚稱失載,應(yīng)是西周燕國與魯國互不往來,因而魯國沒能保存燕國“訃”的記錄所致?!堆嗍兰摇匪^“自召公以下,九世至惠侯”,應(yīng)是太史公根據(jù)西周王朝同期在位人數(shù)推導(dǎo)出來的[3],這就是為什么在周型三國和晉型三國西周世系中只能看到子繼譜系,而卻看不到一繼一及譜系的真正原因。
三 一繼一及制的社會根源
西周時期為什么只能實行一繼一及制,而不可能實行嫡長制,這是因為“以家庭的同一發(fā)展階段為前提的繼承權(quán)的基礎(chǔ)就是經(jīng)濟的?!?/span>[4]就是說繼承制度的發(fā)展受到來自兩個方面的制約:家庭的發(fā)展是前提,經(jīng)濟的發(fā)展是基礎(chǔ)。換句話說,西周只能實行一繼一及制而不能實行嫡長制,是由于當(dāng)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
所謂“家庭的發(fā)展”即婚姻制度的演變。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表明,中國也和其他國家民族一樣,經(jīng)歷過血緣群婚、普那魯亞婚、對偶婚、家長制家庭婚和一夫一妻制等相繼出現(xiàn)的婚姻形態(tài)。
如所周知,為保證親子血統(tǒng)的純正,而實行以“男女有別”為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就必須建立各種禮制規(guī)定和倫理道德以為約束。如:婦女被幽閉在閨中,規(guī)定“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越閥”(《左傳?僖公廿六年》)?!皨D人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公羊?襄公三十年》)。為避男女之嫌“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禮記?內(nèi)則》),“從一而終”的倫理道德“一與之齊,終身不改,夫死不嫁”(《禮記?郊特牲》)等等。
《詩經(jīng)》時代的西周、春秋早中期,實行的不是一夫一妻制,而是家長制家庭婚。表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實行以侄娣為媵的制度。《詩·韓奕》:“韓侯取妻……諸娣從之,祁祁如云”,箋:“媵者必娣侄從之。”第二,實行父死,妻其后母,季父死,妻其叔母的“烝報制度”[5]。第三,霸占兒媳的行為時有所聞。如魯惠公為其子隱公“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奪而自妻之”(《史記?魯世家》)。又如衛(wèi)宣公為其子急子“娶于齊而美,公取之”(《衛(wèi)世家》)。再如楚平王為太子建娶秦婦。婦美,平王自娶之(《楚世家》)。第四,婚姻關(guān)系很不牢固,稍不合意,即可分道揚鑣。如蔡姬蕩舟以驚齊桓公,桓公出之,蔡姬由此而另嫁他人。甚至連原因都不清楚,杞桓公就出其妻魯女叔姬,鄫子就出其妻魯女伯姬。魯國也居然不以為恥,堂而皇之地把這類事情寫在自己的國史上。第五,丈夫死后,允許女方回本氏族另行改嫁。如魯文公卒,“夫人姜氏歸于齊”(《春秋?文公十八年》)。又如楚若敖娶
女。若敖死,其子“從其母畜于
。再如宋景公之妹嫁給吳王,稱“勾吳夫人”。因夫死或其它原因后又改嫁給番國國君成周為妻[6]。第六,與夫死妻嫁的習(xí)俗相適應(yīng),西周和春秋早中期夫妻合葬墓極為罕見,為合葬提供地面標(biāo)志的墳堆尚未流行。風(fēng)行一時的山西北趙西周晉侯墓地中的九對“夫妻合葬墓”,問題多多。除兩座夫人墓確系女性外,其他七座“夫人墓”,根據(jù)論證均為男性。七對男性并穴墓,應(yīng)是兄昭弟穆的昭穆關(guān)系。而晉侯墓地中所有墓葬都沒有為合葬提供地面標(biāo)志的墳堆[7]。第七,把婦女幽閉在閨中的習(xí)俗尚不存在。《詩經(jīng)·出其東門》:“出其東門,有女如云”,“鄭文夫人羋氏、姜氏勞楚子于柯澤”,宴享楚王以后,“夜出,文羋送于軍”(《左傳?襄公廿二年》),這在一夫一妻制條件下是絕對不能允許的。第八,從一而終觀念的淡薄。鄭伯派祭仲的女婿去殺祭仲,祭仲之女獲悉后,謂其母曰:“父與夫孰親?”其母曰:“人盡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保ā蹲髠?/span>?桓公十五年》)“人盡夫也”一語無疑是一夫一妻制尚未確立的時代語言。第九,婦女婚前性自由的廣泛存在?!对姟ひ坝兴利帯罚骸坝信畱汛海空T之”,《詩經(jīng)》中這類愛情詩的充斥,可以充分證明這一點。聞一多先生對此有精辟的論述[8]。第十,實行“三月廟見”制度?!对姟じ鹇摹穫鳎骸皨D人三月廟見,然后執(zhí)婦功”。箋:“未三月,未成為婦?!薄豆颉でf公二十四年》解詁:“諸侯既娶三月,然后夫人見宗廟。見宗廟,然后成婦禮。”“三月廟見”制度與民族志中“不落夫家”婚俗的結(jié)束儀式頗為相似。“不落夫家”是流行于我國西南少數(shù)民族的婚俗,又稱“坐家”“住家”“回娘家”。即新婚之夜,新娘獨宿,不與新郎共寢。少則一日,多則三天,新娘即返回娘家。在回娘家的這段時間內(nèi),仍可與原來的男友來往,必待懷孕或生孩子為止,才回夫家?!盎啬锛摇逼陂g懷孕或生的孩子,大多不會是丈夫的親子。如果要結(jié)束“坐家”,與丈夫永久同居,就要舉行一定的儀式?;蛘咝聥D開始在夫家“煮飯”,或者新婦開始“織布”,或者新婦“以肉飯祭祀祖先”。結(jié)束“不落夫家”生活的儀式中的“煮飯”“織布”,就是“三月廟見”之禮中的“執(zhí)婦功”?!耙匀怙埣漓胱嫦取?,顯然是“三月廟見”中的“見宗廟”。因此,“三月廟見”制度的存在,足以證明,我國古代也曾經(jīng)實行過“不落夫家”婚俗。胡慶鈞先生認(rèn)為實行“不落夫家”婚俗所生的“長子可能不一定是親父的血統(tǒng)。待夫婦年老,妻子不易再有外遇,才能生出可靠的兒子,這就是為什么幼子在繼承上享受優(yōu)待的重要原因”[9]。由此可知,一繼一及制為什么只傳弟之子,不傳兄之子,這與“不落夫家”婚俗無疑有密不可分的因果關(guān)系。
綜上所證,西周和春秋早中期時代一夫一妻制尚未確立。特別是婚前性自由的廣泛存在,無法保證長子血統(tǒng)的可靠。這就是為什么西周時代不可能實行嫡長繼承制,而只能實行其實質(zhì)為幼子繼承的一繼一及制的社會根源。
繼承制度除了要受婚姻制度的制約,還要受經(jīng)濟發(fā)展?fàn)顩r的制約。馬克思指出:“凡是在我們看到長子繼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整個國家都是建立在私有財產(chǎn)的基礎(chǔ)上。”[10]換句話說:沒有私有財產(chǎn),就不可能產(chǎn)生長子繼承制。西周和春秋時期財產(chǎn)的主要組成部分,土地和住房是公有的,不準(zhǔn)買賣,即所謂“田里不鬻”。因此,郭沫若說:“殷周兩代是沒有私有財產(chǎn)的”[11]。動產(chǎn)的私有化雖然出現(xiàn)較早,但主要是生活器皿、衣服、裝飾品、小件工具等,像車馬之類的大宗的私有財富,西周時期尚未出現(xiàn)。因此西周早期周公時代還不具備產(chǎn)生嫡長制的經(jīng)濟基礎(chǔ)。春秋晚期以后情況發(fā)生了很大變化?!洞呵铩啡齻髦小案弧弊殖霈F(xiàn)29次,除春秋中期出現(xiàn)一次外,其余都是屬于春秋晚期的。個人財富已成為人們普遍關(guān)心的熱門話題?!墩撜Z》中對“富”這個新的社會范疇的出現(xiàn)在人際關(guān)系中所引起的變化,以及對倫理道德所產(chǎn)生的影響反復(fù)加以討論。當(dāng)時作為私有財富的標(biāo)志是車馬?!蹲髠鳌は骞辍罚骸俺^起有寵于令尹子南,未益祿而有馬數(shù)十乘”,“有寵于薳子者八人,皆無祿而多馬”?!蹲髠鳌ふ压辍罚呵睾笞渔P逃亡于晉,有車千乘,趙文子以為“秦公子富”等都是指的私人財富。隨著金屬鑄幣,私人工商業(yè)和工商業(yè)城市的出現(xiàn),私人財富的增長進一步擴展到其它領(lǐng)域。大量私人財富的積累,刺激了人們的貪欲和尋求進一步增加財富積累的手段。而職位的繼承可以為財富的迅速增長提供種種便利條件。如果說西周時代由于私人財富積累的低水平,決定了職位的繼承對人們還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而在兄終弟及和一繼一及制的全盛時期極少看到爭位事件。反而是讓位之舉不絕于書。如太伯讓位于弟季歷(《史記?周本紀(jì)》)、宋宣公有子不傳,而讓位于其弟穆公和(《宋世家》),吳王壽夢之子諸樊、余祭、余昧兄弟三人,都曾讓位于四弟季扎,而“季扎讓逃去”(《吳世家》),楚昭王有子不傳,而讓位于其弟公子申,不可。又讓位于次弟公子結(jié),亦不可。再讓位于次弟閭,“五讓乃后許為王”。公子閭雖然答應(yīng)了昭王讓位為王,其實是敷衍。昭王死后,仍然讓位于昭王之子章為王(《楚世家》)等等,是其證。而與讓位相反,春秋時代頻繁的爭位事件,無疑是財富私有欲劇烈增長的癥候。個人財富的迅速積累還滋長了急欲想把職位與財產(chǎn)傳給兒子的強烈愿望。而世及制度中弟及因素的存在,是滿足這種欲望的最大障礙。因而在繼承制度的變革中首先被排除。職位的爭奪既然是個人財富增長的伴生物,具有平等繼承權(quán)的諸子之間,爭奪職位的斗爭自然是難免的。為了使斗爭雙方免遭兩敗俱傷,甚至同歸于盡的厄運,有必要在傳子制的基礎(chǔ)上尋求一種減少和避免爭奪的辦法。而按照合法繼承者的母親嫡庶地位的高低,排出繼承次序的先后,即所謂“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公羊?隱公元年》何休注)之類,是一種避免諸子的職位爭奪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以“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公羊?隱公元年》)為精髓的嫡長繼承制遂應(yīng)運而生。[12]
四 一繼一及制性質(zhì)的討論
早在上世紀(jì)20年代末,梁啟超[13]等中外學(xué)者就相繼發(fā)現(xiàn)了魯國的一繼一及繼承制,但卻囿于西周嫡長制說的成見,不能對一繼一及制做出正確的符合實際情況的解釋。或認(rèn)為“魯君位承襲之法本一生一及,自莊公以前皆然。……右所述為周制(指嫡長繼承制——引者)蓋北方之俗。至東南之俗,則有異于是者。殷兄終弟及,魯、吳俗猶與相類”[14],是“由于東南一帶母系氏族消滅較晚之故”[15],或認(rèn)為這是由于魯居商人故地,從而使用了商族遺留下來的“夷俗”[16]。或認(rèn)為一繼一及制是“一個很特別的現(xiàn)象”[17]?!笆翘厥猬F(xiàn)象”[18]。或認(rèn)為一繼一及制“是沒有嚴(yán)格執(zhí)行嫡長制,是沒有遵守周禮”[19]。
把嫡長制視為“北方之俗”,把一繼一及制視為“東南之俗”,歸結(jié)為魯居“東南一帶”的地理因素所決定的看法是不正確的。就地理位置而言,秦國地處陜甘地區(qū)的大西北,春秋時期還實行過有子不傳而傳弟的兄終弟及制?!妒酚洝で乇炯o(jì)》:春秋秦國武公“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立其弟德公”?!靶洹I泳湃?,莫立。立其弟成公”?!俺晒⑺哪曜?,子七人,莫立,立其弟繆公”。由此可見,“魯居?xùn)|南”,顯然不是實行一繼一及制的真正原因。魯國以遵奉周禮著稱于世,建國伊始就實行“變其俗,革其禮”的基本國策,即用周禮去變革當(dāng)?shù)匾娜说亩Y俗。說魯人實行“夷禮”,沒有遵守周禮,與事實不符。恰恰相反,一繼一及不是“夷禮”,而是正宗的周禮。
《禮記·明堂位》:“成王以周公為有勛勞于天下,……命魯公以天子之禮樂?!薄抖Y記·王制》:“魯,王禮也,天下傳之久矣。”鄭玄注:“王禮,天子之禮也。傳,傳世也?!?/span>
因此,可以說“一繼一及制”的魯禮,即周王之禮。
慶父派人殺掉已立為魯君的公子斑以后,齊桓公派仲孫湫到魯國名為“省難”,實為刺探摸底。仲孫湫向齊桓公匯報時有過一段重要的對話:
“仲孫歸曰:‘不去慶父,魯難未已。’公曰:‘若之何而去之?’對曰:‘難不已,將自斃,君其待之?!唬骸斂扇『??’對曰:‘不可,猶秉周禮。周禮所以本也。……魯不棄周禮,未可動也?!保ā蹲髠鳌らh公元年》)
仲孫湫把一繼一及制的代表人物慶父仍然牢牢控制著魯國的政局,稱為“猶秉周禮”“不棄周禮”。由此可見,“周禮”就是指一繼一及制而言。如果套用叔牙的話,也可以說是“一繼一及,周之常也”。
日本學(xué)者江頭廣根據(jù)《史記·魯世家》一繼一及制糾紛中的莊公(伯)、慶父(仲)、叔牙(叔)、季友(季)的“四分制族組織”與摩爾根在澳大利亞kamulavoi族發(fā)現(xiàn)的“結(jié)婚階級”相類比。把魯國分為伯、季與叔、仲兩組,認(rèn)為“一生一及”制就是伯、季與叔、仲兩組輪流繼承[20]。鈴木隆一則認(rèn)為中國古代的族,一姓中有伯和叔(或仲、季)兩支,其族內(nèi)繼承權(quán)是在伯與叔之間相授受。認(rèn)為在這種場合,伯和叔的相互關(guān)系可稱為兄和弟,這就是所謂兄弟相繼制說法的由來。[21]
江頭廣和鈴木隆一立論的根據(jù)是春秋早期魯莊公時代一繼一及制糾紛中分成慶父與叔牙的舊派和莊公(伯)與季友的新派之爭?,F(xiàn)在的問題是莊公以前一繼一及制中的魯國國君是否也有伯、仲、叔、季之分,是否也有江頭廣所說的伯季與仲叔兩組的劃分,是否也有鈴木隆一所說的伯、叔(或仲季)兩支的劃分,則是應(yīng)該加以討論的。據(jù)文獻記載,魯孝公的兒子名惠伯革,由于稱“伯”,可知是孝公的長子。據(jù)《世本·氏姓》記載“孝公生惠伯革,其后為郈氏”(《禮記·檀弓》正義引)。由此可知,孝公長子惠伯革被分封出去,成為郈氏之族的宗子。則繼孝公而嗣位的孝公之子魯惠公就不可能也是長子(伯)。而且在魯國銅器銘文中稱“伯”者比比皆是。如“魯伯大父”(《集成》3974),“魯司徒伯吳”(《集成》4415),“魯伯悆”(《集成》4458),“魯伯厚父”(《集成》10086),“魯伯者父”(《集成》10087),“魯伯愈父”(《集成》10113),“魯伯敢”(《集成》10222)等等。稱“仲”者有:“魯子仲之子歸父”(《集成》4640),“魯司徒仲齊”(《集成》4441),“魯大司徒子仲白”(《集成》10277)等3例。其中“魯子仲”和其子“歸父”都是春秋魯國政壇上赫赫有名的人物。魯子仲即“殺嫡立庶”的東門襄仲(《左傳·文公十八年》)。其子歸父即“欲去三桓以張公室”的公孫歸父[22](《左傳·宣公十八年》)。迄今為止,魯國金文中稱“叔”稱“季”者,一件也沒有。證明魯莊公以前除始祖伯禽外,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絕大多數(shù)魯國國君都不是長子(伯)或次子(仲)。魯國國君的長子、次子都像惠伯革和東門襄仲那樣,從魯國公室中分封出去,“別子為祖”成為其他宗族的大宗宗子。絕大多數(shù)的魯侯都應(yīng)是魯國國君的幼子(叔或季)。不僅證明江頭和鈴木兩家所設(shè)想的伯季和仲叔兩組,或伯與叔兩支交替繼承的傳承關(guān)系,事實上是不存在的。而且大量金文材料證明,魯國國君中沒有長子(伯)、次子(仲)的事實,充分證明西周魯國只能實行其實質(zhì)為幼子繼承的一繼一及制,而不可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五 一繼一及制否定論駁議
上述各家雖然未能對一繼一及繼承制做出符合事實、合乎情理的詮釋,卻沒有任何人懷疑一繼一及制的存在。但有人卻囿于西周嫡長制說的成見,把包括其導(dǎo)師吳澤教授[23]在內(nèi)的中外學(xué)者都承認(rèn)的一繼一及制,就像魔術(shù)師那樣,變成了子虛烏有,予以抹殺。[24]
我們說一繼一及是西周時代的繼承制度,他卻偷梁換柱,不在《上編·西周宗法制度》中討論,反而是在《下編·東周宗法制度》中,到一繼一及制已經(jīng)遭到破壞、已經(jīng)衰亡的東周時代去尋找一繼一及制,然后宣稱“魯王室沒有一繼一及制”。再者,一繼一及制是指國君的君位繼承,他卻到公卿大夫中去考查,然后宣稱“魯宗族沒有一繼一及”制。手法雖然巧妙,但卻是徒勞無益,無助于抹殺一繼一及制的存在。
抹殺論認(rèn)為《公羊傳》和《魯世家》所記載的一繼一及制的材料“是否出自魯國,還有疑問。因為《左傳》上沒有?!瓰槭裁磳︳攪鴮m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的《左傳》,卻沒記載這一重要成規(guī)和祖先遺訓(xùn)呢?……在研究春秋各國制度時,《左傳》的可信程度一般要高于《公羊》《谷梁》,這在史學(xué)史上是有公論的”。
在抹殺論者看來,見于《左傳》記載的就是可信的,否則便是可疑的。但“楚國之舉,恒在少者”和“羋姓有亂,必季實立,楚之常也”這兩條見于《左傳》的有關(guān)楚國幼子繼承制的權(quán)威史料,為什么卻要千方百計的予以抹殺[25]?《國語·魯語》“季康子問于公父文伯之母”等六條言論,均不見于《左傳》記載,為什么卻照單全收,一條不剩地全部予以引用呢[26]?豈不是雙重標(biāo)準(zhǔn)?一般說來,《左傳》是研究春秋各國制度乃至整個春秋史研究都是頭等重要的史料。其可信程度不僅高于《公羊》《谷梁》,甚至還可以說要高于《史記》。梁玉繩《史記志疑》就是根據(jù)《左傳》記載糾正《史記》關(guān)于春秋史實中的諸多失誤。我們也曾根據(jù)《左傳》的記載和考古發(fā)現(xiàn),糾正《史記·齊世家》“田常盡滅國、高之族”記載的失實。[27]
充分肯定《左傳》的可信度,這是問題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左傳》一書的局限性。就西周史實和制度而言,《左傳》所能提供的有用史料并不多。相對而言《史記》中則保存了大量的可信史料。是復(fù)原西周史無可替代的重要依據(jù)。例如史學(xué)界傳統(tǒng)觀念認(rèn)為我國有年可考的歷史是從共和元年開始的。而《魯世家》中伯禽以后所有國君均有年可考,從而可以把我國有年可考的歷史提前150年以上。再者,如上所述根據(jù)《魯世家》中所記載的相繼嗣位的國君及其親屬關(guān)系,可以排出可靠的西周魯國世系表。而包括周王朝在內(nèi)的西周其他各國的世系都存在這樣那樣有待糾正的錯誤[28]。也正是由于司馬遷客觀忠實地記載,才得以發(fā)現(xiàn)作為繼承制度史上由兄終弟及制向嫡長制發(fā)展的中間形態(tài)的一繼一及制。
此外,說《左傳》可信程度高,并不等于說《左傳》的記載句句可信,沒有任何錯誤。事實上《左傳》中也有這樣那樣的錯誤。例如《左傳·昭公二十九年》:“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學(xué)術(shù)界大多據(jù)此記載認(rèn)為春秋時期的晉國已經(jīng)開始用鐵來鑄鼎了。但是,早在上世紀(jì)50年代初,張政烺先生在北大歷史系講授古代史時,就曾根據(jù)《孔子家語·正論解》“趙簡子賦晉國,一鼓鍾,以鑄刑鼎”的記載,指出今本《左傳》“一鼓鐵”應(yīng)是“一鼓鍾”之誤。鼓和鍾都是量名。“一鼓鍾”即統(tǒng)一不規(guī)范的量器[29]。今本《左傳》中的這一錯誤應(yīng)是在傳抄過程中出現(xiàn)的。還可以進一步指出,古代刑書一般都是書寫在簡帛上,公之于眾。如《周禮·天官·太宰》:“乃縣(懸)治象之法于象魏?!毕笪菏菍m廷之外的闕門。即把法律條文懸掛在闕門上詔告天下。而鼎是國家重器,必然會深藏府庫。不可能放置在人來人往的公開場所,任人觀覽。把刑書鑄在鼎上顯然不符合情理。此外,在古文字中“鼎”與“具”字形相近,圅皇父簋、駒父盨、曾子斿鼎等銘文中的“具”字不從貝,而從鼎[30]。因此 《左傳》中的“鑄刑鼎”應(yīng)是“鑄刑具”之誤。如拙說可信,則附在這段話后面的仲尼曰“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的這段以訛傳訛的議論,以及其他如“君子曰”之類,并非《左傳》中所原有的,而很有可能是劉歆輩所妄加的[31]。又如《左傳?昭公六年》:“鄭人鑄刑書?!倍蓬A(yù)注:“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倍抛⑹清e誤的。因為晉人叔向在給子產(chǎn)的信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而不說“鑄禹刑”“鑄湯刑”“鑄九刑”?!懊裰獱幎艘樱瑢壎Y而徵於書?!倍徽f“征之于鼎”。因此“鑄刑書”的“鑄”應(yīng)是“著”的假借字。鑄,端部侯部。著,端母魚部。雙聲旁轉(zhuǎn)?!拌T刑書”應(yīng)讀作“著刑書”。再如研究昭穆制度或宗法制度經(jīng)常被引用的《左傳·僖公五年》宮之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左傳·僖公廿四年》:“管、蔡、郕、霍、魯、衛(wèi)……文之昭也;邘、晉、應(yīng)、韓,武之穆也?!薄蹲髠鳌ざü哪辍罚骸翱凳?、文之昭也;唐叔,武之穆也?!钡?span>3條史料中所說的昭穆,一層意思是說太伯、虞仲是太王之子;虢仲、虢叔是王季之子。管、蔡等國是文王之子的封國;邘、晉等國是武王之子的封國。另外一層意思是說太王與王季、文王與武王都是父子關(guān)系。但是根據(jù)筆者的研究,昭穆制度的原始含義是“兄昭弟穆”。而“父昭子穆”則是漢儒的觀念
[32]?!妒酚?/span>·晉世家》在引用《左傳·僖公五年》宮之奇的這段話時沒提“昭穆”,而說“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虢仲、虢叔,王季之子也”。證明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左傳》中其他兩條材料則不見于《史記》。充分證明《左傳》這3條昭穆材料很可能是劉歆為了以父昭子穆原則興建“王莽九廟”[33]提供理論根據(jù)而“層累”上去的“贗鼎”。抹殺論說:《左傳》“對魯國宮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這并不符合事實。瑞典漢學(xué)家高本漢(karlgren)在《論<左傳>之可信及其性質(zhì)》一文,利用見于《左傳》的“若”“斯”等7種助詞,與《論語》和《孟子》相比較,得出結(jié)論說“《左氏》的文法與魯語的文法絕不相同,其書必非魯人所作”[34]。此外,前人根據(jù)《左傳》使用夏歷以及《左傳》記晉、楚事詳,而記齊魯事略的特點,認(rèn)為作者很可能是晉國人。因而不可能對“魯國宮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相反,《公羊傳》作者公羊高是魯國近鄰齊國人,而且如上所述齊桓公在慶父之難時曾派遣仲孫湫到魯國來“省難”,對慶父之難的真相調(diào)查研究。因此,戰(zhàn)國時代齊國人公羊高的《公羊傳》才有可能“對魯國宮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公羊傳》關(guān)于慶父之難和“一生一及”制的論述才是最可信據(jù)的權(quán)威史料。
抹殺論認(rèn)為慶父之難事件的起因是由于:“‘莊公無適嗣,愛孟女,欲立其子斑’??梢姡绻f公有適嗣,那么這一切就不會發(fā)生;正因為無適嗣,而莊公又不想立血緣關(guān)系親于子斑的子開(《魯世家》:‘莊公取齊女為夫人曰哀姜。哀姜無子。哀姜娣曰叔姜,生子開?!┧砸蚴逖勒埥獭Gf公的原意,是想在子開與子斑中做一選擇,本無傳弟的思想準(zhǔn)備”。
這是節(jié)外生枝無中生有的捏造。首先《公羊傳》中沒有“莊公無適嗣”這段話。因而不存在“如果莊公有適嗣,那么這一切就不會發(fā)生”的假設(shè)。其次,“莊公無適嗣”與“哀姜無子,哀姜娣曰叔姜,生子開”,是司馬遷的自相矛盾。因為按照嫡長制的規(guī)定“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公羊?隱公元年》何休注)。因此,莊公嫡夫人哀姜無子,作為哀姜之妹的叔姜就是“媵”,叔姜所生的公子開,就是適嗣。怎么說“莊公無適嗣”?第三,莊公的“原意”很清楚:“愛孟女,欲立其子斑”。因此,莊公向季友征求接班人意見時,季友才說“般(斑)也存,君何憂焉”。所謂“莊公的原意是是想在子開與子斑中做一選擇”,這不是“莊公的原意”,而是抹殺論者臆造的“原意”。第四,既然莊公“本無立弟的思想準(zhǔn)備”,那么為什么不向慶父而是向叔牙征求意見?既然已經(jīng)有了要立公子斑的“打算”,為什么還要征求叔牙的意見?所有疑問都根源于“一繼一及,魯之常也”。因為據(jù)一繼一及制,慶父是嗣位為君的不二人選。而莊公又不想傳弟而想傳子,當(dāng)然不可能向當(dāng)事人慶父征求意見,而只能向叔牙征求意見。如果魯國實行的不是一繼一及制,而是父死子繼制,則莊公立子開也好,立子斑也罷,都是天經(jīng)地義,毋需向叔牙征求意見。正因為魯國實行的是一繼一及制,因而才向叔牙征求意見。但叔牙卻搬出“一繼一及,魯之常也”的禮制規(guī)定,力挺法定繼承人慶父即位為君。不得已才又去征求季友的意見。因此,“莊公無適嗣”不能作為否定一繼一及制的論據(jù)。向叔牙征求意見本身,恰好證明了魯國實行的是一繼一及制。
抹殺論說“《左傳》中的叔牙,并沒有從是否符合魯國繼承制度的角度來看慶父的繼位問題,而完全是從政治上著眼。他推舉慶父即位的理由,并不是由于他的血緣身份,使他具備了先于子般(斑)的優(yōu)先權(quán),而在于他的才能:‘慶父材’。這一記載,我認(rèn)為是真實的,符合當(dāng)時的特定場景”。
這是強《左傳》之不知以為知。其實,在古文字中,“才”“材”“在”這三個字原本是同一個字?!蹲髠鳌匪f的“慶父材”,也就是《史記·魯世家》叔牙所說的“一繼一及,魯之常也。慶父在,可為嗣,君何憂”這段話中的“慶父在”,也就是《公羊傳》中所說的“慶父也存”?!蹲髠鳌返腻e誤是把叔牙的話掐頭去尾,只保留了“慶父材(在)”三個字。讓人如墜云霧,茫然不知所云。這充分證明《左傳》并非“對魯國宮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而是道聽途說,一知半解。由此看來,抹殺論者古文字方面的常識和讀古文獻的能力尚待提高。
抹殺論的另一個巧妙手法是把魯國西周一繼一及制分為自然傳承和非自然傳承,經(jīng)過分析得出結(jié)論說“凡是在君位自然傳承的情況下,繼承完全按父死子繼進行;只有在發(fā)生變亂時,才出現(xiàn)兄死弟及”。但卻一方面承認(rèn)在自然傳承中,只有兩例“考公傳煬公”“真公傳武公”為兄死弟及。另一方面又說“然而真正兄傳君位于弟的,實際上一例也沒有”。顯然是自相矛盾,邏輯混亂。
抹殺論把厲公卒、獻公由“魯人立”視為非自然傳承,顯然是對于春秋時期的民主政治一無所知。國人不是什么“奴隸”而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大事都要通過召開國人大會作出決斷。國人大會稱為“朝國人”,或稱“致眾”,也稱“外朝”。《周禮·秋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即通過召開國人大會,對于國家的戰(zhàn)爭危難、遷都、選舉國君等國家大事征求老百姓的意見。國人有權(quán)決定國君的廢立,見于《左傳》的例證很多:《左傳·隱公四年》:“衛(wèi)人逆公子晉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書曰:‘衛(wèi)人立晉,眾也。’”《左傳·文公十二年》:“郕伯卒,郕人立君?!薄蹲髠?/span>·宣公四年》:“鄭人立良,辭曰:‘……以順,則公子堅長,乃立襄公。’”《左傳·昭公十四年》:“國人弗順,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輿?!倍际菄苏瓶亓⒕龣?quán)的例證。至于國人趕走甚至殺掉國君的例證,《左傳》中更是史不絕書。就以慶父之難的記載為例:
《史記·魯世家》:“哀姜與慶父謀,殺閔公而立慶父,……魯人欲誅慶父。慶父恐,奔莒。于是季友奉子申入,立之,是為釐公?!居岩再V如莒,求慶父。慶父歸,使人殺慶父,慶父請奔,弗聽。乃使大夫奚斯行哭而往。慶父聞奚斯音,乃自殺。”
《左傳·閔公二年》:“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賂求共仲于莒,莒人歸之。及密,使公子魚請。不許,哭而往。共仲曰:‘奚斯之聲也?!丝O?!?/span>
可見“魯人”不僅有權(quán)“立”獻公。而且也有權(quán)“誅”殺已立為國君的慶父。證明春秋時期國人廢立國君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因此,抹殺論把“魯人立”獻公視為非自然繼承是錯誤的。《左傳》漏掉了“魯人欲誅慶父”從而迫使共仲(即慶父)逃亡于莒的這一關(guān)鍵因素,讓人對慶父為什么突然出逃,感到莫名其妙。再次證明《左傳》對于魯國宮廷內(nèi)幕,并非了解的巨細(xì)無遺。如果抹殺論者能夠認(rèn)真讀讀史書,增加對國人有權(quán)廢立國君方面的了解,相信不會再犯這類把“魯人立”視為非自然傳承的常識性錯誤。
抹殺論在古史界是頗有市場的?!渡綎|通史》認(rèn)為一繼一及“僅僅發(fā)生于西周時期從魯幽公到魯孝公這段時間內(nèi)。而據(jù)《史記》記載,這期間總共發(fā)生的四次弟及事件(加上考公傳弟煬公應(yīng)該是五次,漏掉一次——引者),一次是篡殺自立,一次是魯人立之,一次是周王立之,另一次原因未詳。這就足以說明當(dāng)時魯國并未形成因而也就不存在‘一繼一及’的常則,否則‘弟及’順理成章,何需篡殺自立,何需借魯人之立,周王之手而立?”[35]
《魯國史·緒論》的撰寫者曾批評抹殺論對《公羊傳》和《史記》有關(guān)“一繼一及”制的記載“想方設(shè)法予以辯駁,力證此說之誤”。而贊同筆者關(guān)于一繼一及制的論述[36]。大概是出于唯《山東通史》“馬首是瞻”的緣故吧,不久又改弦更張,成為抹殺論的追隨者。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不僅把“魯人立”定性為非自然繼承,而且把周宣王立孝公和考公弟煬公的嗣位,也說成是“非自然傳承”。認(rèn)為“煬公之兄四年而卒,很可能屬于年輕夭折,煬公極有可能是在考公沒有子嗣的情況下的傳承關(guān)系造成的偶然現(xiàn)象”[37]。抹殺論另外的追隨者還巧立名目,提出“司馬遷在用‘立’這個詞時是很有分寸的。凡按常規(guī)而立的國君,均書作‘某某立’。否則,便用‘立某某’,而更為明確則為‘某某自立’”。但在分析“真公卒,弟敖立”的性質(zhì)時,卻認(rèn)為“此例符合司馬遷‘某某立’的筆法,當(dāng)屬按‘兄終弟及’常規(guī)而繼位的”。而后又筆鋒一轉(zhuǎn)說“但也不排除或因真公無子,或因其子不肖,因而才立其弟的。終因《史記》語焉不詳,我們不便置喙”[38]。這種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的手法,與嚴(yán)肅的史學(xué)研究顯然毫無共同之處。
把宣王立孝公說成是非自然繼承,也是不對的。詩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小雅·北山》)。周王朝號稱天下共主,又是魯國的宗主國。不僅立國君要經(jīng)過周王朝的同意,即使是立太子也要經(jīng)過周王朝的認(rèn)可。魯武公率長子括和少子戲去朝見宣王。宣王立少子戲為太子即懿公,是其證。魯人殺懿公,立長子括的兒子伯御為君。由于是破壞一繼一及制的篡位,沒有得到周王朝的認(rèn)可。盡管已經(jīng)在位11年,最終結(jié)果還是被周宣王所殺(《國語·周語上》《魯世家》)。宣王立懿公弟孝公,恢復(fù)了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非法繼承君位的是伯御,怎能把宣王立孝公視為非正常傳承呢?
說考公“很可能屬于年輕夭折”,說懿公是在“考公沒有子嗣的情況下”才繼位為君的,也屬臆斷。《說文》:“老,考也?!庇终f“考,老也”。老、考二字互訓(xùn)。既然考公被謚為“考”,很可能是老死于君位。至于說煬公因考公無子嗣才得以嗣位,也是毫無根據(jù)的假設(shè)。古代君王多妻多子,考公不會是例外。而且凡是實行兄終弟及的國家,有子無子并不重要。如吳、宋、秦等國都有很多有子不傳而傳弟的的例證。把考公傳位于其弟煬公說成是非自然傳承,顯然是不正確的。
如果稍微有點實事求是的精神,應(yīng)該承認(rèn)據(jù)上列魯國世系表(表一)可知,莊公以前真正弒殺的非自然傳承只有三次。一次是魏公殺幽公。一次是魯人殺懿公立伯御。一次是桓公殺其兄隱公。魏公為什么要殺幽公,不見于記載,但從謚稱中可以窺見其真相。《逸周書·謚法解》:“動祭亂常曰幽?!?/b>(孔晁注:“易神之班。”潘振云:“舉動祭祀而亂常位,如逆祀是已。幽者,謂其不明禮也?!敝煊以疲骸皠屿o亂常,言起居無節(jié),號令不時?!保?b>“克威捷行曰魏,克威惠禮曰魏”(劉師培云:“《通考》‘惠’作‘順’?!笨钻俗ⅲ骸坝型粜小!迸苏裨疲骸拔?,高也。”陳逢衡云:“《方言》:‘魏,能也?!敝煊以疲骸拔捍笠病?/span>……魏音巍。”)[39]。幽公很可能是祭祀時隨意變動神主的位次?;蛘呤怯捎跊]有按照“四時”的規(guī)定發(fā)布號令。觸犯了某些禮制規(guī)定而被殺的。而魏公則是由于迅速、敏捷的能夠“惠(順)禮”即糾正理順了被幽公擾亂禮制的錯誤言行而被謚為“魏”的。魏公殺幽公即使不是受命于周王朝,至少也是周王朝所認(rèn)可的。因而不像魯人立伯御殺懿公那樣受到周王朝的干涉。至于桓公殺兄隱公,則是聽信野心家公子揮的讒言,弒殺原本想實行一繼一及制傳位其弟桓公的搶班奪權(quán),雖屬非自然傳承,但卻不能作為抹殺論者的借口。
抹殺論的追隨者們還把叔牙“一繼一及,魯之常也”說成是為其兄慶父即位而“尋找借口”。殊不知叔牙說這話之后立即被迫飲鴆自殺。假如叔牙為自己或為其子孫即位而去“尋找借口”,倒也不難理解。但叔牙卻是為其兄慶父即位而甘冒殺頭的危險去“尋找借口”,真所謂“匪夷所思”了。再說叔牙可以“尋找借口”,其政敵莊公和季友不是同樣也可以“尋找借口”嗎?如果魯國的常法不是一繼一及而是嫡長繼承制,季友何嘗不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嫡長繼承,魯之常也”,據(jù)理批駁叔牙的“謊言”?事實是季友并無任何“借口”可找,只能在莊公面前表態(tài):“愿以死立斑也”??梢娔⒄摰摹皩ふ医杩凇闭f,不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借口”而已。
六 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與古史觀念的更新
一繼一及制是繼承制度史上空前的重大發(fā)現(xiàn)。必將澄清繼承制度研究的混亂,對其他制度也會產(chǎn)生連鎖反應(yīng),從而引起古史觀念的更新。
(一)確立了商周繼承制度的發(fā)展序列
關(guān)于古代繼承制度的見解,大體分為三派:1.《禮記?禮運》的夏商周三代實行子繼與弟及并舉的“世及”制說。2.《禮記?檀弓》的殷禮傳弟,周禮傳子說。鄭玄《禮記?檀弓》注、何休《公羊解詁》《史記?梁孝王傳》等從其說。3.《孟子?萬章上》唐堯虞舜禪讓、三代傳子說?!墩f苑?至公》《漢書?蓋寬饒傳》《韓詩外傳》等從其說。
近代繼承制度研究,主要是兩家:一家是《殷周制度論》的殷代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的兄終弟及制和周代的“立子立嫡”即嫡長繼承制說。王國維的主張其實是《禮記?檀弓》說的繼承與發(fā)展。其中的西周嫡長制說,目前已成為史學(xué)家的共識。范文瀾同意孟子的主張,認(rèn)為夏禹以前實行禪讓制,夏啟以后實行“帝位世襲制”,他把傳子、傳弟并舉的“世及”誤解為“子孫繼位”。商湯以后出現(xiàn)兄終弟及制是“創(chuàng)繼承法的變例”[40]。目前在媒體和中學(xué)歷史教材中其說有一定市場。
西周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無疑宣告了王、范兩家學(xué)說的破產(chǎn)。證明惟有《禮記?禮運》三代“世及以為禮”的主張是正確的。世及制可以分為兩個發(fā)展階段:初級階段、兄終弟及制;高級階段,一繼一及制。
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必將對商代繼承制度的研究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不但對于力圖否定兄終弟及制的種種學(xué)說是強有力的挑戰(zhàn),而且有助于澄清對弟及制的某些誤解。例如《殷本紀(jì)》說:“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边@是經(jīng)常被援引來作為否定弟及制的一條主要論據(jù),其實很成問題。陳夢家先生指出:“商人本無立嫡之制,故無從廢嫡,商人繼統(tǒng)不一定立弟子,更非立弟子以代立嫡?!币虼苏J(rèn)為司馬遷在這里是“以周制想象殷制”[41]。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進一步證明,魯國西周時期所實行的必須立弟子的制度,不但沒有造成任何內(nèi)亂,恰恰相反,嚴(yán)格地“立弟子”,帶來了西周魯國繼承秩序的穩(wěn)定。西周魯國自伯禽至懿公六世十侯,只有“幽公弟
,殺幽公而自立,是為魏公”(《史記?魯世家》)的惟一的弒君事件,而且并沒有打破一繼一及的繼承秩序。一繼一及制的相對穩(wěn)定性可見一斑。不是“廢嫡”造成魯國社會的動亂,而是魯人殺懿公立伯御之類新生的嫡長制向舊的一繼一及制的挑戰(zhàn),打破了舊的繼承秩序的平衡,造成了內(nèi)亂。歷史唯物主義者對于這種性質(zhì)的“亂”,應(yīng)該給予積極的評價。經(jīng)過春秋時期新舊繼承制度的反復(fù)較量和激烈角逐,舊的世及制度終于被趕下了歷史舞臺。戰(zhàn)國以來新生的嫡長制的確立,帶來新的更高層次的平衡與穩(wěn)定[42]。確切地說,司馬遷是以戰(zhàn)國時期嫡長制確立以后的“周制”來想象和曲解殷制。
(二)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必將對其他制度產(chǎn)生連鎖反應(yīng)
1. 宗法制度 言宗法者雖然所根據(jù)的都是七十子后學(xué)的著作《禮記?喪服小記》和《大傳》“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的論述,但理解不同。程瑤田認(rèn)為宗法是“宗之道,兄道也。……以兄統(tǒng)弟,而以弟事兄之道也”[43]。而王國維則認(rèn)為“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與服術(shù)二者生焉”[44]?;蛘J(rèn)為“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眾子或者分封為諸侯,君位也有嫡長子繼承,對天子為小宗”。[45]而實際上在《喪服?小記》和《大傳》的論述中,既沒有談到“嫡庶”也沒有說王位必須“由嫡長子繼承”。更沒有說“以兄統(tǒng)弟”“以弟事兄”。恰恰相反,繼承文王的是長子伯邑考之弟武王。繼承周公成為周公大宗宗子的是次子君陳。而周公長子伯禽卻“別子為祖”,成為魯國的大宗。按照一繼一及制,魯侯傳弟之子,而不傳兄之子,魯國事實上的大宗宗子是弟。而兄則“別子為祖”成為卿大夫的大宗。例如,上面曾經(jīng)談到的魯孝公長子惠伯革“別子為祖”成為郈氏的大宗。孝公之子惠公,就不可能再是長子。事實是長子惠伯革為臣,其弟惠公為君。不是“以兄統(tǒng)弟”“以弟事兄”,而是“以弟統(tǒng)兄”“以兄事弟”。因此,正確的說法是,西周宗法制度不是以嫡長制為核心,而是以一繼一及制為核心。不是嫡長子為大宗,而是以弟為大宗,嫡長子“別子為祖”成為小宗。
2. 昭穆制度 近代研究昭穆制度的學(xué)者大多從“父昭子穆”的觀念出發(fā),認(rèn)為昭穆制度起源于半部族婚說、婚姻制度說、亞血族群婚說、等級婚說、王族分級內(nèi)婚制等原始婚姻制度[46]。其實,婚姻制度由男女雙方構(gòu)成,既然可以在男方的“婚姻等級”“婚級”“集團”中劃分昭穆,當(dāng)然也可以在女方劃分昭穆。但在實際上,昭穆制度只適用于男子,婦女無昭穆?!抖Y記?大傳》:“其夫?qū)俸醺傅勒?,妻皆母道也?!编嵭ⅲ骸把阅笅D無昭穆于此統(tǒng)于夫耳?!奔床还軏D女婚前的輩分高低,婚后一律按照其丈夫所屬的輩分和昭穆,作為妻子的輩分和昭穆。因此,昭穆制度不可能起源于婚姻制度。
實際上,昭穆制度起源于西周的一繼一及制,并伴隨著一繼一及的演變而演變。如上所述,西周時期實行一繼一及制,春秋時期是由一繼一及制向嫡長繼承制發(fā)展的過渡時期,戰(zhàn)國時期是嫡長制確立時期,與此相應(yīng),在三個不同時期,魯國所實行的是三種不同的昭穆制度。
(1)西周時期的昭穆制度:
《國語?魯語》:“夫宗廟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長幼,而等胄之親疏也?!使な窌溃谧涯隆!表f昭注:“長幼、先后也。等,齊也。胄,后也。”又說:“世,次先后也?!?/span>
長者為兄,幼者為弟?!伴L幼”指兄弟關(guān)系?!按问乐L幼”意為排定每一世代中的長幼順序?!暗入兄H疏”意為排定前后輩分之間的親疏關(guān)系??梢娬涯轮贫鹊墓δ苁羌瓤梢耘哦恳皇来械拈L幼次序的橫的關(guān)系,又可排定前后輩分間縱的親疏關(guān)系。這樣的昭穆制度不可能適用于父昭子穆的嫡長制,只能適用于兄昭弟穆的一繼一及制。因此,有理由認(rèn)為《魯語》所闡述的原則,才是昭穆制度之真諦。是昭穆制度的原生形態(tài)。
(2)春秋時期的昭穆制度
《禮記·中庸》:“宗廟之禮,所以序昭穆也?!?span>
《禮記·祭統(tǒng)》:“凡賜爵,昭為一,穆為一,昭與昭齒,穆與穆齒,此之謂長幼有序?!薄胺蚣烙姓涯?,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yuǎn)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span>
與《國語?魯語》昭穆是用來區(qū)別兄弟長幼關(guān)系的說法不同,《祭統(tǒng)》認(rèn)為昭穆既可以區(qū)別“父子遠(yuǎn)近”,又可以區(qū)別“長幼親疏之序”?!抖Y記·祭統(tǒng)》所闡述的昭穆含義,是一繼一及制向嫡長制發(fā)展的過渡時期的繼承秩序的反映。進入西周晚期以后,一繼一及制開始受到新生嫡長制的沖擊。魯人殺懿公,立伯御,就是嫡長制向一繼一及制的第一次挑戰(zhàn)。雖因周宣王的干涉而失敗,但對舊制度沖擊的影響是深遠(yuǎn)的。繼孝公而嗣位的惠公,按照一繼一及的固有傳統(tǒng),本應(yīng)傳位于其弟,但卻傳位于其子隱公,于是第一次打破了一繼一及的舊法則,從而破壞了兄昭弟穆的秩序,第一次出現(xiàn)了父昭子穆的新格局。繼隱公而嗣位的桓公本是隠公之弟,按照昭穆制度的舊法則,隱公應(yīng)是昭,桓公應(yīng)是穆,現(xiàn)在卻是隱穆而桓昭了,而且分處不同的世代,這種昭穆的顛倒和世代的紊亂是前所未有的?;腹篮笃渥忧f公即位,再次出現(xiàn)父昭子穆的格局?!皯c父之難”以后,出現(xiàn)了弟閔公為昭,兄僖公為穆的怪現(xiàn)象。僖公之子文公把閔與僖的昭穆關(guān)系加以顛倒,造成被稱為“逆祀”的“儕僖公”事件。春秋昭穆制度的混亂,是春秋時期一繼一及制遭到破壞,新舊繼承制度斗爭的反映。《祭統(tǒng)》有關(guān)昭穆內(nèi)含的上述調(diào)和主義解釋,就是這種紊亂的過渡時期的昭穆制度的反映。是昭穆制度的次生形態(tài)。
(3)戰(zhàn)國時代的昭穆制度
《漢書·韋玄成傳》:“父為昭,子為穆,孫復(fù)為昭。古之正禮也。”《后漢書·祭祀志》引《漢舊儀》曰:“子為昭,孫為穆。”《周禮·小宗伯》鄭玄注:“自始祖后,父曰昭,子曰穆?!薄墩f文》:“佋,廟佋穆。父為佋,南面。子為穆,北面?!?/span>
漢儒對昭穆制度所作的“父昭子穆”的解釋反映的是嫡長制確立以后的昭穆制度,漢代以后以父昭子穆為內(nèi)容的昭穆制度,與漢代實行的“父子相傳,此漢之約也”(《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的繼承制度是相適應(yīng)的。戰(zhàn)國時期父昭子穆的昭穆制度與西周時期兄昭弟穆的昭穆制度已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是昭穆制度的再生形態(tài)。只保留了昭穆制度的軀殼而已。[47]
3.宗廟制度
關(guān)于商代的宗廟,有各種不同的說法。
《呂氏春秋?有始覽?喻大》引《商書》“五世之廟可以觀怪”?!渡虝?咸有一德》:“七世之廟可以觀德?!?/span>
《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编嵭ⅲ骸按酥苤啤髣t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span>
如上所述昭穆制度起源于一繼一及制,殷商無昭穆制度,故鄭玄所說的五廟和六廟都是錯的??脊虐l(fā)現(xiàn)證明,安陽洹北商城內(nèi)城中心的一號基址是盤庚為大乙(成湯)至祖丁等九位直系先王“九示”所建的宗廟。二號基址是武丁為盤庚等“四父”所建的宗廟。可能還有祭遠(yuǎn)祖的廟,目前尚未發(fā)現(xiàn)。但未必一定就是五廟或七廟。[48]
關(guān)于周代宗廟,有《禮記?喪服小記》的四廟說,《文王世子》的五廟說,《榖梁?僖公十五年》《禮記?禮器》《祭法》《王制》《漢書?韋玄成傳》《白虎通?宗廟篇》等等的七廟說和王肅的“天子七廟,而祧不在其內(nèi)的”九廟說。王國維認(rèn)為“七廟、四廟者,七十子后學(xué)之說也。周初制度,自當(dāng)在此二間者”。唐蘭根據(jù)金文認(rèn)為“西周只有京宮和康宮。京宮里是五廟:太王、王季、文王、武王和成王,是一個始祖和二昭、二穆。……但就是‘京宮’和‘康宮’的并列,每一宮內(nèi)實際都包含五宮,二昭二穆,而沒有什么七廟九廟之說?!?/span>[49]
唐蘭先生康宮的發(fā)現(xiàn)與研究,是西周宗廟制度研究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一大貢獻。但是唐蘭先生說“西周只有京宮和康宮”。其實,正確的說法應(yīng)是康王遷都成周以后,成周只有京宮和康宮。說京宮里是太王、王季、文王、武王和成王,是一個始祖和二昭二穆,則是錯的。因為昭穆制度起源于周公創(chuàng)立的一繼一及制,在此以前的太王、王季、文王、武王時代還沒有昭穆制度。
周人先公先王遷都以后,都要興建宗廟。古公亶父由邠遷岐后,在岐都興建了奉祀始祖后稷與不窟、公劉等先公的宗廟。即《詩?大雅?綿》“至于岐下……作廟翼翼”。文王都周后,武王在周原岐山鳳雛建立了周廟[50]。周廟內(nèi)的大室是五架六間之屋,所奉祀的恰好是太王、太伯、虞公、王季、文王、邑考等六位先公先王的宗廟。
周公營洛邑,康王遷都成周后[51]。在東都成周興建了“京宮”,何尊中稱“京室”(《集成》6014),京者,大也。宮者,廟也。京宮即大廟,也就是太廟?!对?下武》:“三后在天,王配于京。”京宮內(nèi)“三后在天”,所奉祀的是大王、王季、文王等三位康王的直系先王??低踹€在周原的周都興建了奉祀文王、武王、成王的周廟?!缎∮鄱Α贰巴醺髦軓R……用牲禘周王、武王、成王”(《集成》2839),“王”即康王?!爸芡酢奔次耐?。不稱“文王”,而稱“周王”,一是證明文王開始建都于周原的“周”,二是證明周人使用謚稱應(yīng)在武王周公以后。證明《逸周書?謚法解》周公旦、太公望“制謚敘法”的說法是可信的。
康王遷都成周,成為東都成周的始封君,故昭王或穆王時在成周建立了奉祀康王的宗廟——康宮。恭王時又在康宮內(nèi)建造了昭宮和穆宮,形成了康宮居中、左昭宮,右穆宮獨具一格的康宮宗廟類型。因此,在東都成周其實只有京宮、康宮二廟,沒有五廟。宣王時代又在周原的周都,在康宮內(nèi)又增建了其祖父夷王廟,即所謂“周康宮
(夷)宮”(此鼎《集成》2821~23)、又稱“周康宮
(夷)大室”(鬲攸從鼎《集成》2818)以及為其父厲王在康宮中建廟,即“周康剌(厲)宮”(克鐘、克镈《集成》204.5~9)。
《逸周書?作雒解》所謂“乃位五宮:大廟、宗宮、考宮、路寢、明堂”,既與周公營東都洛邑的《書?召誥》不合,又與金文證實的成周只有京宮、康宮等二廟的事實不符,顯系毫無根據(jù)的杜撰。
綜上所證,毫不夸張地說,西周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與研究,必將更新傳統(tǒng)古史觀念,對于重建古史起著重要地促進作用。
尾 語
孔夫子至理名言“周因于殷禮,損益可知”(《論語?為政》)。就是說周禮是從殷禮因襲發(fā)展來的。增加了什么,減少了什么,是可以知道的。與孔子的看法不同,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認(rèn)為:“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笾荛g之大變革,自其表言之,不過一姓一家之興亡與都邑之移轉(zhuǎn)。自其里言之,則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睂嵺`是檢驗真理的標(biāo)準(zhǔn),這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孰是孰非不難搞清楚。就繼承制度而言,殷周繼承制度是傳子與傳弟并舉的“世及以為禮”(《禮記?禮運》)的兩個不同的發(fā)展階段。初級階段:殷商的弟及為主,子繼為輔,不限定傳弟次數(shù)??梢詡鞯芤淮?,也可以傳弟兩次,還可以傳弟三次。如陽甲傳弟盤庚,盤庚傳弟小辛,小辛傳弟小乙(《史記?殷本紀(jì)》)。高級階段:西周的一繼一及制,在每一世代中只限定傳弟一次。殷代與西周都允許傳弟。因此,可以說一繼一及制是弟及為主制的因襲與發(fā)展。即所謂“周因于殷禮”。周禮所“損”的是,從殷禮不限定傳弟次數(shù),改為限定只弟一次。所“益”的是把殷禮傳子為“輔”的地位,上升為傳子與傳弟對等的地位。顯然孔子“周因于殷禮”說法是正確的。而王國維“周人制度大異于商”的看法,是錯的。
多年來,經(jīng)常被一個揮之不去的疑問所困擾。倡導(dǎo)文獻記載與地下材料相結(jié)合的“雙重證據(jù)法”的王國維,以其淵博的學(xué)識和對文獻的熟稔程度,在撰寫《殷周制度論》時,難道會不讀《春秋》三傳和《史記》嗎?為什么沒能發(fā)現(xiàn)魯國的一繼一及制呢?羅振玉與王國維的往來書信回答了這一疑問。王國維自稱“《殷周制度論》至今日始脫稿,約得二十紙。此文根據(jù)《尚書》《禮經(jīng)》與卜辭立說”[52]。所謂《禮經(jīng)》是指《周禮》《禮記》《儀禮》等三《禮》而言。由此可見,王國維在寫作此文時確實沒讀《春秋》三傳與《史記》。這顯然是他沒能發(fā)現(xiàn)一繼一及制的奧秘所在。讀讀王國維的這封信,難道還會有人對《殷周制度論》所提出的西周嫡長制說奉若圭臬,篤信不疑嗎?不僅如此,羅王書信還表明,《殷周制度論》的寫作與張勛復(fù)辟密切相關(guān)。在7月1日張勛復(fù)辟的當(dāng)天下午,王寫信給羅稱“黃樓堅韌,當(dāng)具全體知識,或尚不至成短局耳”。王以張勛比作建黃樓以紀(jì)念抵御黃河水患的蘇軾,尊稱張勛為“黃樓”。推斷張勛不會失敗,展望前景“忻快何如”。歡欣鼓舞之情躍然紙上。沒想到形勢突變,復(fù)辟流產(chǎn),5日、6日給羅信說“張軍中斷,結(jié)果恐不可言?!瓊?。……不忍再書矣”。如喪考妣,溢于言表。復(fù)辟流產(chǎn)整整兩個月的9月1日,王給羅信說“前日擬作《續(xù)三代地理小記》,既而動筆,思想又變,改論周制與殷制異同”。9月8日致羅信“《殷周制度論》至今日脫稿”。由此可見,《殷周制度論》是為張勛復(fù)辟的流產(chǎn)和帝制覆滅的祭文,是當(dāng)代的《招魂》[53]?!兑笾苤贫日摗房峙逻€不能稱為“新史學(xué)的開山”之作。
改革開放以來引進的酋邦理論,以及法國年鑒學(xué)派的長時段理論等等唯心史觀,大行其道,似乎有取代唯物史論的趨勢。理論的威力在于能夠據(jù)以解釋各種社會文化現(xiàn)象。本文運用唯物史觀關(guān)于婚姻制度和財產(chǎn)發(fā)展?fàn)顩r對社會發(fā)展的制約作用,予以解釋西周一繼一及制的產(chǎn)生與消亡的全過程。酋邦理論只講社會分層,社會復(fù)雜化,不講父系、母系,不講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不能解釋文獻記載和考古發(fā)現(xiàn)中的各種社會文化現(xiàn)象。不僅不能取代唯物史觀,恰恰相反,倒是可以運用對中國歷史上的各種社會文化現(xiàn)象的研究,去批駁之,戰(zhàn)勝之。本文是一個初步嘗試。是耶,非耶?祈不吝教正。
原載《濟南大學(xué)學(xué)報》2017年2期
[1]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第二冊,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451~480頁。
[2] 王恩田:《從魯國繼承制度看嫡長制的形成》,《東岳論叢》,1980年3期;《再論西周的一繼一及制》,(臺)《大陸雜志》84卷3期,1992年。
[3] 王恩田:《<史記>西周世系辨誤》,《文史哲》,1999年1期。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4頁。
[5] 顧頡剛:《由“烝”“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文史》第十四、十五輯。
[6] 王恩田:《河南固始勾吳夫人墓》,《中原文物》,1985年第2期。
[7] 王恩田:《西周制度與晉侯墓地復(fù)原》,《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4期。
[8] 聞一多:《古典新義。 詩經(jīng)通義》,《聞一多全集選刊》,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第103-200 頁
[9] 胡慶鈞:《再論涼山彝族的奴隸制度》,《教學(xué)與研究》,1957年第1期。
[10]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381頁。
[11] 郭沫若:《奴隸制時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61頁。
[12] 王恩田:《再論西周的一繼一及制》,(臺)《大陸雜志》84卷3期,1992年。
[13] 梁啟超:《中國歷史研究法》,北京:東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91頁。
[14] 呂思勉:《先秦史》,開明書店1941年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重印本,第190頁。
[15] 呂思勉:《中國通史》第二章族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129年版,第28頁。
[16]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北京:科學(xué)出版社,1956年版,第370頁。
[17] 高耘暉:《魯國的‘一生一及’繼承制度》,《食貨半月刊》,第二卷第十二期,1935年10月。
[18] 李亞農(nóng):《周族的氏族制與拓跋族的前封建制》序言,上海:華東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19] 楊寬:《古史新探》,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81頁。
[20] 江頭廣:《史記魯世家よりみたる‘一生一及’についつ》,《東京支那學(xué)會》第十一號,1952年9月。
[21] 鈴木隆一:《一生一及の相續(xù)法》,《東方學(xué)報》京都33,1963年3月。
[22] 王恩田:《跋唐縣新出歸父敦》,《文物春秋》,1990年2期。
[23] 吳澤:《中國歷史大系·古代史》,上海:棠棣出版社,1949年版,第483頁。
[24] 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上海:學(xué)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144頁。
[25] 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第145~152頁。
[26] 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第164~165頁。
[27] 王恩田:《臨淄國子墓和郎家墓的年代與墓主問題》,《考古與文物》,1985年第6期。
[28] 王恩田:《<史記>西周世系辨誤》,《文史哲》,1999年第1期。
[29] 吳榮曾:《張政烺先生與古史研究》,《揖芬集——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jì)念文集》,北京:社會科學(xué)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頁。
[30] 容庚:《金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62頁。
[31]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前言引(南宋)林栗:“《左傳》凡言‘君子曰’是劉歆之辭?!北本褐腥A書局,1981年版。
[32] 王恩田:《周代昭穆制度源流》,《西周史論文集》,西安: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33] 王恩田:《“王莽九廟”再議》,《考古與文物》,1992年4期。
[34] 胡適:《論<左傳>之可信及其性質(zhì)摘要》,《古史辨》第五冊,樸社,1935年初版,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6月重印,第171~178頁。
[35] 安作璋:《山東通史·先秦卷》,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324頁。
[36] 郭克煜等:《魯國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2頁。
[37] 楊朝明:《魯國“一繼一及”繼承現(xiàn)象再考》,《東岳論叢》,1996年第5期。
[38] 李衡眉等:《“一繼一及”非“魯之?!闭f》,《齊魯學(xué)刊》,1999年第6期。
[39] 黃懷信等:《逸周書匯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733頁。
[40] 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第一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92~95頁。
[41]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373頁。
[42] 王恩田:《從魯國繼承制度看嫡長制的形成》,《東岳論叢》,1880年第3期。
[43] 程瑤田:《宗法小記》,《清經(jīng)解、清經(jīng)解續(xù)編》(四),南京:鳳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8頁。
[44]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458 頁
[45] 楊寬:《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26頁。
[46] 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一冊262~263頁,人民出版社,1976年;《李亞農(nóng)史論集》上冊,242~243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凌純聲《中國祖廟之起源》,《中央研究院民族學(xué)研究集刊》第7期,1959年;楊寬《古史新探》第171頁,中華書局,1965年版。
[47] 王恩田:《周代昭穆制度源流》,《西周史論文集》,西安: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8] 王恩田:《武丁卜辭與洹北商城一號、二號宗廟基址復(fù)原》,《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5年1期。
[49] 唐蘭:《西周銅器斷代中的“康宮”問題》,《考古學(xué)報》,1962年1期。
[50] 王恩田:《岐山鳳雛村西周建筑群基址的有關(guān)問題》,《文物》,1981年1期。
[51] 王恩田:《“成周”與西周銅器斷代——兼說何尊與康王遷都 》,《古文字學(xué)論稿》,合肥:安徽大學(xué)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9頁。
[52] 長春市政協(xié)和學(xué)習(xí)委員會:《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北京:東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289頁。
[53] 王恩田:《<殷周制度論>與張勛復(fù)辟——讀<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復(fù)旦大學(xué)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wǎng)站,2015年12月2日。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7年7月21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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