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西周的一繼一及制
王恩田
山東省博物館
王國維先生的《殷周制度論》(注一)是轟動史壇的史學名篇。其主要觀點認為殷周兩代的制度存在著很大區(qū)別。首先表現(xiàn)在繼承制度上的不同:即殷人實行“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子”的繼承制度。而周人則實行“立子立嫡之制”。并由此而決定了“宗法及喪服之制”“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等其他一系列制度上的差異。此說一出,史學界翕然響應(yīng)。盡管目前對殷代繼承制度還存有這樣那樣的爭議,但對于周人實行立子立嫡之說則奉若圭臬,篤信不疑。筆者十年前曾撰文對西周立子立嫡之說提出懷疑,認為西周實行的不是嫡長制,而是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簡稱世及制。春秋時期是由世及制向嫡長制轉(zhuǎn)變的過渡時期。戰(zhàn)國時期嫡長制才趨于確立(注二)。近十年來發(fā)表的一些主要的古史論著,仍然襲用西周嫡長制說,看來有必要就此展開進一步討論。
一、西周嫡長制說質(zhì)疑
《殷周制度論》為西周嫡長制說提供了兩條論據(jù)。一條是周公“攝政”的傳說。對此,筆者已經(jīng)作了批駁(注三)。顧頡剛先生也以大量證據(jù)論證了周公踐祚稱王的歷史事實,揭露戰(zhàn)國以來“控空心思”制造出來的種種“周公攝政”的謊言(注四)。因此,周公攝政的傳說難以作為信據(jù)。王氏提供的另一條論據(jù)是所謂兩個“條例”:“故有傳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其條例,則《春秋左氏傳》之說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豆颉芳抑f曰“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zhì)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zhì)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zhì)家據(jù)現(xiàn)在立先生,文家據(jù)本意立后生”。此二說中,后說尤為詳密。顧皆后儒充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必究其變至此。然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適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當時雖未必有此語,固已用此意矣。
王氏所援引的這兩個“條例”,前者見于《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后者見于《公羊·隱公元年》及何休注。眾所周知,《左傳》屬古文家,《公羊》屬今文家,兩者在很多問題上都有針鋒相對的看法。王氏同時引用兩家說法證明同一命題,似乎意味著在西周實行嫡長制問題上,兩家有著相同的看法。其實不然。上列兩家所闡述的繼承原則有著本質(zhì)區(qū)別。首先,表現(xiàn)在立弟與立孫的不同?!蹲髠鳌分鲝垺按笞铀溃心傅軇t立之”,即不管太子有無嫡孫,應(yīng)先立弟?!豆颉穭t認為先立弟是殷人(質(zhì)家)習俗,先立孫才是周禮(文家)。其次,表現(xiàn)在當沒有嫡子或嫡子已死時,立庶子是否要考慮其母的地位高低?!蹲髠鳌分鲝埾攘⒛觊L的庶子,而不管其母在諸妾中的排列位次。而《公羊》則主張立庶子時首先考慮其母在諸妾中的地位,而不考慮庶子的年齡大小。再次《左傳》所說的“年鈞擇賢”,所謂“年鈞”只能理解為年齡差不多,而不能機械地視為年齡絕對相等。因為事實上不大可能有兩個或更多個兒子都是同年、同月、同日、同時生的。意思是說如果諸子的年齡差不多,就應(yīng)該先立賢者。這顯然是一種“尚賢”原則。而《公羊》則主張“立嫡以長不以賢”。即只考慮年齡大小,不看是否賢者,可見兩家所述的繼承原則判若水火。何休《左氏膏肓》從維護嫡長制的立場出發(fā),對《左傳》闡述的繼承原則橫加指責,不承認其為“古制”,當然是毫無根據(jù)的妄說。不過這也從另一個側(cè)面證明王氏征引的這兩個“條例”,在性質(zhì)上具有原則的區(qū)別。淵博如王國維,居然將兩者混為一談,實在令人費解。蓋所謂“智者千慮,必有一失”者是也。還應(yīng)指出,據(jù)《左傳》記載,闡述上述繼承原則的穆叔強調(diào)這是“古之道也”,王子朝也說這是“昔先王之命”,“古之制也”(注五)。可見上述繼承原則至少應(yīng)是西周以來所遵奉的法則。因此。不僅不能用來作為西周實行嫡長制的證據(jù),這恰好成為對王氏學說的一個有力反駁。
至于《公羊》所述“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的確是“傳子法之精髓”。不過,誠如王氏所說:當時“未必有此語”,終春秋之世,沒見任何人加以引用過。只能認為是《公羊》自己的主張,只能認為是《公羊》所處時代的繼承原則。不能作為西周繼承制度的法則到處套用。至于何休所闡述的那套“詳密”得近乎繁瑣的“條例”,也如王氏所評“顧皆后儒充類之說”,當然也不能作為西周嫡長制說的過硬證據(jù)。
西周嫡長制說之所以可疑,還在于它與基本的歷史事實存在著無法克服的矛盾。
(一)至少在周公以后的成康時代,周王朝自身還實行幼子繼承制。《左傳·定公四年》記載了召陵之會在排定歃盟次序時所發(fā)生的一場爭議。原定蔡國排在衛(wèi)國之前,理由是蔡國始祖蔡叔年長于衛(wèi)國始祖康叔。衛(wèi)國代表子魚表示反對,認為這不符合周人“尚德不尚年”的老傳統(tǒng)。他在例舉了魯、衛(wèi)、晉三國分封時所受到的特殊優(yōu)待之后,說過一段很重要的話:“三者皆叔也,而有令德,故昭之以分物。不然文、武、成、康之伯猶多,而不獲是分也,唯不尚年也。”伯者,兄也,“文、武、成、康之伯猶多”意思是說文、武、成、康四王都有很多兄長。武王有兄名伯邑考,是人們所熟知的。但是文王、成王、康王也有兄長,而且“猶多”,因而也都是幼子繼承,這恐怕就鮮為人知了。子魚的這段話對于西周嫡長制說無疑是難以逾越的障礙。子魚接著指出“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為太宰,康叔為司寇,聃季為司空,五叔無官。豈尚年哉?以確鑿的事實進一步論證周人確實是遵奉“尚德不尚年”的原則。子魚的上述發(fā)言是在由周、魯、晉、衛(wèi)、蔡、鄭等姬姓國的國君和群臣參加的召陵之會上說的,其中還包括典章制度素稱完備的魯國的國君和使者,相信不會是撒謊。值得玩味的是,這場爭論是以子魚的勝利而告終的。這表明直到春秋晚期,與嫡長制原則相對立的“尚德不尚年”的固有傳統(tǒng)仍有一定的市場。而這時嫡長制的觀念即使已經(jīng)產(chǎn)生,但尚未能夠成為占統(tǒng)治地位的思想。
(二)周公以后,各諸侯國內(nèi)大量存在著立叔、立幼、立庶、立愛等與嫡長制相背離的現(xiàn)象。僅舉幾個經(jīng)周王插手的諸侯國君廢立的事例,即可見一斑。如周夷王烹齊哀公而立其弟胡公靜(注六)。又如周宣王舍魯武公長子括而立其幼子懿公戲,當括的兒子伯御起而爭位,殺掉其叔父懿公而自立以后,宣王又出面干涉,殺掉了身為嫡子長孫的伯御,而立其叔父孝公稱(注七)。再如晉曲沃武公弒小子侯之后,周桓王使虢仲立小子侯的叔父緡為晉侯(注八)。這幾個例子都是西周晚期和春秋早期的。這時周王們頭腦中的嫡長制觀念尚且如此淡薄,可見王氏所謂周公以后“子繼之法遂成百王不易之制”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
(三)周人實行長子分封,幼子繼承的制度?!对姟らs宮》:“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于魯。”《詩譜序》箋:“周公封魯,死謚曰文公。召公封燕,死謚康公。元子世之。其次子亦世守采地,在王官。春秋時周公、召公是也?!倍遏斒兰摇匪麟[則說:“周公元子就封于魯,次子留相王室,代為周公?!睋?jù)《詩經(jīng)》可知魯國的始封君應(yīng)是周公元子伯禽。司馬貞索隱的說法是可信的。鄭箋關(guān)于“周公封魯”“召公封燕”的說法則并不可靠。根據(jù)伯禽封魯可以推知召國的始封君亦應(yīng)是召康公的元子。因此鄭箋所謂“元子世之”,應(yīng)改稱“元子就封”。不過鄭箋所謂“次子亦世守采地,在王官。春秋時周公、召公是也”的說法則是完全正確的。所謂“春秋時周公、召公是也”。意思是說,一直到春秋時,仍然可以看到周公之族的直接繼承者如周公黑肩、周公忌父、周公閱、周公楚等等。以及召公之族的宗子召穆公、召昭公、召桓公、召莊公、召簡公等等。這種元子分封出去,另立門戶,而由幼子直接繼承,“代為周公”或“代為召公”的繼承制度,顯然是與嫡長制的基本原則大相徑庭的。
(四)西周嫡長制說還有一個無法克服的矛盾,在周禮的制訂者周公的兒子伯禽所受封的魯國,西周時期所實行的不是嫡長繼承制,而是與之有著本質(zhì)區(qū)別的“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這無疑是西周嫡長制說的一個致命傷。對此將重點討論。
二、魯國的一繼一及制
魯國是周禮的制訂者周公長子伯禽的封國。素以擁有完備的西周典章制度——周禮而著稱于世。魯國歷經(jīng)西周、春秋、戰(zhàn)國三個歷史時期而不間斷,是列國中國祚最長的國家之一。尤其值得稱道的是魯國從西周早期開始就處在“有年可推”的歷史時期之內(nèi)。根據(jù)《魯世家》記裁,魯國有年可考的歷史時期是從伯禽之子第二代魯侯考公開始的。所缺伯禽在位年數(shù)可參考《漢書·律歷志》引劉歆《世經(jīng)》的記載:“魯公伯禽推即位四十六年,至康王十六年而薨?!保ㄗ⒕牛┘右匝a足。傳統(tǒng)史學觀念認為我國有年可考的歷史應(yīng)從共和行政元年(前八四一年)開始。其實,共和元年相當于魯真公十五年,從考公元年至真公十五年,歷時一五八年。因此,即使不把伯禽在位年數(shù)計算在內(nèi),我國有年可考的歷史可以提前一個半世紀。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魯世家》所載魯國世系用以研究西周繼承制度的可靠性。魯國所具備的上述特點,是包括周王朝在內(nèi)的任何一個國家所無法與之比擬的。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魯國是研究西周繼承制度所能選取的最為理想的標本。
現(xiàn)將《魯世家》所載魯國世系圖示如下(注一〇):

上圖表明,魯國繼承制度經(jīng)歷了三個不同的發(fā)展時期,實行的是兩種性質(zhì)有別的繼承制度。
從伯禽建國至懿公,六世十侯,大體相當于西周時期。這一時期所實行的是一繼一及制。從伯御爭位至定公,十一世十五侯,大體相當于春秋時期。這一時期是從舊的一繼一及制向新生的嫡長繼承制發(fā)展的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nèi)充滿了立子與立弟,立嫡與立庶等新舊制度的矛盾與斗爭。經(jīng)過了伯御爭位、慶父之難、襄仲殺嫡立庶、昭公、定公之立等兩種制度,兩種思想的激烈搏斗,舊制度終于被趕下了歷史舞臺,新制度逐漸趨于確立(注一一)。從哀公之立至頃公為楚所滅,十世十侯。大體相當于戰(zhàn)國,均為傳子,是嫡長制的確立時期。
西周時代的魯國,實行的是一套整齊的傳子與傳弟并舉的繼承制度。其繼承規(guī)律是:傳子、傳弟、再傳子、再傳弟……傳子時不傳兄之子,而只傳給弟之子。這種奇妙的繼承制度,魯國人稱之為“一繼一及”。
西周時代魯國的一繼一及制是商代繼統(tǒng)法的直接繼承與發(fā)展。王國維先生對于商代繼統(tǒng)法進行過認真地研究。他第一次運用甲骨文材料與《殷本紀》《三代世表》《漢書·古今人表》相對照,證明《殷本紀》所載成湯以后的商王世系基本上是正確的。其結(jié)論是商代實行“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子”的繼承制度?!暗芗盀橹鳌笨梢园p重含義。一層意思是傳弟次數(shù)要比傳子多。從成湯至帝辛(紂)共十七世三十一王。有九世二十四王實行兄終弟及,而只有八世八王是父子相承的單傳。另一層意思是指在每一代中不限定傳弟次數(shù)。可以傳弟一次:如祖辛傳弟沃甲,祖丁傳弟南庚,祖庚傳弟祖甲,廩辛傳弟康丁等。也可以傳弟兩次:如小甲傳弟大戊,再傳弟雍己;中丁傳弟卜壬,再傳弟戔甲等。還可以傳弟三次:如陽甲傳弟盤庚,再傳弟小辛,三傳弟小乙等。因此,商代的繼承制度可以稱之為弟及為主、子繼為輔制。簡稱弟及為主制。弟及為主制與一繼一及制在本質(zhì)上是相同的,即都是實行子繼與弟及并舉的制度,也就是《禮記·禮運》所說的“世及以為禮”??追f達疏:“父子曰世,兄弟曰及”。兩者相比較又有如下不同:第一,弟及為主制不限定傳弟次數(shù),而一繼一及制嚴格限定傳弟次數(shù),即在每一代中只允許有一次傳弟的機會。第二,弟及為主制可傳弟之子,也可傳兄之子,有較大的隨意性。一繼一及制則一律傳弟之子,絕不傳兄之子。第三,弟及為主制不一定每一代都傳弟,即允許父子單傳。而一繼一及制則保證每一代都必須傳弟一次,而不允許父子單傳。從弟及為主制到一繼一及制,其發(fā)展趨勢是弟及次數(shù)的減少和子繼比重的增加。因此可以把兩者視為世及制的不同發(fā)展階段:初級階段——弟及為主制;高級階段——一繼一及制。
一繼一及制與嫡長制有著原則區(qū)別:第一,嫡長制嚴格排除傳弟的可能性,而一繼一及允許并且必須傳弟。第二,嫡長制規(guī)定必須傳兄之子,而一繼一及制則必須傳弟之子。
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并非始自今日。從二十年代開始就有不少史學家相繼注意到這一奇特的制度,但并沒有把它看成繼承制度發(fā)展史的一個重要發(fā)展階段。卻認為這是沒有嚴格執(zhí)行嫡長制,是沒有遵守周禮(注一二)。是繼承制度中的“特殊現(xiàn)象”(注一三)。把它的產(chǎn)生歸結(jié)為“東南一帶,母系氏族消滅較晚”(注一四),是由于“魯居商人故地”(注一五)。“因封國在東方,長期受殷民的影響”(注一六)等等。甚至把它和商代的繼承制度混為一談(注一七)。
為此,指出如下幾點是必要的:
第一,魯國素以遵奉周禮著稱于世,魯建國伊始所奉行的基本國策就是“變其俗,革其禮”(注一八)。即用周人的典章制度“周禮”去變革原土著民族的殷俗和夷禮。魯國以周禮的維護者自居。對使用“夷禮”的夏裔杞國國君杞桓公貶稱為“子”。且不惜動用武力予以討伐(注一九)。吳季札專程來魯國參觀保存在這里的周人的禮樂制度。吳伐齊,向魯征百牢?!凹究底邮棺迂曇裕ㄖ芏Y)說太宰嚭,乃得止”(注二〇)。晉韓起來魯國訪問后發(fā)出“周禮盡在魯矣”的慨嘆。所有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對魯國“不遵守周禮”的指責與歷史事實不符。
第二,一繼一及制是魯國的常法。魯莊公有弟慶父(共仲)、叔牙、季友三人。按照魯國一繼一及的傳統(tǒng),莊公應(yīng)傳位于其弟慶父。由慶父再傳給自己的兒子。但莊公卻不愿再按照老規(guī)矩辦事,而想傳位給自己的兒子公子斑。當向叔牙征求繼承人選的意見時,叔牙說:“一繼一及,魯之常也。慶父在,可為嗣,君何憂?”沒有達到目的,再去問季友。答復說:“愿以死立斑”。莊公死后,季友果然擁立公子斑為君。慶父派人殺掉公子斑,季友奔陳。慶父立莊公另一個兒子公于開,即愍(閔)公。當慶父再殺愍公而欲自立時,“魯人欲誅慶父,慶父恐,奔莒”。于是季友奉公子申入立之,是為厘(僖)公。慶父被迫自殺,叔牙也作了舊制度的殉葬品。而季友則成了確立傳子這一新制度的英雄(注二一)。史稱季氏“有大功于魯”,即指此而言。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慶父之難”。叔牙所說:“一繼一及,魯之常也”,清楚不過地說明一繼一及制是魯國繼統(tǒng)法的固有傳統(tǒng)。把這句話與以上所揭示的魯國西周時代的繼承圖式相對照,就會知道叔牙此言信而不誣。也會增加對于這一奇妙制度的感性認識。
第三,一繼一及制不是殷俗殷禮,而是地道的周禮。當慶父殺公子斑而立愍公為君的時候,齊桓公曾經(jīng)想打魯國的主意。派仲孫湫來魯國名為“省難”,實為刺探摸底。當仲孫湫歸國匯報時,與齊桓公有過一段有趣的對話:“仲孫歸曰:‘不去慶父,魯難未已’。公曰:‘若之何而去之?’對曰:‘難不已,將自斃。君其待之?!弧斂扇『??’對曰:‘不可。猶秉周禮。周禮,所以本也。臣聞之:國將亡,本必先顛而后枝葉從之。魯不棄周禮,未可動也。’”(注二二)。
仲孫湫把一繼一及制的代表人物慶父暫時還控制著魯國的局勢,稱之為“猶秉周禮”,“魯不棄周禮”,可見,周禮只能是指一繼一及制而言,不會是指嫡長制,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實。
第四,一繼一及制的傳弟,是傳父方之弟,而母系氏族社會繼承制度的傳弟,是傳母方之弟。不宜混淆。
第五,一繼一及制不只是存在于一兩個國家的“特殊現(xiàn)象”,而是各國通行的制度。春秋早期宋宣公有子不傳,而傳位于其弟穆公和?!靶。屍涞茉唬焊杆雷永^,兄死弟及,天下通義也。我其立和。和亦三讓而受之”(注二三)?;蛟u宣公此舉曰:“宋,殷之后。故仍用兄弟相及之義。”(注二四)果如其說,宣公只須援引“古制”“昔先王之命”云云便可作為立論依據(jù)。但實際上宣公的理論根據(jù)卻是“天下通義也”。在宣公看來,“父死子繼,兄死弟及”是當時的時代潮流。既使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數(shù)國家通行的制度。這對于認識一繼一及制所具有的普遍意義,是一個重要的啟發(fā)。
或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既然“父死子繼,兄死弟及”是“天下通義也”,那么為什么在《周本紀》和其他各國西周時代的世系中所看到的不是像魯國那樣的一繼一及的繼承譜系,而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子繼之法呢?這里有一個史料的真?zhèn)螁栴}?!妒酚洝窞槔^承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珍貴的第一手材料,這是毫無疑義的。今天之所以有可能恢復西周繼承制度的本來面目,首先應(yīng)歸功于魯國史乘的完備,以及《史記》客觀忠實的記載。但司馬遷也畢竟不是“超人”。他不可能擺脫孟子首倡的三代傳子制學說和漢代流行的殷禮傳弟,周禮傳子學說的影響。于是在《史記》中就出現(xiàn)了一個奇怪的現(xiàn)象,即越是荒遠的無典可徵、無年可考的世系中,所看到的大多是整齊劃一的子繼模式,而在有典可徵的(如《殷本紀》),有年可考的(如《魯世家》)世系中所看到的則是父死子繼與兄終弟及并存的繼承法則。因此,這些無典可征,無年可考的世系中的規(guī)整的子繼譜系不能不令人生疑。舉幾個例子來說,《周本紀》所載周人先公世系,從后稷至文王,計十五傳,均為傳子。司馬遷說:“后稷之興,在陶唐、虞、夏之際”。而周文王與商紂同時。也就是說,周人先公世系所包括的時間,既便不把唐堯、虞舜計算在內(nèi),至少應(yīng)相當于夏代與商代之和。而從禹至紂歷時約一千年(前二十一~前十一世紀)。但《周本紀》從后稷至文王只有十五傳。平均每人在位應(yīng)是六七十年。這是根本不可能的。(唐)司馬貞、張守節(jié)批評這段世系“不合事情”,“實難據(jù)信”,不無道理。此外,據(jù)《周本紀》,從后稷至公劉僅有四世。而同書《劉敬傳》則說自后稷至公劉“十有余世”。可見《周本紀》所載周人先公世系確有嚴重遺漏。又據(jù)《逸周書·世俘解》武王克殷,告“天宗上帝”,“王烈祖自太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王國維先生據(jù)此認為至少在殷周之際,周人在祭祖時“猶用殷禮”。(注二五)唐蘭先生進一步指出:武王時在京宮里祭祀的是由太王到邑考等六位“列祖”,但是到了《詩經(jīng)·下武》則說:“三后在天,王配于京”,“京宮的祭祀典禮,顯然已經(jīng)有了調(diào)整,所以只說到三后,也就是只有太王,王季跟文王了”(注二六)。于此可見,《周本紀》所載先公世系已非全豹。這種建立在殘闕不全的世系上的子繼之法,當然不能據(jù)為信史。
再看幾個國家西周時代的世系:《晉世家》“自唐叔至靖侯五世,無其年數(shù)。靖侯十七年……厲王奔于彘”。就是說從晉唐叔建國到西周晚期厲王出奔,晉侯在位人數(shù)只有五人,而且是“無其年數(shù)”。而太史公說這五位晉侯都是父死子繼的單傳。據(jù)推算西周積年為二七五年(注二七)。減去宣、幽二王在位年數(shù)五十七年,則西周晉國五侯平均在位達四十年,與“三十年為一世”的記載相去甚遠,這是不大可能的。又據(jù)《陳杞世家》所載杞國西周世系,自東樓公建國至謀娶公時厲王出奔,在位公侯僅有四人,也是無年可考。也被說成是父子相繼的單傳。平均每位杞侯在位近六十年,尤為荒謬。因此有理由認為《史記》所載各國西周時期無年可考的世系中所看到的整齊的子繼譜系是虛假難信的。
《周本紀》所載西周先王世系也像其他各國無年可考的世系那樣所提供的是傳子占主導地位的繼承譜系。從武王至幽王計十二傳,除懿王傳位于其叔孝王,孝王傳位于懿王之子夷王的特例外,其余都是清一色的傳子。由于是出自周王朝的世系,所以常常被用來作為西周實行嫡長制的證據(jù)。其實這是靠不住的。這份世系表雖然不像上述各國世系那樣有著嚴重的遺漏。但由于共和以前,周王朝也處在無年可考的歷史時期之內(nèi)。因此,在諸王之間的親屬關(guān)系沒有得到證實以前,對這份子繼譜系的可靠程度,不能不有所保留。道理很簡單,如上所證,魯國的一繼一及制是地道的周禮。沒有任何理由懷疑周王朝不像魯國那樣執(zhí)行周禮。沒有理由懷疑周王朝也曾實行過作為“天下通義”的“父死子繼,兄死弟及”的繼承制度。只是在西夷、犬戎滅亡西周的戰(zhàn)火中,由于譜牒的喪失,難知其詳而已。否則就無法解釋周王們在插手諸侯國君廢立時表現(xiàn)出來的那種熱衷于立弟、立叔等與嫡長制相違逆的行為。尤其無法解釋那位“法文武成康之遺風”(注二八)的,號稱“中興”的周宣王在魯國君位繼承問題上,先是廢長立少,當伯御起而爭位,一繼一及制出現(xiàn)危機時,又出面干涉,殺掉了身為嫡子長孫的伯御,最終恢復了一繼一及的繼承秩序。假如周王朝自身確實是實行嫡長制的,為什么又同時在各諸侯國中充當與嫡長制相對立的一繼一及制的衛(wèi)道士?為什么不積極扶植而是排斥打擊倡導和推行嫡長制的勢力?這是西周嫡長制說無法作答的。因此,我們寧肯相信有年可考的西周魯國的一繼一及的繼承譜系,而不敢貿(mào)然接受雖屬正統(tǒng),但卻是無年可推的西周時期周王世系中的子繼之法。誠如孟子所說:“盡信書,不如無書”,如果不加分析,把繼承制度的研究建立在《史記》所載的這樣一些無典可征,無年可考的子繼譜系之上,那就會大上其當,不可能得出任何有益的結(jié)論。
三、一繼一及制與嫡長制產(chǎn)生的社會根源
我們已經(jīng)對一繼一及制的瓦解和嫡長制形成的大體進程進行過粗略描述(注二九)。這里僅就世及制與嫡長制產(chǎn)生的社會根源進行扼要分析。
恩格斯指出:“以家庭的同一發(fā)展階段為前提的繼承權(quán)的基礎(chǔ)就是經(jīng)濟的?!保ㄗ⑷枺┚褪钦f繼承制度的發(fā)展受到來自兩個方面的制約:家庭的發(fā)展是前提,經(jīng)濟的發(fā)展是基礎(chǔ)。換句話說,嫡長制能否產(chǎn)生,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而不取決于某個政治家的善良愿望與天才的頭腦。
嫡長制的宗旨是要把職位傳給嫡子長孫,而只有在一夫一妻制確立的條件下,才有可能提供血統(tǒng)可靠的兒子。西周和春秋時代的婚姻制度尚處在家長制家庭階段?!斑@種家庭形式表示著從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注三一)。這種一夫一妻制尚未確立的婚姻形態(tài),不可能保證長子血統(tǒng)的純正。從而不具備嫡長制賴以生存的土壤。西周、春秋時代家長制家庭的婚姻形態(tài)表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實行以娣侄為媵的制度。即娶長女為妻的男子,可同時娶其妹或其侄女為妻?!对姟ろn奕》:“韓侯取妻……諸娣從之,祁祁如云”,箋:“媵者必娣侄從之?!痹诒泵缹嵭袑ε蓟橹频挠〉诎踩酥?,“至少四十個部落中,同長姊結(jié)婚的男子有權(quán)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一切妹妹也娶為妻子——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遺風”(注三二)。第二,實行父死妻其后母,季父死妻其叔母的烝報制度(注三三)。這也是“廣泛流行著的族外群婚制的遺俗”。第三,霸占兒媳的行為時有所聞。如衛(wèi)宣公為其子急子“娶于齊而美,公取之”(注三五)。又如楚平王為太子建娶秦婦。婦美,平王自娶之(注三六)。“家長對于公社的年輕婦女,特別是對他的兒媳常常濫用他的地位,而且往住把她們作為后房”(注三七)這正是家長制家庭婚姻形態(tài)的一個特點。象烝、報與霸占兒媳的行為在一夫一妻制確立的時代應(yīng)屬于亂倫行為。但在《春秋》經(jīng)傳中卻看不到這類指控。甚至連類似的字眼也找不到。這對于判斷這一時期婚姻形態(tài)的性質(zhì)具有重要意義。第四,結(jié)婚滿三個月,女方經(jīng)過廟見之禮以后才算合法夫妻。《詩·葛履》傳:“婦人三月廟見,然后執(zhí)婦功”。箋:“未三月,未成為婦?!薄豆颉でf公二十四年》解詁:“諸侯既娶三月,然后夫人見宗廟。見宗廟,然后成婦禮。”在此之前,雖然經(jīng)過定聘、迎娶、同居,仍可由于種種原因自由離異。這與墨西哥的阿茲特克人的“試用婚”是很相近的。“即男子娶一個姑娘作妾,但約定待她生了孩子以后再結(jié)婚”(注三八)。第五,婚姻關(guān)系不甚牢固,稍不合意,即可分道揚鑣。如蔡姬蕩舟以驚齊桓公,桓公出之,蔡姬由此而另嫁他人。甚至連原因都不清楚,杞桓公就出其妻魯女叔姬,鄫子就出其妻魯女伯姬。魯國也居然不以為恥,堂而皇之地把這類事情寫在自己的國史上。第六,丈夫死后,允許女方回本氏族另行改嫁。如魯文公卒,“夫人姜氏歸于齊”(注三九)。又如楚若敖娶
女。若敖死,其子“從其母畜于
(注四〇)。再如宋景公之妹嫁給吳王,稱“勾吳夫人”。因夫死或其他原因后又改嫁給番國國君為妻(注四一)。第七,與夫死妻嫁的習俗相適應(yīng),西周和春秋早中期夫妻合葬墓極為罕見,為合葬提供地面標志的墳堆尚未流行。第八,把婦女幽閉在閨中的習俗尚不存在。《詩經(jīng)·出其東門》:“出其東門,有女如云”,“鄭文夫人羋氏、姜氏勞楚子于柯澤”,宴享楚王以后,“夜出,文羋送于軍”(注四二),這在一夫一妻制條件下是絕對不能允許的。第九,從一而終觀念的淡薄,鄭伯派祭仲的女婿去殺祭仲,祭仲之女獲悉后,謂其母曰:“父與夫孰親?”其母曰:“人盡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保ㄗ⑺娜叭吮M夫也”一語無疑是一夫一妻制尚未確立的時代語言。第十,婦女婚前性自由的廣泛存在?!对姟ひ坝兴利帯罚骸坝信畱汛?,吉士誘之”,《詩經(jīng)》中這類愛情詩的充斥,可以充分證明這一點。聞一多先生對此有精辟的論述(注四四)。綜上所證,西周和春秋早中期時代一夫一妻制尚未確立。特別是婚前性自由的廣泛存在,無法保證長子血統(tǒng)的可靠。這就是為什么西周時代不可能實行嫡長繼承制,而只能實行其實質(zhì)為幼子繼承的一繼一及制的社會根源。
春秋晚期以后,一夫一妻制趨于確立。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婚姻關(guān)系的牢固。“一夫一妻制和對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關(guān)系要牢固得多。這種關(guān)系現(xiàn)在已不能由雙方任意解除了。這時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關(guān)系,離棄他的妻子”(注四五)。中國古代為離棄妻子作了七條規(guī)定?!洞筝d·本命篇》“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去,為其絕世也;淫去,為其亂族也;妬去,為其亂家也;有疾去,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去,為其離親也;盜竊去,為其反義也”。如此苛刻的條件,充分保證了男子離棄妻子的特權(quán),以及婦女地位的低下。但畢竟對婚姻的牢固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第二,夫為至尊思想的確立?!秲x禮·喪服》:“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睌丶磾厮?,是五種喪服中最重的一種。禮制規(guī)定,婦人未嫁時,父死為之服斬衰。既嫁以后只能為丈夫服斬衰。而喪父母則降服一等。第三,婦女被幽閉在閨中,規(guī)定“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注四六),“婦人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注四七),甚至發(fā)生了宋伯姬由于堅守禮教規(guī)定而葬身火海的悲劇。《公羊·襄公三十年》:宋災(zāi),伯姬存焉。有司復曰:“火至矣,請出”。伯姬曰:“不可。吾聞之也:婦人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钡谒模瑸榱吮苣信樱x用閹人來監(jiān)視婦女。《禮記·內(nèi)則》:“禮始于謹夫婦。為宮室、辨內(nèi)外,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寺即閹人。春秋早期開始出現(xiàn),春秋晚期廣為流行。第五,“從一而終”的思想?!抖Y記·郊特牲》:“一與之齊,終身不改,夫死不嫁。”第六,與“夫死不嫁”觀念相適應(yīng),夫妻合葬墓開始盛行。《禮記·檀弓》:“合葬非古也?!笨脊挪牧献C實,春秋晚期以后,常?!鞍l(fā)現(xiàn)夫婦并穴合葬現(xiàn)象”(注四九)。為合葬提供地面標志的墳堆也是在這一時期流行起來的(注五〇)?!短垂贰肮乓材苟粔灐钡恼f法是正確的。
綜上所證,春秋晚期以后一夫一妻制趨于確立,而與此同時嫡長制也趨于確立,這顯然不是偶然巧合。充分證明恩格斯關(guān)于繼承制度“以家庭的同一發(fā)展階段為前提的”論斷是正確的。
馬克思指出:“凡是在我們看到長子繼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
(在德意志各邦人民中),整個國家都是建立在私有財產(chǎn)的基礎(chǔ)上?!保ㄗ⑽逡唬┪髦芎痛呵飼r期財產(chǎn)的主要組成部分:土地和住房是公有的,不準買賣,即所謂“田里不鬻”。從春秋晉國開始“作爰田”,經(jīng)過戰(zhàn)國齊國實行的“十歲而民畢易田”,一直到戰(zhàn)國中期商鞅變法“制轅田”即制止、廢除爰田以前,土地一直是公有的(注五二)。《韓非子·外儲說左上》關(guān)于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的記載證明戰(zhàn)國初年趙襄子時代才開始出現(xiàn)了住宅、園圃的私有化。動產(chǎn)的私有化雖然出現(xiàn)較早,但主要是生活器皿、衣服、裝飾品、小件工具等,像車馬之類的大宗的私有財富,西周時期尚未出現(xiàn)。《禮記·曲禮》:“夫為人子者,三賜不及車馬”,“父母存,……不有私財”。作為私有財產(chǎn)占有情況的專有名詞“富”字,在《詩經(jīng)》時代尚未出現(xiàn)。因此西周早期周公時代還不具備產(chǎn)生嫡長制的經(jīng)濟基礎(chǔ)。春秋晚期以后情況發(fā)生了很大變化?!洞呵铩啡齻髦小案弧弊殖霈F(xiàn)二十九次,除春秋中期出現(xiàn)一次外,其余都是屬于春秋晚期的。個人財富已成為人們普遍關(guān)心的熱門話題?!墩撜Z》中對“富”這個新的社會范疇的出現(xiàn)在人際關(guān)系中所引起的變化,以及對倫理道德所產(chǎn)生的影響反復加以討論。當時作為私有財富的標志是車馬。《左傳·襄公二十二年》:“楚觀起有寵于令尹子南,未益祿而有馬數(shù)十乘”,“有寵于薳子者八人,皆無祿而多馬”。《左傳·昭公元年》秦后子鍼逃亡于晉,有車千乘,趙文子以為“秦公子富”?!墩撜Z·季氏》“齊景公有馬千駟”等都是指的私人財富。隨著金屬鑄幣,私人工商業(yè)和工商業(yè)城市的出現(xiàn),私人財富的增長進一步擴展到其他領(lǐng)域。大量私人財富的積累,刺激了人們的貪欲和尋求進一步增加財富積累的手段。而職位的繼承可以為財富的迅速增長提供種種便利條件。如果說西周時代由于私人財富積累的低水平,決定了職位的繼承對人們還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而在一繼一及制的全盛時期極少看到爭位事件。那么春秋時代頻繁的爭位事件,無疑是財富私有欲劇烈增長的癥候。個人財富的迅速積累還滋長了急欲想把職位與財產(chǎn)傳給兒子的強烈愿望。而世及制度中弟及因素的存在是滿足這種欲望的最大障礙。因而在繼承制度的變革中首先被排除。職位的爭奪既然是個人財富增長的伴生物,具有平等繼承權(quán)的諸子之間,爭奪職位的斗爭自然是難免的。為了使斗爭雙方免遭兩敗俱傷,甚至同歸于盡的厄運,有必要在傳子制的基礎(chǔ)上尋求一種減少和避免爭奪的辦法。而按照合法繼承者的母親位次高低,排出繼承次序的先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嫡長制就是這樣應(yīng)運而生的。
四、 幾點啟示
(一)關(guān)于先秦的繼承制度,古代有三種不同的主張:1.《禮記·禮運》說三代“世及以為禮”。陳澔《禮記集說》:“父子相傳為世,兄弟相傳為及。”即《禮記》主張三代實行傳子與傳弟并舉的制度。2.《孟子·萬章上》說:“唐、虞禪,夏后、殷、周繼,其義一也?!备杆纻髯釉焕^。孟子主張三代實行傳子制。《說苑·至公》《漢書·蓋寬饒傳》《韓詩外傳》等從其說。以上兩種觀點雖然都標榜他們所援引的是孔子的言論。但內(nèi)容卻各不相同,因而只能認為是他們各自的主張。3.漢儒則主張:殷禮傳弟而周禮傳子?!妒酚洝ち盒⑼跏兰摇否疑賹O補曰:“殷道親親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質(zhì),質(zhì)者法天,親其所親,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長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孫。殷道,太子死,立其弟。”鄭玄《禮記·檀弓》注,何休《公羊解詁》等從其說。近代關(guān)于繼承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兩家。范文瀾先生基本上同意孟子的主張,認為夏禹以前實行禪讓制,夏啟以后實行“帝位世襲制”。他把子繼與弟及并舉的“世及”誤解為“子孫繼位”。認為商湯以后出現(xiàn)的兄終弟及是“創(chuàng)繼統(tǒng)法的變例”(注五三)。范氏的觀點影響很大,目前中學歷史教材所采用的就是這種觀點。王國維先生的主張實際上是漢儒殷禮傳弟,周禮傳子觀點的繼承與發(fā)展。后兩種主張的共同之處都是建立在周禮傳子基礎(chǔ)之上的。西周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無疑宣告了兩說的破產(chǎn),證明唯有《禮記·禮運》的主張是正確的。
(二)一繼一及制的存在,使我們意外地發(fā)現(xiàn)了一個重要的中間環(huán)節(jié),這就有可能排出繼承制度的發(fā)展序列。
1.傳弟傳甥制:民族志材料表明,美洲印第安人和非洲剛果河與尼日爾河之間的黑人部落處在母系氏族社會發(fā)展階段。首領(lǐng)職位繼承“常常是由兄傳弟,或由舅傳甥”(注五四)。中國古代也曾經(jīng)歷過“知母不知有父”的社會發(fā)展階段,因此,有理由認為這一時期的職位傳承也應(yīng)該是傳弟傳甥制。但是長期以來,史學界流行著堯舜禪讓制的觀點,這是不正確的。這不僅由于古代還流行與此截然相反的傳說,如:《古本竹書紀年》:“昔堯德衰,為舜所囚也”。又如《韓非子·十過》:“舜偪堯,禹偪舜,放桀,武王伐紂。此四王者,人臣弒其君者也。”現(xiàn)在無法證明這兩種截然相反的說法究竟哪一種是正確的。更重要的是堯舜禪讓的傳說違背了氏族社會的一條基本法則:“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這就決定了“首領(lǐng)的職位是在氏族內(nèi)傳襲的”,“任何氏族只能從本氏族中選出其酋帥或首領(lǐng),不得選用其他氏族的人”(注五五)。而堯舜禪讓說恰恰是祁姓的堯要到媯姓氏族去選用舜,媯姓的舜要到姒姓氏族去選用禹,這當然是荒唐的。荀子指出“堯舜禪讓,是虛言也,是淺者之傳,陋者之說也”。這種批評是中肯的。
2.世及制由母系氏族社會進入到父權(quán)制時代以后,繼承制度的第一個進步就是傳甥因素的被否定,而由傳子這個嶄新的因素取而代之。禹傳子啟就是這一新制度誕生的標志。但同時又保留了傳弟的因素。不過這已不再是母方之弟而已是父方之弟了。這就是傳子與傳弟并行的世及制。世及制經(jīng)歷了兩個發(fā)展階段:
初級階段:弟及為主制,以商代成湯以后的的繼承制度為代表。
高級階段:一繼一及制,以西周魯國繼承制度為代表。在此階段內(nèi)繼承制度的第二個進步是不限定傳弟次數(shù)的弟及為主制被限定每世只能傳弟一次的原則所否定。
3.嫡長繼承制:繼承制度的第三個進步是世及制度中弟及因素的被否定,以及傳子因素的被改造。確立了嫡長子優(yōu)先繼承的原則。否定了立庶、立幼、立愛、尚賢等與嫡長制基本原則相對立的因素。
以上所列舉的各種繼承制度,除一繼一及制以外,差不多都曾在其他民族中以分散的孤立的形式存在過。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民族像中國這樣能夠排出發(fā)展序列,講清楚各種繼承制度的來龍去脈,是如何“以一個否定另一個的方式彼此聯(lián)系著”。一繼一及制的發(fā)現(xiàn)其重要性即在于此。
(三)《論語·為政》:“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睆睦^承制度的角度看問題,孔子的上述說法是完全正確的。西周的一繼一及制是殷代弟及為主制的繼承與發(fā)展,因此說“周因于殷禮”。周禮所“損”的是從殷禮中不限定傳弟次數(shù),改為每世只準傳弟一次。所“益”的是把傳子從商代為輔的地位,上升為與弟及對等的地位。如果按照孟子的說法夏商周一律是傳子,或者按照漢儒的說法殷禮傳弟,周禮傳子,則無法分清殷禮與周禮之間的因襲和損益關(guān)系。與孔子的上述說法就捍格難通。
(四)繼承制度的發(fā)展序列為正確評價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提供了標尺。例如過去認為管蔡是“傳子傳嫡制之前驅(qū)”(注五六),這就錯了。因為西周初年還沒有嫡長制。管蔡作亂的矛頭所向,不是“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而是周公的反政于成王。因為按照商代和先周以來的弟及為主的繼承制度,管蔡都應(yīng)是繼周公之后當然的王位繼承人。而周公的反政于成王,則斬斷了管蔡嗣位為王的任何可能性。因此,管蔡聯(lián)合武庚叛亂,并不是為了倡導嫡長制。更不是什么“奴隸起義”,實為企圖復辟弟及為主制。周公予以鎮(zhèn)壓,挽救了新生的一繼一及制。成王盛稱“周公有勛勞于天下”,即指此而言。按照一繼一及的原則,周公完全有權(quán)傳位于自己的兒子。但卻毅然傳位于兄之子成王,以表明改制創(chuàng)新的公而無私。后世謳歌周公人格的偉大,原因即在于此。又如《孟子·盡心下》說:“春秋無義戰(zhàn)”,這種虛無主義的歷史觀是錯誤的。無論哪家的歷史分期觀點,都以為春秋時代是社會大變動時期。這就意味著在此時期內(nèi)存在著新舊制度的斗爭與交替。從繼承制度方面來說,春秋時代是舊的世及制向新生的嫡長制過渡的時期。因此無論是內(nèi)戰(zhàn)還是外戰(zhàn),都存在正義和非正義的問題。凡是提倡、擁護、實行嫡長制的個人、集團、國家就是進步的、正義的。反之就是落后的、非正義的。例如周王朝春秋時期曾發(fā)生過王子克、王子頹、王子帶、王子朝的爭位事件。不但內(nèi)戰(zhàn)連年,而且有不少國家如燕、衛(wèi)、鄭、虢、秦、晉以及戎、狄等族都先后卷入了支持一方以反對另一方的戰(zhàn)爭。如王子朝之亂晉國最初干涉沒有成功,后來專門召集了以“謀王室”為目的的“黃父之會”。在得到魯、宋等其他九個諸侯國提供“王粟”“戍人”的支持下,才平息了叛亂。上述諸王子的爭位紛爭以及各國干涉所引起的戰(zhàn)爭,就不應(yīng)簡單地視為“無義戰(zhàn)”可言的狗咬狗。王子克與王子帶都是弟爭兄位,王子頹則是叔奪侄位。斗爭性質(zhì)都屬于子繼與弟及之爭的范疇。春秋時期子繼與弟及并舉的世及制已經(jīng)走到了歷史的盡頭,弟及制已成為即將被歷史所淘汰的繼承原則。因此上述爭位事件顯然是企圖恢復舊秩序,因而是歷史的倒退,而反對爭位的一方則代表了歷史前進的潮流,是“革命者和先進者”。王子朝的爭位,斗爭性質(zhì)則有所不同。斗爭的一方王子朝與另一方王子猛以及敬王匄都是景王之子。但王子朝是長庶子,而猛和匄則是穆后之子,太子壽是母弟,都是嫡子。可見斗爭性質(zhì)已不再是子繼與弟及之爭,而是嫡庶之爭了。按照嫡長制的繼承原則:“立子以貴不以長”,猛和匄雖幼為嫡而“貴”,王子朝雖長為庶而“賤”。因此王子朝的爭位是非正義的。國外由于一時情況不明,對這場斗爭的是非曲直還難以作出準確判斷。故《春秋·昭公二十二年》書曰:“王室亂”,杜預注:“未知誰是,故但曰亂”,但是周王朝國內(nèi)的人民對此還是心中有數(shù)的。當晉國派人來了解情況,在王城北門召集群眾訊問子朝爭位的曲直時,群眾一致認為“子朝曲”(注五七)。可見當時的老百姓是不會同意孟老夫子“春秋無義戰(zhàn)”的觀點的。
(五)一繼一及制的存在必將對商代繼承制度的研究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不但對于力圖否定兄終弟及制的種種學說是一個強有力的挑戰(zhàn),而且有助于澄清對弟及制的某些誤解。例如《殷本紀》說:“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边@是經(jīng)常被援引來作為否定弟及制存在的一條主要論據(jù),其實很成問題。陳夢家先生指出:“商人本無立嫡之制,故無從廢嫡,商人繼統(tǒng)不一定立弟子,更非立弟子以代立嫡。”因此認為司馬遷在這里是“以周制想象殷制”。一繼一及制的存在進一步證明,魯國西周時期所實行的必須立弟子的制度,不但沒有造成任何內(nèi)亂,恰恰相反,嚴格地“立弟子”帶來了西周魯國繼承秩序的穩(wěn)定。西周魯國自伯禽至懿公六世十侯,只有“幽公弟
,殺幽公而自立,是為魏公”(注五八)的唯一的一次弒君事件,而且并沒有打破一繼一及的繼承秩序。一繼一及制的相對穩(wěn)定性可見一斑。不是“廢嫡”造成魯國社會的動亂,而是伯御爭位之類新生的立子立嫡之制,向舊的一繼一及制的挑戰(zhàn),打破了舊的繼承秩序的平衡,造成了內(nèi)亂。歷史唯物主義者對于這種性質(zhì)的“亂”,應(yīng)該給予積極的評價。經(jīng)過春秋時期新舊繼承制度的反復較量和激烈角逐,舊的世及制度終于被趕下了歷史舞臺。戰(zhàn)國以來新生的嫡長制的確立帶來新的更高層次的平衡與穩(wěn)定(注五九)。確切地說,司馬遷是以戰(zhàn)國時期嫡長制確立以后的“周制”來想象和曲解殷制。
(六)一繼一及制的存在,對西周繼承制度研究所引起的觀念上的更新,必將對西周其他制度的研究產(chǎn)生連鎖反應(yīng)。例如史學界傳統(tǒng)看法認為西周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長繼承制。這種觀點看來就有必要重新考慮。因為西周時代根本不存在嫡長制,所實行的是以魯國為代表的一繼一及制。這種繼承制度由于是傳弟之子,因而其實質(zhì)必然是幼子繼承。與此相應(yīng),其宗法制度必然是以幼子為大宗,而以長子為小宗。在一繼一及制瓦解以前,不可能產(chǎn)生以嫡長制為核心的宗法制度(注六〇)。
又如昭穆制度。以往大都從遠古的婚制中去探尋昭穆制度的起源。其實,昭穆制度應(yīng)起源于西周魯國的一繼一及制。而且昭穆制是隨著周代繼承制度的演變而演變的。與一繼一及制相適應(yīng),西周昭穆制度的原則是兄昭弟穆,而與戰(zhàn)國時代嫡長制確立的繼承制度相適應(yīng),戰(zhàn)國昭穆制度的原則則是父昭子穆。春秋時代是由一繼一及制向嫡長制的過渡時期,因而表現(xiàn)在昭穆制度上則是介于西周與戰(zhàn)國兩者之間的兄昭弟穆與父昭子穆共存的格局。漢代諸儒所述“父昭子穆”的原則,并非昭穆制度之朔意。而是其流變。僅僅保存了昭穆制度的軀殼而已(注六一)。
注 釋:
注一:《觀堂集林》卷十,中華書局,一九五九年。
注二:王恩田《從魯國繼承制度看嫡長制的形成》,《東岳論叢》,一九八〇年,三期。近讀臺灣杜正勝先生《西周封建制度的社會結(jié)構(gòu)》,(《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本三分冊,一九七九年八月)始知杜氏亦有與拙作類似之觀點,可謂不謀而合。
注三:同注二。
注四:《周公執(zhí)政稱王——周公東征史事考證之二》,《文史》,一九八五年,總廿三期。
注五:《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注六:《史記·齊世家》。
注七:《國語·周語上》。
注八:《史記·晉世家》。
注九:《史記·魯世家》集解引《帝王世紀》與此同。
注一〇:橫線表示傳子,豎線表示傳弟,斜線表示叔侄,虛線表示父子。箭頭表示非正常繼承。數(shù)字表示即位次序。括號表示有即位資格,但未能即位者。
注一一:同注二。
注一二:楊寬《古史新探》,中華書局,一九六五年。
注一三:李亞農(nóng)《周族的氏族制與拓拔族的前封建制》,華東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
注一四:呂思勉《中國通史》上,開明書店,一九四七年。
注一五: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科學出版社,一九五六年。
注一六:趙錫元《中國奴隸社會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一九八六年。
注一七:同注一五。
注一八:《史記·魯世家》。
注一九:《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注二〇:《史記·吳世家》。
注二一:《史記·魯世家》。
注二二:《左傳·閔公元年》。
注二三:《史記·宋世家》。
注二四:上引書,(日)瀧川資言《考證》。
注二五:王國維《殷周制度論》。
注二六:唐蘭《西周銅器斷代中的“康宮”問題》,《考古學報》,一九六二年,一期。
注二七:陳夢家《西周年代考》,商務(wù)印書館,一九五五年。
注二八:《史記·周本紀》。
注二九:同注二。
注三〇:《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四八四頁。
注三一:同注三〇,五三頁。
注三二:同注三〇,四五頁。
注三三:顧頡剛《由“烝”“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文史》,一四、一五輯。
注三四: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綱》,三聯(lián)書店,一九五七年。
注三五:《左傳·桓公十六年》。
注三六:《史記·楚世家》。
注三七:同注三〇,五六頁。
注三八:喬治·彼德·穆達克《我們當代的原始民族》,童恩正譯,四川民族研究所,一九八〇年。
注三九:《春秋·文公十八年》。
注四〇:《左傳·宣公四年》。
注四一:拙稿《河南固始勾吳夫人墓》,《中原文物》,一九八五年,二期。
注四二:《左傳·襄公二十二年》。
注四三:《左傳·桓公十五年》。
注四四:《詩經(jīng)通義》,《聞一多全集選刊》,古籍出版社,一九五六年。
注四五:同注三〇,五七頁。
注四六:《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引“君子”評語。
注四七:《公羊·襄公三十年》注:《選老大夫為傅,選老大夫妻為母》。
注四八:同注三〇,五九頁。
注四九:《中國大百科全書·考古學》“東周墓葬”條,中國大百科全書編輯部編,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一九八六年。
注五〇:王世民《中國春秋戰(zhàn)國時代的冢墓》,《考古》,一九八一年,五期。
注五一:同注三〇,第一卷,三八一頁。
注五二:拙稿:《臨沂竹書田法與爰田制》,《中國史研究》,一九八九年,二期。
注五三:《中國通史》,第一冊,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八年。
注五四:摩爾根《古代社會》,七一~七二頁、三六九頁,商務(wù)印書出版,一九七七年。
注五五:《古代社會》,七〇頁。
注五六: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九四頁,群益出版社,一九五〇年。
注五七:《左傳·昭公二十四年》。
注五八:《史記·魯世家》。
注五九:同注二。
注六〇:吳浩坤《西周和春秋時代宗法制度的幾個問題》,《復旦學報》(社科版),一九八四年一期。
注六一:拙稿《周代昭穆制度源流》,中國先秦史學會第五次年會論文,一九九一年九月(刊于《西周史論文集》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
原載於(臺)《大陸雜誌》84卷3期,199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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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桓王是什么時候變成周平王的兒子的?這個倫理是怎么亂的?請樓主不要避而不答,謝謝!
關(guān)于“文、武、成、康之伯”的所指
《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在召陵之會上,原定蔡國排在衛(wèi)國之前歃盟,因為蔡國始祖蔡叔是衛(wèi)國始祖康叔的兄長(“蔡叔,康叔之兄也”)。但是衛(wèi)國太祝子魚表示反對,并發(fā)表了一大段意見。我們按照自己的理解將這段意見分作12節(jié),并加注節(jié)號如下:
1.以先王觀之,則尚德也。
2.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為睦。
3.分魯公以大路,大旗,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丑,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虛。
4.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于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搜。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誥》,而封于殷虛。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5.分唐叔以大路,密須之鼓,闕鞏,沽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命以《唐誥》,而封于夏虛,啟以夏政,疆以戎索。
6.三者皆叔也,而有令德,故昭之以分物。不然,文、武、成、康之伯猶多,而不獲是分也,唯不尚年也。
7.管蔡啟商,惎間王室。王于是乎殺管叔而蔡蔡叔,以車七乘,徒七十人。其子蔡仲改行帥德,周公舉之,以為己卿士。見諸王,而命之以蔡。其命書云:‘王曰:胡!無若爾考之違王命也?!?/SPAN>
8.若之何其使蔡先衛(wèi)也?
9.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為大宰,康叔為司寇,聃季為司空,五叔無官,豈尚年哉!曹,文之昭也;晉,武之穆也。曹為伯甸,非尚年也。
10.今將尚之,是反先王也。
11.晉文公為踐土之盟,衛(wèi)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猶先蔡。其載書云:‘王若曰,晉重、魯申、衛(wèi)武、蔡甲午、鄭捷、齊潘、宋王臣、莒期?!卦谥芨?,可覆視也。
12.吾子欲復文、武之略,而不正其德,將如之何?
其后,子魚通過這段意見說服了其他與會代表,使衛(wèi)國的歃盟順序安排在蔡國之前。
子魚原話的第6節(jié)中有一句“文、武、成、康之伯”,“伯”指兄長,沒有疑義,但這句話究竟是指什么人,歷來卻有不同見解。
第一種觀點認為,“文、武、成、康之伯”就是指“文王、武王、成王、康王的兄長”,并加以徑譯,如王守謙、金秀珍、王鳳春著《左傳全譯》第1424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一版,1996年3月重印。
第二種觀點認為,“文、武、成、康之伯”雖然是指四王的兄長,但同時又認為該語所言不實,有虛夸成分。如孔穎達《左傳正義》:“文、武、成、康皆以處長而立,未得更有兄伯封為諸侯。而云‘伯猶多’者,以叔年稚於伯仲,處叔而得分多,明其長者無所得。伯是兄弟之長,故舉伯以為言。所云‘猶多’者,甚言之耳。歷檢書傳,文、武、成、康,未有兄為諸侯者,幼者分物多,長者無所得,此唯為不尚年故也。”
第三種觀點受到第二種觀點的影響,而將“文、武、成、康之伯”折衷譯為“文王、武王、成王、康王的庶兄”,如李夢生著《左傳譯注》第122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6月。
第四種觀點以楊伯峻先生為代表,他對“文、武、成、康之伯猶多”的理解是,“此謂四王之子年長于三叔(按即周公旦、康叔封、唐叔虞)者尚多,如周公兄有管叔(見《史記·管蔡世家》),武王之子甚多,唐叔虞應(yīng)有庶兄,故云?!?/SPAN>(楊伯峻著《春秋左傳注》第1540頁,中華書局,1981年3月)。
我們認為第四種觀點是正確的。要得出這個結(jié)論,必須對子魚原話的結(jié)構(gòu)加以分析。
原話第1節(jié)闡明觀點“先王尚德”,也是對下文的總起;第2節(jié)講述武、成之際分物的背景,第3至5節(jié)正面論證周公旦、康叔封、唐叔虞這三叔雖身為“叔”,卻分獲甚豐;第6節(jié)總結(jié)第3至5節(jié),印證第1節(jié)的觀點,并承前啟后;第7節(jié)從反面論證管叔、蔡叔雖身為“伯”(相對于三叔而言),卻分獲甚寡;第8節(jié)以第1至7節(jié)論證的“先王尚德”為基礎(chǔ),反問為何現(xiàn)在歃盟不“尚德”;第9節(jié)論證先王不尚年;第10節(jié)以第9節(jié)為基礎(chǔ),反問為何現(xiàn)在歃盟“尚年”;第11節(jié)論證晉文公為盟尚德不尚年,而衛(wèi)先于蔡;第12節(jié)征求對方意見。
子魚為證明“尚德不尚年”這一結(jié)論,列舉了許多人物。如果“文、武、成、康之伯”確實是指四王的兄長,那么子魚大可列舉這些人物出來,以證明這些人物雖身為王之兄長卻分獲甚寡,那豈不是更有說服力?但在子魚所列舉的人物中,居然沒有一位是文、武、成、康的兄長,豈不怪哉?所以,“文、武、成、康之伯”不可能是指四王的兄長。
事實上,在子魚所列舉的人物中,分獲少的“伯”,都是王之子,如管叔和蔡叔。請?zhí)貏e注意子魚原話第6節(jié)在文中的承上啟下作用,此前講的是三叔,此后講的是二伯。因此,“文、武、成、康之伯”所指的應(yīng)該就是四王子輩中的“伯”,而不是其自身的“伯”??追f達的質(zhì)疑是有道理的,但是他的懷疑來自于他對子魚原話的誤解。
在子魚原話中,還有兩個與“文、武、成、康之伯”的結(jié)構(gòu)完全相同的語句,即“文之昭”和“武之穆”,既然后者指的是王的子輩,那么前者指的也是王的子輩,也就不足為奇了。所不同的是,前者還強調(diào)了對象的年齡和排行而已。
既然“文、武、成、康之伯”不是指四王的兄長,那么樓主以此為依據(jù)得出周初實行“幼子繼承制”就失去了事實依據(jù)。況且,子魚所討論的事情是分獲的豐寡與年齡和德行的關(guān)系,與王位的繼承沒有絲毫關(guān)系,它不可能支撐樓主的結(jié)論。
正好相反,我們甚至認為,子魚的討論還可以從側(cè)面證明周初實行的是“嫡長繼承制”。因為王子之“伯”是要繼承王位的,成為周王后,全天下都是他的,他只能對其昆弟進行封賞,而即使他再有功德,也沒有人能對他進行封賞。所以,這個“伯”當然就只能是分獲極寡了。
請賜教,謝謝!
無論是嫡長制,還是世及制,皆屬于“家”法,而繼承制和傳襲制則屬于“國”禮,兩者相互關(guān)聯(lián),又大相徑庭,它伴隨著『襲姓建氏』到『姓氏合一』的這一封建禮制的奠基時期,有著長達千年,跨越三代的孕育發(fā)展階段,不是一蹴而就的。
“伯仲叔季少”,這是『家』法中的兄弟排位。其中“少”概指年不尚嘉,也就是尚沒舉行冠禮、不能立戶別業(yè)的“宗族被監(jiān)護人”——雷同于今美歐18歲成年后,跟父母家族別居,合法擁有個人私產(chǎn)的狀況;在『宗族冠禮』之前,即便是創(chuàng)業(yè)所得、天子所賜,其財物所有權(quán)和支配權(quán)也屬于該氏全宗族的(即法人代表),而本人僅是使用權(quán)與惠及優(yōu)先而已……
是謂『封建家法』,是謂『封建禮教』!直到今天仍是海外華人家族企業(yè)普遍遵循的傳襲鐵律,民國影視中的“亂了祖宗家法”哮罵腔調(diào),可謂根深蒂固矣
“公侯伯子男”則是『國』法中的等帙排位,是面向天下異姓諸侯的,它跟《周禮》中的廟謚制度息息相關(guān)。
像文中的管叔、蔡叔等是生前的兄弟排位,周公、召公等是死后追贈的國爵等帙。而他們生前封地采邑、死后為子孫所承繼的邦土,未必就一直是伯國、男國等,《周禮》中有著嚴格的評級、獎懲制度。
因此上,周公、召公因為功高德著,在岐山冢廟(龍興地)、西周宗廟、成周家廟、魯國“始祖”宗廟以及《詩經(jīng)》、《尚書》、《春秋》中,皆被祭祀、歌頌和青史傳名的!而管叔、蔡叔卻差了很多,康叔、衛(wèi)叔不好不壞……
『家』法對應(yīng)的是“一姓諸氏”之全宗族祠堂,只要不是少年夭亡、成年罪錯,死后不分尊卑、功勞,按血緣輩份榮登牌位,享受四時香火供奉——古人觀念中“靈魂不死”、“死時殯喪,在法師引導下,三魂飛升于歷代祖宗們所聚居的靈山(永恒天堂),而七魄隨肉體返歸于后土(黃泉地府)”。
“伯仲叔季”乃是社會走訪時的禮節(jié)尊稱,從來都是為了宣講文德/王化的。那些小民、賤戶、罪囚等非士大夫、王孫貴族階層,根本沒有資格受用的??刹皇呛髞頎€大街的稱呼
『國』法對應(yīng)于堪比“三皇五帝及其賢臣良將”的、當代或本朝創(chuàng)下了文治武功的杰出人物,天子或諸侯贈其謚號,建立神廟,讓全國各地的士子庶民都來上香拜訪,宣揚他們的崇高事跡與德望。大的如天子敕建的軒轅廟、文武廟,小的如許由廟、西門豹廟等等。
在孔子之前,各姓神祖、諸氏始宗及山鬼河伯的壇廟較多;在孔孟之后,隨著戰(zhàn)國士大夫階層的崛起,那些名臣良將的廟宇開始大量地出現(xiàn)——司馬遷贊曰:通古今之變,究天人之際,成一家之言。以天地易道來詮釋、規(guī)劃和預判人道萬事,乃是諸子百家不約而同的歷史使命。
是故,繼承制分為家、國兩個層面:
在孔老之前,“家法”置于“國法”之上。
一種如周王室的『少子傳襲制(雷同于蒙東燕遼北狄民族的“少子守灶”習俗)』:
少子繼承王室祖先圖騰及姓氏,主要使命是坐守王邑,祭祀宗廟;而長子長孫,不管是否受賜封地,待成年后充當國邦的實權(quán)管理者(即官僚佐臣)——此時的“嫡長制”,“嫡”指立國王姓之血脈直裔,“長”指宗族冠禮后的成年男?。贿@是一種開拓型、開放式的前封建禮法,對于兄弟嫡庶、母妃尊卑要求不嚴、不高。
是謂『尚賢不尚德(注:“德,得也”,血緣出身所先天附加的地位尊卑、財物支配等宗族權(quán)責,又叫“天命”)』。
不論是“父傳子孫(世襲制)”、還是“父傳弟子(世及制)”,僅是外在形式而已,須看其財產(chǎn)的宗族內(nèi)分布狀況、權(quán)力的國邦內(nèi)執(zhí)掌對象。南方楚國(據(jù)說跟殷禮很像)就是世襲制和世及制混合態(tài)的典型,君權(quán)(祭天祀祖襲王姓)、軍權(quán)和相權(quán)三者分離,并由與王室同姓異氏的世襲貴族們把持……雷同于國有企業(yè)
另一種就是雷同于羌彝(夷)的『宗長(諸姓聯(lián)盟大酋長/民族)-族長(本姓同盟大伯長/氏族)-家長(居地六代血緣大令長/支族)』,一般而言,財產(chǎn)、權(quán)力歸屬全部落所有,長子長孫出任這三個世襲職務(wù),但僅有支配權(quán)、使用權(quán),而無所有權(quán)、出讓權(quán)!雷同于今天的集體企業(yè)
是故,繼承制分為家、國兩個層面:
在孔老之后,“國法”置于“家法”之上??鬃铀篮筮M入戰(zhàn)國時代,從「大國爭霸」跨入「強國兼并」時代,戰(zhàn)爭激烈,災(zāi)厄?qū)遗d,先前慢節(jié)奏的君權(quán)、相權(quán)和將權(quán)“三權(quán)分立”的春秋五霸模式,已經(jīng)很難適應(yīng)『大一統(tǒng)』的歷史發(fā)展訴求——“會盟、宣仁和討伐…”,效率太低了,不可控的因素太多。比如宋襄公敗了,不過是丟了霸主名號,不損根本國力。
整個戰(zhàn)國變法的主題,唯有一個中心“軍國極權(quán)”,即君、相和將權(quán)三者合一,規(guī)范化、條約化和憲法化,又叫中央集權(quán)——孔孟儒家宣揚的“王道”,公羊春秋學派鼓吹的“天子一爵制”(即天子或皇帝跟王公大臣、官僚士大夫乃是相同的階級,天子王孫盡管是超品,但至大不過仍是一個國邦爵位,而不是“先前天地易道下的永恒神位”,天子失德就會被新朝革命、意為廢止超品爵位,史上著名的湯武革命儒法兩家大論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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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之道、公羊春秋學派所界讀的『嫡長繼承制』,實質(zhì)上就是改頭換面了的羌彝(夷)大同制,即『世襲其職,賢長其德』??酌蠌膩頉]有計較過血統(tǒng)出身、尊卑地位,而從來是從職位操守、職權(quán)功過角度來論述的……
“長子長孫,世卿世祿”的嫡長繼承制,歷史中僅出現(xiàn)在邊遠土司、四夷羈縻等“一國兩制”的特殊狀況下,在華夏的歷代皇朝中名義上如此說,但事實上卻是“非主流的”!
其實,像魯國這種整齊的一繼一及的世系才像是假的,被改造過的。司馬遷作史記,參照其它記載改了古代世系已有先例。如契生昭明,結(jié)果在契的身后加了一王叫昭明。而王恒則被排除在外。先商十四世編造如此明顯,以至于和甲骨文記載抵觸甚多。
其實,像魯國這種整齊的一繼一及的世系才像是假的,被改造過的。司馬遷作史記,參照其它記載改了古代世系已有先例。如契生昭明,結(jié)果在契的身后加了一王叫昭明。而王恒則被排除在外。先商十四世編造如此明顯,以至于和甲骨文記載抵觸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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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懋父先生的懷疑是有道理的,司馬遷在《史記·魯世家》中給出的數(shù)據(jù)就反證了先生之疑。
《魯世家》:子幽公宰立。幽公十四年,幽公弟沸殺幽公而自立,是為魏公。魏公五十年卒,子厲公擢立。厲公三十七年卒,魯人立其弟具,是為獻公。獻公三十二年卒,子真公濞立......三十年,真公卒,弟敖立,是為武公。武公九年春......
從幽公立至武公卒,只有三代六君,而歷時172年。三代172年,這在年代學上都是窒息的,在歷史上也絕無僅有!從而反證了這六君在世次關(guān)系上司馬遷時代可能已經(jīng)不太清楚,而是以“一繼一及,魯之常也?!眮碜鞯囊粋€整齊劃一的排列!但也正是“魯之常也”一語,可知“一繼一及”并非制度,只不過是魯國常常如此,但也不是毎毎如是!否則,則《魯世家》所給的這三代六君年代其中必定有誤!然這種可能性很小,因為從其逆推所得魯伯禽卒年與周王年斷代是吻合的。因此這三代六君是太史公以“一繼一及,魯之常也。”而作的一個整齊劃一的排列的可能性更大。
1、即便摳字眼,從“一繼一及,魯之常也”這句話來看,若西周是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即周禮規(guī)定即是如此,則叔牙為何不說“一繼一及,周之常也”呢?搬出周禮來(禮與法春秋時代大致上還是合而為一的)不是更有說服力么?——那樣就相當于說:全天下都這么干,我們?yōu)槭裁床贿@么干吶?這個“魯”字不正好證明魯國的繼承現(xiàn)象是特例,而非常規(guī)么?
2、殷商為何“弟及”現(xiàn)象這么多呢?一句話就可以講明了:壽命太短啊?!咸熳佣鄽q就死了,這時他最大的兒子才三歲,要傳子的話,讓三歲小孩做天子,他干不了?。?/P>
3、“西周和春秋早中期時代一夫一妻制尚未確立。特別是婚前性自由的廣泛存在,無法保證長子血統(tǒng)的可靠?!薄晕膶W作品來作為史料用,恐怕很難說明問題?!e的例子都是“風”詩,在采風制度存在時,這些詩歌來源于民間,先秦統(tǒng)治者為了繁衍人口,所以有仲春之月會男女的規(guī)定,也不代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亂來的哦?——即便“雅”詩(假如其中也有類似的詩句的話),也不無吸取民間“風”詩加以改造的例子,似乎證明不了西周和春秋早中期時代婦女婚前性自由的廣泛存在吧?這似乎有點所謂有意識地選擇對自己的觀點有利的證據(jù)而忽視(無論是故意還是無意)對自己不利的證據(jù)的嫌疑?——前輩學者早有經(jīng)典論述:你要想證明春秋時代婦女地位高,從《左傳》中選擇出來的某些例子完全可以證明;但要想證明相反的婦女地位低,同樣也可以從《左傳》中找到例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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