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蒼》札記四
(首發(fā))
胡平生
中國文化遺產(chǎn)研究院
一 ![]()
(《蒼頡》12)
《蒼》12“![]()
隖闉”。整理者說,
,《説文》;“木杖也?!蓖ㄗ鳌懊摗?。按,此字左旁似不從木,而應從衣。在北大《蒼頡》中,木旁之上部一橫,皆為向中豎部位的一左一右兩筆寫成,而此處為貫通左右的一橫筆,且右端稍呈波磔形。木旁之中豎,很明顯上部一點與下部分開不連貫。與衣旁不同者,只是中豎之下部沒有向右彎拐。但這樣的衣旁在秦漢隸書中是常見的。
“
”,整理者在引《說文》“木杖”之義項後,已指出應通“脫”,假作“蛻”,即蛇、蟬蛻皮,是正確的。我們指出,簡文此字從字形看應隸定為“裞”,意義上則仍應讀為“蛻”。裞,《説文·衣部》:“贈終者衣被曰裞?!痹诖颂庯@然是講不通的,因此還是應當讀為“蛻”?!墩h文·蟲部》:“蛻,蛇蟬所解皮也?!?/p>
“
”下之字“
”,整理者指出即“虺”,引《國語·吳語》韋昭注云“虺,小蛇”,似不必強調(diào)其“小”。按,“虺”即蝮蛇?!稜栄拧め岕~》:“蝮虺,博三寸,首大如擘?!毙蠒m疏:“案,舍人曰:蝮,一名虺。江淮以南曰蝮,江淮以北曰虺。孫炎曰:江淮以南謂虺為蝮,廣三寸,頭如拇指,有牙最毒。”(中華本P2641)故“蛻虺”就是蛇蛻皮。
二 “捕獄問諒”(《蒼頡》52),“諒”讀為“掠”
《蒼頡》52“捕獄問諒”。諒,整理者據(jù)《説文》釋為“信也”,謂即“誠信、誠實”。實則此處應讀為“掠”,系法律用語。掠,《説文》所無?!抖Y記·月令》:“毋肆掠?!编嵭ⅲ骸奥?,謂捶治人?!薄稄V韻·藥韻》:“掠,笞也,治也?!薄额惼な植俊罚骸皳s也?!眴柂z用刑乃是常態(tài)?!稘h書·刑法志》記漢初笞刑改革,(景帝)中六年,“又下詔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鄤⑸帷⒂反蠓蛐l(wèi)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jié)。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允求渍叩萌?。”顏注引如淳曰:“然則先時笞背也?!保ㄖ腥A本,P1100)“自是笞者得全”,可知先前笞刑通常會將犯人打死打殘的,漢代刑法改革確有進步意義,比較講點人情、人性。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12月29日。
本文發(fā)佈日期為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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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梲”改釋為“裞”之說,周飛先生《北大簡〈蒼頡篇〉初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wǎng)站,2015年11月16日)已言之,見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5/20151116085553204455185/20151116085553204455185_.html
“諒”讀為“掠”之說,jileijilei先生《北大漢簡〈蒼頡篇〉釋文商榷》(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論壇,2015年11月14日)後跟帖已言之,見http://www.gwz.fudan.edu.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733第10樓(11月20日)。抱小先生《北大漢簡〈蒼頡篇〉校箋(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wǎng)站,2015年11月17日)文後跟帖第7樓(11月20日)、第10樓(11月23日)亦有討論,跟帖中已引及jileijilei先生的說法。見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644
周飛先生將簡文釋為“裞”字可從,“裞”可讀為“蛻”,二者之義也相同。《康熙字典》:“裞,他外切,音蛻,義同?!惫省暗堯场奔础巴戲场?。
簡文“諒”字是否讀作“掠”尚未可定。“諒”字也出現(xiàn)在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簡文作“毋治諒而得人請為上”,其中整理者即讀為“笞掠”、“請”讀作“情”。簡帛研究者多將“治”與“笞”通用,而將“諒”與“掠”通讀。此皆入古史誤區(qū)?!爸握彙睂嶋H上是古代問罪的程序,而“笞掠”則是“問罪”的手段。古人問罪多以“笞掠”為主,但有時也輔以其他手段。故將“治諒”讀為“笞掠”,則是將文意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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