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鹖冠子校注》讀札(其二)
(首發(fā))
孟繁璞
東南大學人文學院
一、《天則》第四
1. 捐物任勢者,天也。捐物任勢,故莫能宰而不天(失)。(49頁)
《校注》:“莫”字后未出校。
案:
“莫”后當補“不”字。
“莫不”(含“莫弗”)《鹖》書數(shù)見,如“莫不發(fā)于氣”(《環(huán)流》)、“則任事之人莫不盡忠”(《道端》)、“莫不從微始”(《度萬》)、“月信死信生,終則有始,故莫弗以為政”(《王鈇》)。此處用法相同,取其“一概”意。
本段原文當正作:“捐物任勢者,天也。捐物任勢,故莫【不】能宰而不天(失)”。
2.決此,法之所貴也。若礱磨不用,賜(齒)物雖詘(拙),有不效者矣。(51~52頁)
《校注》:“此”字黃據(jù)后段文意判作“齒”,認為“齒可以咬物,法律條文可以治事”,故此處意指“具體明確的法律條文”。
案:
“此”字不誤。
《環(huán)流》篇有云:“法之在此者謂之近,其出化彼【者】謂之遠……從此化彼者,法也。(68~69頁)”。文意闡釋了法具有“從此化彼”的功用,正與《天則》篇“決此,法之所貴也”文意呼應,知“此”字不當改。
二、《環(huán)流》第五
3. 有一而有氣,有氣而有意,有意而有圖,有圖而有名,有名而有形,有形而有事,有事而有約。約決而時生(立),時立而物生。故氣相加而為時,約相加而為期,期相加而為功,功相加而為得失,得失相加而為吉兇……(65~67頁)
《校注》:“故氣相加而為時”句,黃“依下文例,當作‘故時相加而為約’”。
案:
排序黃說,其立論似仍有商榷余地。
本段以“故”字為界,可劃分為文意相關(guān)的兩部分。前半遵循:“一(1。數(shù)字為括號前之字連續(xù)出現(xiàn)次數(shù)。下同)→氣(2)→意(2)→圖(2)→名(2)→形(2)→事(2)→約(2)→時(2)→物(1)”的派生順序行文。后半依據(jù):“氣(1)→時(1)→約(1)→期(2)→功(2)→得失(2)→吉兇(2)……”的順序行文。若從黃說,則后者改作“時(1)→約(2)→期(2)→功(2)→得失(2)→吉兇(2)……”,此改動確乎可以解決后半部分在行文上的連貫問題。但不足之處在于,正因為前半部分從“有一而有氣”的觀念導引而來,“故”字后首句既然原為“故氣相加而為時”,如此正呼應了從“氣”而生的后續(xù)派生鏈條。若從黃說,則明顯將“故”字前后的文意做了切割。職于此,“故氣相加而為時”句不誤。
是故,“故氣相加而為時,約相加而為期”二句之間應增補“時相加而為約”。如此,既可保證“故”字前后并從“氣”所導引出的派生鏈條不至斷裂,同時也保證了“故”字之后段落在派生鏈條上的連貫。
“故”字后文段當正作:“故氣相加而為時,【時相加而為約,】約相加而為期,期相加而為功,功相加而為得失,得失相加而為吉兇……”
4.夫社不㓨,則不成霧。(81頁)
《校注》:王闿運、張之純以“㓨”與“刺”同。張同時判“夫”為“大”,全句解作:“大社不屋,必刬除雜草而為壇,亡國之社建屋于上,不受天陽,無事刬除,故曰不㓨不成霧”。全句黃徑判錯簡,認為與本篇前后文不涉。
案:
《<鹖冠子校注>讀札·札7》證“夫社”乃“天之”之訛,判“㓨”當為“𩃬、霥一類字”。
今判“㓨”當作“燥”字。
“燥”字另見于《度萬》《泰錄》《天權(quán)》三篇:
“天者,神也。地者,形也。地濕而火生焉,天燥而水生焉。法猛、刑頗則神濕,神濕則天不生水。音囗聲倒則形燥,形燥則地不生火。水火不生,則陰陽無以成氣,度量無以成制,五勝(行)無以成埶(勢),萬物無以成類?!保ā抖热f》)
“杜燥濕以法義,與時遷焉?!保ā短╀洝罚?/p>
“天之不綱,其咎燥兇?!保ā短鞕?quán)》)
可以看到,鹖冠子以“地濕天燥”為正,“地燥天濕”為倚。若“燥濕”并言之,則可用以泛指不合于“義”的不正情形(亦即“地燥天濕”)。而作“燥兇”者,實即以“地燥”總指“地燥天濕”的不正兇狀??梢钥吹剑驗榘邳S老道家數(shù)術(shù)觀念中的“地濕生火,天燥生水”觀念與人類經(jīng)驗觀察的認識存有出入,是故凡為此句作注諸家,多不得要領(lǐng)。
基于上述,本句當正作:“天之不㓨(燥),則不成霧”。意即“天(之神)若不燥,則霧氣無法生成”。
三、《王鈇》第九
5. 治不踰官,使史李不誤,公市為平。(190頁)
《校注》:“使史李不誤”句,黃引吳世拱語:“史李,獄官也”。
案:
“史李為獄官”不確,“史李”二字當分言之;“使”字衍。
遍索《鹖》書,“史”、“李”二字使用可見如下線索:
“成史李官”(《近迭》)
“相史于既而不盡其愛,相區(qū)(驅(qū))于成而不索其實?!保ā抖热f》)
可以看到,“史李”乃“成史李官”之略言,李即“理官”、獄官,與“史”不涉。
另外,從上引《度萬》篇“相史于既而不盡其愛,相區(qū)(驅(qū))于成而不索其實”語意審之,“史”乃用“使”之本字,用其“驅(qū)使”義,知鹖冠子用字習慣與《王鈇》篇互證。是知“使史李不誤”句“使”字乃謄錄者所衍增,當刪。
本句當正為:“治不踰官,史、李不誤,公市為平。”
四、《泰鴻》第十
6. 開原流洋,精微往來,傾傾(澒?jié)梗├K繩。(228頁)
《校注》:“繩繩”,黃引張之純、張金城語,解作“直貌”。因其與“傾傾”搭配,并引陸佃說,解作:“傾傾,側(cè)貌。繩繩,正貌”。
案:
“繩繩”即“夢夢”,其義與“直”“正”無涉。
《道德經(jīng)》有“繩繩不可名,復歸于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物之象,是謂惚恍”一語,句中老子描繪了天地在事物形成之前的恍惚狀態(tài)?!皦魤簟币辉~,《爾雅·釋訓》云:“夢夢訰訰,亂也……儚儚泂泂,惛也”。馬王堆黃帝帛書《道原》篇有“虛同為一,恒一而止(已)。濕濕夢夢,未有明晦。神微周盈,精靜不巸(熙)”1,《恆先》亦有“虛寈為
(一),若
=(寂寂)夢=,寈(靜)同而未或明,未或茲(滋)生”2(引文從曹峰先生斷句),二者皆描畫了天地尚處混一時的存在狀態(tài)。
是故,“傾傾繩繩”一語,實即“澒?jié)箟魤簟薄R饧丛凇熬ⅰ蓖鶃碇畷r,鹖冠子對其所處空間情形的動態(tài)描畫。
五、《備知》第十三
7.麋鹿群居可從而係也。(293頁)
《校注》:未出校。
案:
《說郛》所引《意林》,句作“麋鹿之居可招而係”。且后有“此在上者慈心”3一語?!兑饬帧肥纻魑寰?,《說郛》獨收六卷,所錄當有所據(jù)。
六、《能天》第十八
8. 彼雖(唯)至人,能以練(練)其精神,修其耳目,整飾其身,若合符節(jié)。(369頁)
《校注》:“整飾”,黃解作“修整”,未多訓義。
案:
“整飾”當作“整飭”。
文中“整”“飭”互訓,正用其“整頓”義?!尔i》書無論在思想面貌抑或用字上多與《管子》相仿?!帮棥蓖ā帮啞薄豆堋窌嘁?,如“民知義矣,而未知禮,然后飾八經(jīng)以導之禮”(《五輔》),“是故能象其道于國家,加之于百姓,而足以飾官化下者,明君也?!保ā毒忌稀罚?、“圣人在前,貞廉在側(cè),竟稱于義,上下皆飾?!保ā端姆Q》)等。
此處“飾”字亦當正作“飭”。
————————————————
1 陳鼓應,《黃帝四經(jīng)今注今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440頁。
2 曹峰,《近年出土黃老思想文獻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79頁。
3 王天海 王韌 撰,《意林校釋》,《新編諸子集成續(xù)編》,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190-191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1月25日。
本文發(fā)佈日期為2016年1月25日。
點擊下載附件:
Copyright 2008-2018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權(quán)所有 滬ICP備10035774號 地址:復旦大學光華樓西主樓27樓 郵編:200433
感謝上海屹超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提供技術(shù)支持
總訪問量:941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