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一及 魯之常也
——西周嫡長制說駁議
(首發(fā))
王恩田
山東省博物館
內(nèi)容提要:王國維《殷周制度論》提出,西周實行的是周公所確立的立子立嫡之制,即所謂嫡長繼承制。但周公本人卻不實行嫡長制,繼承周公的是次子君陳,成為周公之族的大宗宗子。而長子伯禽卻被分封到魯國,成為魯國的始封君和魯公的大宗宗子。中外學(xué)者相繼發(fā)現(xiàn)在西周魯國實行的不是嫡長制,而是一繼一及制。即傳一次子,傳一次弟。再傳一次子,再傳一次弟,依次類推。這種奇妙的繼承制度就是慶父之難時魯莊公之弟叔牙所說的“一繼一及,魯之常也”。一切囿于王國維的成見,對一繼一及制的曲解與抹殺都是錯誤的。
關(guān)鍵詞:嫡長繼承制 世及繼承制 一繼一及制 慶父之難
孔子在談到殷周兩代禮制的關(guān)系時指出“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論語·為政》)。即周代禮制是對殷代禮制的繼承與發(fā)展。與孔子的看法不同,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認(rèn)為殷周兩代禮制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在繼承制度方面,殷人實行“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子”的制度。而周人則實行周公所創(chuàng)立的“立子立嫡之制”。并由此而決定了“宗法及喪服之制”“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等其他一系列制度上的差異[1]。盡管史學(xué)界對于殷代的兄終弟及制還存在這樣那樣的爭論,但對于周人實行“立子立嫡之制”則篤信不疑,西周實行嫡長繼承制似乎已成為學(xué)界共識。但周公本人并不身體力行,不實行自己創(chuàng)立的嫡長制。實際上繼承周公的是次子君陳,成為周公之族的大宗宗子。而長子伯禽卻被分封到魯國,成為魯國的始封君和魯公的大宗宗子。這一具體事例,顯然是西周嫡長制的致命傷。就在《殷周制度論》發(fā)表后不久,梁啟超[2]、呂思勉[3]等中外眾多學(xué)者相繼發(fā)現(xiàn)了在周禮制定者周公的長子伯禽受封的魯國,西周時期所實行的不是嫡長制,而是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一繼一及制見于如下記載:
《公羊·莊公三十二年》:“莊公病,將死,以病召季子……,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慶父也存?!咀釉唬骸蚝胃??是將為亂乎?夫何敢?’”
《史記·魯世家》:“莊公有三弟,長曰慶父,次曰叔牙,次曰季友。莊公取齊女為夫人曰哀姜。哀姜無子。哀姜娣曰叔姜,生子開。莊公無適嗣,愛孟女,欲立其子斑。莊公病,而問嗣于弟叔牙。叔牙曰:‘一繼一及,魯之常也。慶父在,可為嗣,君何憂?’莊公患叔牙欲立慶父,退而問季友。季友曰:‘請以死立斑也?!?/span>
《公羊傳》與《史記·魯世家》的記載基本上相同,只是《公羊傳》說“一生一及”,《魯世家》則說“一繼一及”?!吧弊x作“甥”。在母系氏族社會時期,“知母不知有父”。由于不能確認(rèn)父子關(guān)系,職位繼承往往是舅傳甥。摩爾根曾指出:“家族形態(tài)的發(fā)展步驟必然要速于親屬制度,親屬制度是跟隨在后面來記錄家族親屬關(guān)系的?!?a title="" name="_ednref4" href="#_edn4">[4]也就是說親屬稱謂往往落后于婚姻制度。西周時期盡管早已進(jìn)入父系為本位時期,《公羊傳》仍然保留著母系氏族社會時代的親屬稱謂,稱“子”為“生”?!妒辣尽分械奈髦荇攪老狄策€保存著稱子為“生(甥)”的習(xí)俗。《世本》:“伯禽生煬公熙,熙生弗,弗生獻(xiàn)公具,具生武公敖”(《禮記·明堂位》疏引)所記魯國世系不說“子某”,而說“生(甥)某”。由此看來《公羊傳》稱“子”為生(甥),自有其淵源。
父傳子為“繼”,兄傳弟為“及”,“一生一及”或“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的繼承順序是傳一次兒子,傳一次弟弟。再傳一次兒子,再傳一次弟弟?!来祟愅?。魯國莊公以前是否如叔牙所說實行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可以通過魯國世系表加以驗證。茲根據(jù)《史記》中的《魯世家》《三代世表》和《十二諸侯年表》列出魯國這一時段的世系表。

上列世系表中規(guī)整的一繼一及的繼承譜系充分證明叔牙所說的“一繼一及,魯之常也”信而有徵,毋庸置疑。按照一繼一及的繼承次序桓公傳子莊公以后,莊公理應(yīng)傳位于其弟慶父。但莊公卻不愿遵守舊制度,不想傳弟而想把職位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子斑。于是就產(chǎn)生了上面的論戰(zhàn)。
一
繼梁啟超之后的中外學(xué)者雖然相繼發(fā)現(xiàn)了魯國的一繼一及繼承制,但卻囿于西周嫡長制說的成見,不能對一繼一及制做出正確的符合實際情況的解釋?;蛘J(rèn)為“魯君位承襲之法本一生一及,自莊公以前皆然。……右所述為周制(指嫡長繼承制——引者)蓋北方之俗。至東南之俗,則有異于是者。殷兄終弟及,魯、吳俗猶與相類”[5],是“由于東南一帶母系氏族消滅較晚之故”[6],或認(rèn)為這是由于魯居商人故地,從而使用了商族遺留下來的“夷俗”[7]?;蛘J(rèn)為一繼一及制是“一個很特別的現(xiàn)象”[8]。“是特殊現(xiàn)象”[9]?;蛘J(rèn)為一繼一及制“是沒有嚴(yán)格執(zhí)行嫡長制,是沒有遵守周禮”[10]。
把嫡長制視為“北方之俗”,把一繼一及制視為“東南之俗”,歸結(jié)為魯居“東南一帶”的地理因素所決定的看法是不正確的。就地理位置而言,秦國地處陜甘地區(qū)的大西北,春秋時期還實行過有子不傳而傳弟的兄終弟及制。《史記·秦本紀(jì)》:春秋秦國武公“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立其弟德公”?!靶洹I泳湃耍?。立其弟成公”。“成公立四年卒,子七人,莫立,立其弟繆公”。由此可見,“魯居?xùn)|南”,顯然不是實行一繼一及制的真正原因。魯國以遵奉周禮著稱于世,建國伊始就實行“變其俗,革其禮”的基本國策,即用周禮去變革當(dāng)?shù)匾娜说亩Y俗。說魯人實行“夷禮”,沒有遵守周禮,與事實不符。恰恰相反,一繼一及不是“夷禮”,而是正宗的周禮?!抖Y記·明堂位》:“成王以周公為有勛勞于天下,……命魯公以天子之禮樂?!?b>《禮記·王制》:“魯,王禮也,天下傳之久矣?!编嵭ⅲ骸巴醵Y,天子之禮也。傳,傳世也?!?/b>慶父派人殺掉已立為魯君的公子斑以后,齊桓公派仲孫湫到魯國名為“省難”,實為刺探摸底。仲孫湫向齊桓公匯報時有過一段重要的對話:
“仲孫歸曰:‘不去慶父,魯難未已?!唬骸糁味ブ??’對曰:‘難不已,將自斃,君其待之。’公曰:‘魯可取乎?’對曰:‘不可,猶秉周禮。周禮所以本也。……魯不棄周禮,未可動也?!保ā蹲髠鳌らh公元年》)
仲孫湫把一繼一及制的代表人物慶父仍然牢牢控制著的魯國政局,稱為“猶秉周禮”“不棄周禮”。由此可見,“周禮”就是指一繼一及制而言。如果套用叔牙的話,也可以說是“一繼一及,周之常也”。
還應(yīng)指出:魯國所實行的一繼一及制并非“特殊現(xiàn)象”。春秋早期宋宣公有子不傳,而傳位于其弟穆公和時說“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天下之通義也”(《史記·宋世家》)。就是說傳子與傳弟并舉的“世及以為禮”(《禮記·禮運》),并非一兩個國家的“特殊現(xiàn)象”。即使不是全部,也應(yīng)是西周、春秋時期大多數(shù)國家所通行的制度。
日本學(xué)者江頭廣根據(jù)《史記·魯世家》一繼一及制糾紛中的莊公(伯)、慶父(仲)、叔牙(叔)、季友(季)的“四分制族組織”與摩爾根在澳大利亞kamulavoi族發(fā)現(xiàn)的“結(jié)婚階級”相類比。把魯國分為伯、季與叔、仲兩組,認(rèn)為“一生一及”制就是伯、季與叔、仲兩組輪流繼承[11]。鈴木隆一則認(rèn)為中國古代的族,一姓中有伯和叔(或仲、季)兩支,其族內(nèi)繼承權(quán)是在伯與叔之間相授受。認(rèn)為在這種場合,伯和叔的相互關(guān)系可稱為兄和弟,這就是所謂兄弟相繼制說法的由來[12]。
江頭廣和鈴木隆一立論的根據(jù)是春秋早期魯莊公時代一繼一及制糾紛中分成慶父與叔牙的舊派和莊公(伯)與季友的新派之爭?,F(xiàn)在的問題是莊公以前一繼一及制中的魯國國君是否也有伯、仲、叔、季之分,是否也有江頭廣所說的伯季與仲叔兩組的劃分,是否也有鈴木隆一所說的伯、叔(或仲季)兩支的劃分,則是應(yīng)該加以討論的。據(jù)文獻(xiàn)記載,魯孝公的兒子名惠伯革,由于稱“伯”,可知是孝公的長子。據(jù)《世本·氏姓》記載“孝公生惠伯革,其后為郈氏”(《禮記·檀弓》正義引)。由此可知,孝公長子惠伯革被分封出去,成為郈氏之族的宗子。則繼孝公而嗣位的孝公之子魯惠公就不可能也是長子(伯)。而且在魯國銅器銘文中稱“伯”者比比皆是。如“魯伯大父”(《集成》3974),“魯司徒伯吳”(《集成》4415),“魯伯悆”(《集成》4458),“魯伯厚父”(《集成》10086),“魯伯者父”(《集成》10087),“魯伯愈父”(《集成》10113),“魯伯敢”(《集成》10222)等等。稱“仲”者有:“魯子仲之子歸父”(《集成》4640),“魯司徒仲齊”(《集成》4441),“魯大司徒子仲白”(《集成》10277)等3例。其中“魯子仲”和其子“歸父”都是春秋魯國政壇上赫赫有名的人物。魯子仲即“殺嫡立庶”的東門襄仲(《左傳·文公十八年》)。其子歸父即“欲去三桓以張公室”的公孫歸父[13](《左傳·宣公十八年》)。迄今為止,魯國金文中稱“叔”稱“季”者,一件也沒有。證明魯莊公以前除始祖伯禽外,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絕大多數(shù)魯國國君都不是長子(伯)或次子(仲)。魯國國君的長子、次子都像惠伯革和東門襄仲那樣,從魯國公室中分封出去,成為其他宗族的宗子。絕大多數(shù)的魯侯都應(yīng)是魯國國君的幼子(叔或季)。不僅證明江頭和鈴木兩家所設(shè)想的伯季和仲叔兩組,或伯與叔兩支交替繼承的傳承關(guān)系事實上是不存在的。而且大量金文材料證明,魯國國君中沒有長子(伯)、次子(仲)的事實,充分證明西周魯國只能實行其實質(zhì)為幼子繼承的一繼一及制,而不可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二
上述各家雖然未能對一繼一及繼承制做出符合事實、合乎情理的詮釋,卻沒有任何人懷疑一繼一及制的存在。但有人就像魔術(shù)師那樣,把包括他的導(dǎo)師[14]在內(nèi)的中外學(xué)者都承認(rèn)的一繼一及制,變成了子虛烏有,予以抹殺[15]。
我們說一繼一及是西周時代的繼承制度,他卻偷梁換柱,不在《上編·西周宗法制度》中討論,反而是在《下編·東周宗法制度》中,到一繼一及制已經(jīng)遭到破壞、已經(jīng)衰亡的東周時代去尋找一繼一及制,然后宣稱“魯王室沒有一繼一及制”。再者,一繼一及制是指國君的君位繼位,他卻到公卿大夫中去考查,然后宣稱“魯宗族沒有一繼一及”制。手法雖然很巧妙,但卻是徒勞無益,無助于否定一繼一及制的存在。
抹殺論認(rèn)為《公羊傳》和《魯世家》所記載的一繼一及制的材料“是否出自魯國,還有疑問。因為《左傳》上沒有?!瓰槭裁磳︳攪鴮m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的《左傳》,卻沒記載這一重要成規(guī)和祖先遺訓(xùn)呢?……在研究春秋各國制度時,《左傳》的可信程度一般要高于《公羊》《谷梁》,這在史學(xué)史上是有公論的”。
在抹殺論者看來,見于《左傳》記載的就是可信的,否則便是可疑的。但“楚國之舉,恒在少者”和“羋姓有亂,必季實立,楚之常也”這兩條見于《左傳》的有關(guān)楚國幼子繼承制的權(quán)威史料,為什么卻要千方百計的予以抹殺[16]?《國語·魯語》“季康子問于公父文伯之母”等“公父文伯之母”的六條言論,均不見于《左傳》記載,為什么卻照單全收,一條不剩地全部予以引用呢[17]?豈不是雙重標(biāo)準(zhǔn)?
一般說來,《左傳》是研究春秋各國制度乃至整個春秋史研究都是頭等重要的史料。其可信程度不僅高于《公羊》《谷梁》,甚至還可以說要高于《史記》。梁玉繩《史記志疑》就是根據(jù)《左傳》記載糾正《史記》關(guān)于春秋史實中的諸多失誤。我們也曾根據(jù)《左傳》的記載和考古發(fā)現(xiàn),糾正《史記·齊世家》“田常盡滅國、高之族”記載的失實[18]。
充分肯定《左傳》的可信度,這是問題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左傳》一書的局限性。就西周史實和制度而言,《左傳》所能提供的有用史料并不多。相對而言《史記》中則保存了大量的可信史料。是復(fù)原西周史無可替代的重要依據(jù)。例如史學(xué)界傳統(tǒng)觀念認(rèn)為我國有年可考的歷史是從共和元年開始的。而《魯世家》中伯禽以后所有國君均有年可考,從而可以把我國有年可考的歷史提前150年以上。再者,如上所述根據(jù)《魯世家》中所記載的相繼嗣位的國君及其親屬關(guān)系,可以排出可靠的西周魯國世系表。而包括周王朝在內(nèi)的西周其他各國的世系都存在這樣那樣有待糾正的錯誤[19]。也正是由于司馬遷客觀忠實地記載,我們才得以發(fā)現(xiàn)作為繼承制度史上由兄終弟及制向嫡長制發(fā)展的中間形態(tài)的一繼一及制。
此外,說《左傳》可信程度高,并不等于說《左傳》的記載句句可信,沒有任何錯誤。事實上《左傳》中也有這樣那樣的錯誤。例如《左傳·昭公二十九年》:“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學(xué)術(shù)界大多據(jù)此記載認(rèn)為春秋時期的晉國已經(jīng)開始用鐵來鑄鼎了。但是,早在上世紀(jì)50年代初,張政烺先生在北大歷史系講授古代史時,就曾根據(jù)《孔子家語·正論解》“趙簡子賦晉國,一鼓鍾,以鑄刑鼎”的記載,指出今本《左傳》“一鼓鐵”應(yīng)是“一鼓鍾”之誤。鼓和鍾都是量名?!耙还逆R”即統(tǒng)一不規(guī)范的量器[20]。今本《左傳》中的這一錯誤應(yīng)是在傳抄過程中出現(xiàn)的。還可以進(jìn)一步指出,古代刑書一般都是書寫在簡帛上,公之于眾。如《周禮·天官·太宰》:“乃縣(懸)治象之法于象魏?!毕笪菏菍m廷之外的闕門。即把法律條文懸掛張貼在闕門上詔告天下。而鼎是國家重器,必然會深藏府庫。不可能放置在人來人往的公開場所,任人觀覽。把刑書鑄在鼎上顯然不符合情理。此外,在古文字中“鼎”與“具”字形相近,圅皇父簋、駒父盨、曾子斿鼎等銘文中的“具”字不從貝,而從鼎[21]。因此我懷疑《左傳》中的“鑄刑鼎”應(yīng)是“鑄刑具”之誤。如拙說可信,則附在這段話后面的仲尼曰“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的這段以訛傳訛的議論,以及其他如“君子曰”之類,并非《左傳》中所原有的,而很有可能是劉歆輩所妄加的[22]。又如研究昭穆制度或宗法制度經(jīng)常被引用的《左傳·僖公五年》宮之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薄蹲髠鳌べ夜ニ哪辍罚骸肮堋⒉?、郕、霍、魯、衛(wèi)……文之昭也;邘、晉、應(yīng)、韓,武之穆也?!薄蹲髠鳌ざü哪辍罚骸翱凳?、文之昭也;唐叔,武之穆也?!钡?span>3條史料中所說的昭穆,一層意思是說太伯、虞仲是太王之子;虢仲、虢叔是王季之子。管、蔡等國是文王之子的封國;邘、晉等國是武王之子的封國。另外一層意思是說太王與王季、文王與武王都是父子關(guān)系。但是根據(jù)筆者的研究,昭穆制度的原始含義是“兄昭弟穆”。而“父昭子穆”則是漢儒的觀念[23]。《史記·晉世家》在引用《左傳·僖公五年》宮之奇的這段話時沒提“昭穆”,而說“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虢仲、虢叔,王季之子也”。證明我們的理解是正確的?!蹲髠鳌分衅渌麅蓷l材料則不見于《史記》。充分證明《左傳》這3條昭穆材料很可能是劉歆為了以父昭子穆原則興建“王莽九廟”[24]提供理論根據(jù)而“層累”上去的“贗鼎”。
抹殺論說:《左傳》“對魯國宮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這并不符合事實。瑞典漢學(xué)家高本漢(karlgren)在《論<左傳>之可信及其性質(zhì)》一文,利用見于《左傳》的“若”“斯”等7種助詞,與《論語》和《孟子》相比較,得出結(jié)論說“《左氏》的文法與魯語的文法絕不相同,其書必非魯人所作”[25]。此外,前人根據(jù)《左傳》使用夏歷以及《左傳》記晉、楚事詳,而記齊魯事略的特點,認(rèn)為作者很可能是晉國人。因而不可能對“魯國宮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相反,《公羊傳》作者公羊高是魯國近鄰齊國人,而且如上所述齊桓公在慶父之難時曾派遣仲孫湫到魯國來“省難”,對慶父之難的真相調(diào)查研究。因此,戰(zhàn)國時代齊國人公羊高的《公羊傳》才有可能“對魯國宮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公羊傳》關(guān)于慶父之難和“一生一及”制的論述才是最可信據(jù)的權(quán)威史料。
抹殺論說“《左傳》中的叔牙,并沒有從是否符合魯國繼承制度的角度來看慶父的繼位問題,而完全是從政治上著眼。他推舉慶父即位的理由,并不是由于他的血緣身份,使他具備了先于子般(斑)的優(yōu)先權(quán),而在于他的才能:‘慶父材’。這一記載,我認(rèn)為是真實的,符合當(dāng)時的特定場景”。
這是強(qiáng)《左傳》之不知以為知。其實,在古文字中,“才”“材”“在”這三個字原本是同一個字。《左傳》所說的“慶父材”,也就是《史記·魯世家》叔牙所說的“一繼一及,魯之常也。慶父在,可為嗣,君何憂”這段話中的“慶父在”,也就是《公羊傳》中所說的“慶父也存”?!蹲髠鳌返腻e誤是把叔牙的話掐頭去尾,只保留了“慶父材(在)”三個字。讓人如墜云霧,茫然不知所云。這充分證明《左傳》并非“對魯國宮廷內(nèi)幕了解的巨細(xì)無遺”,而是道聽途說,一知半解。由此看來,抹殺論者古文字方面的常識和讀古文獻(xiàn)的能力尚待提高。
抹殺論的另一個巧妙手法是把魯國西周一繼一及制分為自然傳承和非自然傳承,經(jīng)過分析得出結(jié)論說“凡是在君位自然傳承的情況下,繼承完全按父死子繼進(jìn)行;只有在發(fā)生變亂時,才出現(xiàn)兄死弟及”。但卻一方面承認(rèn)在自然傳承中,只有兩例“考公傳煬公”“真公傳武公”為兄死弟及。另一方面又說“然而真正兄傳君位于弟的,實際上一例也沒有”。顯然是自相矛盾,邏輯混亂。
抹殺論把厲公卒、獻(xiàn)公由“魯人立”視為非自然傳承,顯然是對于春秋時期的民主政治一無所知。國人不是什么“奴隸”而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大事都要通過召開國人大會作出決定。國人大會稱為“朝國人”,或稱“致眾”,也稱“外朝”?!吨芏Y·秋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奔赐ㄟ^召開國人大會,對于國家的戰(zhàn)爭危難、遷都、選舉國君等國家大事征求老百姓的意見。國人有權(quán)決定國君的廢立,見于《左傳》的例證很多:《左傳·隱公四年》:“衛(wèi)人逆公子晉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書曰:‘衛(wèi)人立晉,眾也?!薄蹲髠鳌の墓辍罚骸班J伯卒,郕人立君?!薄蹲髠鳌ば哪辍罚骸班嵢肆⒘迹o曰:‘……以順,則公子堅長,乃立襄公。’”《左傳·昭公十四年》:“國人弗順,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輿?!倍际菄苏瓶亓⒕龣?quán)的例證。至于國人趕走甚至殺掉國君的例證,《左傳》中更是史不絕書。就以慶父之難的記載為例:
《史記·魯世家》:“哀姜與慶父謀,殺閔公而立慶父,……魯人欲誅慶父。慶父恐,奔莒。于是季友奉子申入,立之,是為釐公?!居岩再V如莒,求慶父。慶父歸,使人殺慶父,慶父請奔,弗聽。乃使大夫奚斯行哭而往。慶父聞奚斯音,乃自殺。”
《左傳·閔公二年》:“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賂求共仲于莒,莒人歸之。及密,使公子魚請。不許,哭而往。共仲曰:‘奚斯之聲也?!丝O。”
可見“魯人”不僅有權(quán)“立”獻(xiàn)公。而且也有權(quán)“誅”殺已立為國君的慶父。證明春秋時期國人廢立國君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因此,抹殺論把“魯人立”獻(xiàn)公視為非自然繼承是錯誤的?!蹲髠鳌仿┑袅恕棒斎擞D慶父”從而迫使共仲(即慶父)逃亡于莒的這一關(guān)鍵因素,讓人對慶父為什么突然出逃,感到莫名其妙。再次證明《左傳》對于魯國宮廷內(nèi)幕,并非了解的巨細(xì)無遺。如果抹殺論者能夠認(rèn)真讀讀《左傳》,增加對國人有權(quán)廢立國君方面的了解,相信不會再犯這類把“魯人立”視為非自然傳承的常識性錯誤。
抹殺論在山東古史界是頗有市場的?!渡綎|通史》首發(fā)其端,認(rèn)為一繼一及“僅僅發(fā)生于西周時期從魯幽公到魯孝公這段時間內(nèi)。而據(jù)《史記》記載,這期間總共發(fā)生的四次弟及事件(加上考公傳弟煬公應(yīng)該是五次,漏掉一次——引者),一次是篡殺自立,一次是魯人立之,一次是周王立之,另一次原因未詳。這就足以說明當(dāng)時魯國并未形成因而也就不存在‘一繼一及’的常則,否則‘弟及’順理成章,何需篡殺自立,何需借魯人之立,周王之手而立?”[26]
《魯國史·緒論》的撰寫者曾批評抹殺論對《公羊傳》和《史記》有關(guān)“一繼一及”制的記載“想方設(shè)法予以辯駁,力證此說之誤”。而贊同筆者關(guān)于一繼一及制的論述[27]。大概是出于唯《山東通史》“馬首是瞻”的緣故吧,不久又改弦更張,成為抹殺論的追隨者。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不僅把“魯人立”定性為非自然繼承,而且把周宣王立孝公和考公弟煬公的嗣位,也說成是“非自然傳承”。認(rèn)為“煬公之兄四年而卒,很可能屬于年輕夭折,煬公極有可能是在考公沒有子嗣的情況下的傳承關(guān)系造成的偶然現(xiàn)象”[28]。抹殺論另外的追隨者還巧立名目,提出“司馬遷在用‘立’這個詞時是很有分寸的。凡按常規(guī)而立的國君,均書作‘某某立’。否則,便用‘立某某’,而更為明確則為‘某某自立’”。但在分析“真公卒,弟敖立”的性質(zhì)時,卻認(rèn)為“此例符合司馬遷‘某某立’的筆法,當(dāng)屬按‘兄終弟及’常規(guī)而繼位的”。而后又筆鋒一轉(zhuǎn)說“但也不排除或因真公無子,或因其子不肖,因而才立其弟的。終因《史記》語焉不詳,我們不便置喙”[29]。這種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的手法,與嚴(yán)肅的史學(xué)研究顯然毫無共同之處。
把宣王立孝公說成是非自然繼承,也是不對的。詩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小雅·北山》)。周王朝號稱天下共主,又是魯國的宗主國。不僅立國君要經(jīng)過周王朝的同意,即使是立太子也要經(jīng)過周王朝的認(rèn)可。魯武公率長子括和少子戲去朝見宣王。宣王立少子戲為太子即懿公,是其證。當(dāng)長子括的兒子伯御起而爭位,殺懿公自立為君。由于是破壞一繼一及制的篡位,沒有得到周王朝的認(rèn)可。盡管已經(jīng)在位11年,最終結(jié)果還是被周宣王所殺(《國語·周語上》《魯世家》)。宣王立懿公弟孝公,恢復(fù)了一繼一及的繼承制度。非法繼承君位的是伯御,怎能把宣王立孝公視為非正常傳承呢?
說考公“很可能屬于年輕夭折”,說懿公是在“考公沒有子嗣的情況下”才繼位為君的,也屬臆斷。《說文》:“老,考也。”又說“考,老也”。老、考二字互訓(xùn)。既然考公被謚為“考”,很可能是老死于君位。至于說煬公因考公無子嗣才得以嗣位,也是毫無根據(jù)的假設(shè)。古代君王多妻多子,考公不會是例外。而且凡是實行兄終弟及的國家,有子無子并不重要。如吳、宋、秦等國都有很多有子不傳而傳弟的的例證。把考公傳位于其弟煬公說成是非自然傳承,顯然是不正確的。
如果不是顛倒黑白,稍微有點實事求是的精神,應(yīng)該承認(rèn)據(jù)上列世系表可知,莊公以前真正弒殺的非自然傳承只有三次。一次是魏公殺幽公。一次是伯御殺叔父懿公。一次是桓公殺其兄隱公。魏公為什么要殺幽公,不見于記載,但從謚稱中可以窺見其真相。《逸周書·謚法解》:“動祭亂常曰幽?!保钻俗ⅲ骸耙咨裰唷!迸苏裨疲骸芭e動祭祀而亂常位,如逆祀是已。幽者,謂其不明禮也?!敝煊以疲骸皠屿o亂常,言起居無節(jié),號令不時?!?span>)“克威捷行曰魏,克威惠禮曰魏”。(劉師培云:“《通考》‘惠’作‘順’?!笨钻俗ⅲ骸坝型粜??!迸苏裨疲骸拔?,高也。”陳逢衡云:“《方言》:‘魏,能也?!敝煊以疲骸拔捍笠病!阂粑?。”)[30]幽公很可能是祭祀時隨意變動神主的位次?;蛘呤怯捎跊]有按照“四時”的規(guī)定發(fā)布號令。觸犯了某些禮制規(guī)定而被殺的。而魏公則是由于迅速、敏捷的能夠“惠(順)禮”即糾正理順了被幽公擾亂禮制的錯誤言行而被謚為“魏”的。魏公殺幽公即使不是受命于周王朝,至少也是周王朝所認(rèn)可的。因而不像伯御殺懿公那樣受到周王朝的干涉。而伯御殺懿公是破壞一繼一及制的篡位,是真正的非自然傳承。周宣王出面干涉,伐魯殺伯御,立懿公弟孝公,恢復(fù)了一繼一及繼承秩序。正因為周宣王維護(hù)了周公創(chuàng)立的一繼一及制,史稱“法文、武、成、康之遺風(fēng)”(《周本紀(jì)》)。是“宣王中興”的一個具體實例。至于桓公殺兄隱公,則是聽信野心家公子揮的讒言,弒殺原本想實行一繼一及制傳位其弟桓公的搶班奪權(quán),雖屬非自然傳承,但卻不能作為抹殺論者的借口。
抹殺論的追隨者們還把叔牙“一繼一及,魯之常也”說成是為其兄慶父即位而“尋找借口”。殊不知叔牙說這話之后立即被迫飲鴆自殺。假如叔牙為自己或為其子孫即位而去“尋找借口”,倒也不難理解。但叔牙卻是為其兄慶父即位而甘冒殺頭的危險去“尋找借口”,真所謂“匪夷所思”了。再說叔牙可以“尋找借口”,其政敵莊公和季友不是同樣也可以“尋找借口”嗎?如果魯國的常法不是一繼一及而是嫡長繼承制,季友何嘗不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嫡長繼承,魯之常也”,據(jù)理批駁叔牙的“謊言”?事實是季友并無任何“借口”可找,只能在莊公面前表態(tài):“愿以死立斑也”??梢娔⒄摰摹皩ふ医杩凇闭f,不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借口”而已,豈有他哉。
三
與上述各家對一繼一及制的曲解不同,尤其是對一繼一及的肆意抹殺不同,筆者認(rèn)為一繼一及制是從兄終弟及制向嫡長繼承制發(fā)展演變的一個重要的中間環(huán)節(jié)。一繼一及制發(fā)展到西周晚期,進(jìn)入了其衰落期,出現(xiàn)了伯御爭位的第一次沖擊。春秋時代是從一繼一及向嫡長制發(fā)展演變的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nèi)充滿了立子與立弟、立嫡與立庶的斗爭。慶父之難,是一繼一及存亡的大決戰(zhàn)。以叔牙和慶父的相繼自殺和季友擁立僖公為結(jié)局。慶父、叔牙成為一繼一及舊制敗亡的犧牲品,而季友則成為確立傳子制的英雄,史稱“季氏有大功于魯”即指此而言。此后經(jīng)過了東門襄仲的“殺嫡立庶”和“昭公之立”等立嫡與立庶的斗爭。直到春秋末年的哀公之立以后,嫡長繼承制才趨于確立。其他各國與魯國一樣,大體經(jīng)過了春秋時期新舊繼承制度斗爭的過渡時期和戰(zhàn)國時代嫡長繼承制確立的歷程[31]。
西周時期之所以不可能實行嫡長繼承制,而只能實行一繼一及制為代表的世及制,是由于受到私有財產(chǎn)發(fā)展?fàn)顩r和婚姻制度的制約。郭沫若先生曾正確地指出“殷周兩代是沒有私有財產(chǎn)的”[32]。西周時代作為財產(chǎn)的主要組成部分的土地和住房,是公有的,不準(zhǔn)買賣。即所謂“田里不鬻”(《禮記·王制》)。作為私有財產(chǎn)占有情況的專有名詞“富”字,在《詩經(jīng)》時代尚未出現(xiàn)。因此,有助于私有財富積累的君位繼承,尚不具備巨大的吸引力。西周時代幾乎看不到春秋時期特有的頻繁的爭位弒殺事件。反而在西周和春秋時期,經(jīng)常會看到頻繁的讓位事件[33],可以充分證明這一點。實行嫡長繼承制的宗旨是要把職位與財產(chǎn)傳給血統(tǒng)可靠的嫡子長孫。而只有以“男女有別”為主要特征的一夫一妻的確立,才能提供血統(tǒng)絕對可靠的兒子。《詩經(jīng)》時代愛情詩的充斥,表明西周春秋時期的婦女享有充分的婚前性自由。因而無法保證嫡長子血統(tǒng)的純正。這就是為什么西周時代不可能實行嫡長繼承制的根本原因[34]。
為什么只有魯國西周時期實行一繼一及制呢?為什么在周王朝和其它諸國西周世系中看不到一繼一及譜系,而是清一色的子繼之法呢?這首先要歸功于魯國史乘和典籍的完備。其次還要歸功于《公羊傳》和《史記》客觀忠實地記載。
春秋時期晉國執(zhí)政韓宣子在魯國參觀保存在太史氏的史乘和典籍之后,驚嘆“周禮盡在魯矣”。正是由于魯國史乘、典籍的完備,我們才得以發(fā)現(xiàn)記錄世系的兩套系統(tǒng):《國語·魯語》:“夫宗廟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長幼,而等胄之親疏也。……故工史書世,宗祝書昭穆。”兩套系統(tǒng)中記錄直系的“世”,也就是《世本》。由于避唐太宗李世民的諱,也稱《系本》?!笆馈庇晒ず褪穬煞N官員負(fù)責(zé)記錄;另一套系統(tǒng)是兼記旁系的“昭穆”,由宗和祝兩種官員負(fù)責(zé)記錄。按照昭穆關(guān)系圖示魯國西周世系如下:

昭穆關(guān)系圖表明:考、幽、厲、真、懿等五公均是兄,屬昭列。煬、魏、獻(xiàn)、武、孝等五公均是弟,屬穆列。據(jù)此可以認(rèn)為,昭穆制度的原始意義是兄昭弟穆。
而據(jù)上引《世本》所記魯世系從伯禽至武公敖等五代,都是直系。而考公、幽公、厲公、真公等旁系國君都被排除在外了。《世本》只記魯國直系國君的記載,使我們加深了對《魯語》這段話的理解,找到了之所以能夠在魯國看到一繼一及繼承制的緣故。據(jù)《左傳·昭公十二年》“熊繹與呂級、王孫牟、燮父、禽父并事康王”的記載,可知楚、齊、衛(wèi)、晉、魯?shù)纳鲜鰢c周康王同時。為了增加可比性,把從周康王至周厲王出奔同一時段的西周各國世系分為五個類型。周、衛(wèi)、燕三國的周型經(jīng)歷7~8世,在位國君8人。晉、曹、蔡三國的晉型,經(jīng)歷5世,在位國君5人。而魯國介于二者之間,經(jīng)歷5世,在位國君8人。如上所述,魯國西周時代基本上都處在有年可考的歷史時期。因此,魯國西周世系和國君間的親屬關(guān)系是可信的。而包括周王朝在內(nèi)的其他各國有年可考的歷史時期是從共和元年開始的。因此,周王朝等其他各國的西周世系是可疑的。必須根據(jù)西周魯國世系加以糾正[35]。周、衛(wèi)、燕三國與同期魯國相同,在位國君都是8人,是正確的。而經(jīng)歷世代比魯國多2~3世則是錯的。晉、曹、蔡三國與魯國相同,都是經(jīng)歷5世是對的。在位國君比魯國少3人,則不正確。
楚、齊、秦宋四國西周世系與周型三國相類似。杞、陳二國西周世系則與晉型三國相類似。為使眉目清楚,茲列出西周各國世系經(jīng)歷世代與在位國君人數(shù)對照表:

上列西周各國世系對照表中如此涇渭分明的極有規(guī)律的現(xiàn)象,證明同一類型各國應(yīng)該具有相同的史料來源。如上所述,由于魯國既保存了“世”的記錄,又保存了“昭穆”的記錄,因而既可以看到直系國君,也可以看到旁系國君。由于晉型三國和陳、杞二國可能沒有兼記錄旁系的“昭穆”系統(tǒng),因而只保存了“世”的記錄,比魯國所少的國君人數(shù)應(yīng)是旁系國君。為什么周王朝沒有像魯國那樣保存著“世”和“昭穆”的記錄呢?據(jù)《竹書紀(jì)年》記載:“(伯盤)與幽王俱死于戲。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太子,故稱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攜。周二王并立。”(《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引)西周王朝原來也應(yīng)與魯國一樣,有過“世”和“昭穆”的兩套記錄世系的系統(tǒng)。伴隨著西周王朝的覆滅,“世”和“昭穆”的記錄可能已毀于西夷、犬戎攻滅西周王朝的戰(zhàn)火。因此“周之東遷,晉鄭焉依”(《左傳·隱公六年》)的東周王朝沒有保存著西周時代“世”和“昭穆”的記錄不難理解。至于周型中的衛(wèi)國和楚型四國,可能原來就不一定有兩套記錄世系的系統(tǒng)。之所以能夠知道周王朝和西周各國國君的謚稱,估計是根據(jù)保存在魯國的報喪告葬的“訃”的記錄。但由于報喪告葬時只告知死葬的日期,而不告知死葬國君與前任和繼位國君之間的親屬關(guān)系,因而也就搞不清死葬國君屬于直系或者屬于旁系。后世各國世系的整理者于是就按照戰(zhàn)國以后出現(xiàn)的父死子繼的慣例,都冠之以父子關(guān)系,西周各國的子繼譜系應(yīng)該就是這樣形成的。燕國由于和魯國不通往來,魯國沒有保存該國的訃告記錄,因此燕國自召公以后惠公以前國君的名字與謚稱均失載。《燕世家》所謂“九世至惠侯”,應(yīng)是根據(jù)西周王朝同期經(jīng)歷世代數(shù)目推算出來的。所謂“九世”應(yīng)是“九傳”之誤。這就是為什么只能在魯國西周世系中看到一繼一及的譜系,而在包括周王朝在內(nèi)的其他各國西周世系中只能看到清一色的子繼譜系的根本原因[36]。
以魯國為代表的西周一繼一及繼承制度的發(fā)現(xiàn)與研究證明《禮記·禮運》關(guān)于夏商周三代實行“世及以為禮”,即傳子與傳弟并舉的繼承制度的看法是正確的。而《孟子·萬章上》關(guān)于“夏后、殷、周繼”即三代實行傳子制的說法是錯誤的。西周一繼一及制是殷商弟及為主、子繼為輔制的繼承與發(fā)展,因此可以說“周因于殷禮”。周禮所“損”的是從殷禮不限定傳弟次數(shù),而周禮改為每一世代只準(zhǔn)許傳弟一次。所“益”的是把傳子從殷商為輔的地位,上升為與傳弟對等的地位。因此孔子關(guān)于“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論語·為政》)的論斷是正確的。而王國維關(guān)于殷周兩代禮制有著本質(zhì)區(qū)別,周代實行立子立嫡之制的看法是錯誤的。
多年以來,在西周一繼一及制的研究中,經(jīng)常被一個揮之不去的疑問所困擾。倡導(dǎo)文獻(xiàn)記載與地下材料相結(jié)合的“雙重證據(jù)法”的王國維,在撰寫《殷周制度論》時,難道會不讀《春秋》三傳和《史記》嗎?為什么沒能發(fā)現(xiàn)魯國的一繼一及制呢?羅振玉與王國維的往來書信回答了這一疑問。王國維自稱“《殷周制度論》至今日始脫稿,約得二十紙。此文根據(jù)《尚書》《禮經(jīng)》與卜辭立說”[37]。所謂《禮經(jīng)》是指《周禮》《禮記》《儀禮》等三《禮》而言。由此可見,王國維在寫作此文時確實沒讀《春秋》三傳與《史記》。這顯然就是他沒能發(fā)現(xiàn)一繼一及制的奧秘所在。讀讀王國維的這封信,難道還會有人對《殷周制度論》以及西周嫡長制說奉若圭臬,篤信不疑嗎?一繼一及制的抹殺論可以休矣。
[1]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中華書局,1959年。
[2] 梁啟超《中國歷史研究法》商務(wù)印書館,1922年,中華書局2009年5月重印。
[3] 呂思勉《中國政體制度小史》,上海中山書店,1929年。
[4](美)摩爾根《古代社會》386頁,商務(wù)印書館,1981年。
[5] 呂思勉《先秦史》開明書店,194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重印。
[6] 呂思勉《中國通史》第二章族制,開明書店,1947年。
[7]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370頁,科學(xué)出版社,1956年。
[8] 高耘暉《魯國的‘一生一及’繼承制度》,《食貨半月刊》,第二卷第十二期,1935年10月。
[9] 李亞農(nóng)《周族的氏族制與拓跋族的前封建制·序言》,華東人民出版社,1954年。
[10] 楊寬《古史新探》181頁,中華書局1965年。
[11] 江頭廣《史記魯世家よりみたる‘一生一及’についつ》,《東京支那學(xué)會》第十一號,1952年9月。
[12] 鈴木隆一《一生一及の相續(xù)法》,《東方學(xué)報》京都33,1963年3月。
[13] 王恩田《跋唐縣新出歸父敦》,《文物春秋》1990年2期。
[14] 吳澤《中國歷史大系·古代史》483頁,棠棣出版社,1949年。
[15] 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學(xué)林出版社,1991年8月。
[16] 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145~152頁,學(xué)林出版社,1991年8月。
[17] 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164~165頁,學(xué)林出版社,1991年8月。
[18] 王恩田《臨淄國子墓和郎家墓的年代與墓主問題》,《考古與文物》1985年6期。
[19] 王恩田《<史記>西周世系辨誤》,《文史哲》1999年1期。
[20] 吳榮曾《張政烺先生與古史研究》,《揖芬集——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jì)念文集》21頁,
社會科學(xué)文獻(xiàn)出版社,2002年5月。
[21] 容庚《金文編》162頁,中華書局,1985年7月。
[22]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前言引(南宋)林栗:“《左傳》凡言‘君子曰’是劉歆之辭?!敝腥A書局,1981年3月。
[23] 王恩田《周代昭穆制度源流》,《西周史論文集》,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
[24] 王恩田《“王莽九廟”再議》,《考古與文物》1992年4期。
[25] 胡適《論<左傳>之可信及其性質(zhì)摘要》,《古史辨》第五冊,樸社,1935年初版,海南出版社2003年6月重印。
[26] 安作璋主編《山東通史·先秦卷》323~324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
[27] 郭克煜等《魯國史》21~22頁,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
[28] 楊朝明《魯國“一繼一及”繼承現(xiàn)象再考》,《東岳論叢》1996年5期。
[29] 李衡眉等《“一繼一及”非“魯之?!闭f》,《齊魯學(xué)刊》,1999年6期。
[30] 黃懷信等《逸周書匯校集注》732~73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
[31] 王恩田《從魯國繼承制度看嫡長制的形成》,《東岳論叢》1980年3期。
[32] 郭沫若《奴隸制時代》44頁,科學(xué)出版社,1956年11月。
[33] 王恩田《楚國之舉 恒在少者》,《中國史研究》2014年1期。
[34] 王恩田《再論西周的一繼一及制》,(臺)《大陸雜志》84卷3期,1992年。
[35] 王恩田《<史記>西周世系辨誤》,《文史哲》1999年1期。
[36] 王恩田《<史記>西周世系辨誤》,《文史哲》1999年1期。
[37] 長春市政協(xié)和學(xué)習(xí)委員會編《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289頁,東方出版社,2000年7月。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8月9日。
本文發(fā)佈日期為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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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魯世家》記載(《國語·仲山父諫宣王立戲》有類似記載):
武公九年春,武公與長子括、少子戲,西朝周宣王。宣王愛戲,欲立戲為魯太子。周之樊仲山父諫宣王曰:“廢長立少,不順;不順,必犯王命;犯王命,必誅之:故出令不可不順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行而不順,民將棄上。夫下事上,少事長,所以為順。今天子建諸侯,立其少,是教民逆也。若魯從之,諸侯效之,王命將有所壅;若弗從而誅之,是自誅王命也。誅之亦失,不誅亦失,王其圖之?!毙醺ヂ牐淞驗轸斕印O?,武公歸而卒,戲立,是為懿公。
懿公九年,懿公兄括之子伯御與魯人攻弒懿公,而立伯御為君。伯御即位十一年,周宣王伐魯,殺其君伯御,而問魯公子能道順諸侯者,以為魯后。樊穆仲曰:“魯懿公弟稱,肅恭明神,敬事耆老;賦事行刑,必問於遺訓(xùn)而咨於固實;不干所問,不犯所咨。”宣王曰:“然,能訓(xùn)治其民矣。”乃立稱於夷宮,是為孝公。自是后,諸侯多畔王命。
宣王欲立魯武公少子戲,樊仲山父卻認(rèn)為“廢長立少”為“不順”,“下事上,少事長”方為“順”,天子讓諸侯廢長立少,是“教民逆”。宣王不聽,結(jié)果招致魯國大亂,宣王被迫伐魯,“自誅王命”。而更嚴(yán)重的后果是其后“諸侯多畔王命”。
這段記載有力地證明了,周王朝實行的正是“嫡長繼承制”。
如果“一繼一及”確為魯國之“常”,那么莊公身后,依此“常制”傳位與弟即可。但為何莊公會因“愛孟女”而“欲立其子斑”且要問嗣于弟叔牙和季友?而理當(dāng)繼位的慶父為何竟然也只是“欲立哀姜娣子開(閔公)”(《世家》)?而慶父在殺死公子斑(般)之后,為何不理直氣壯自立為君,卻偏要立閔公?這實在說不通。
其實,無論是莊公欲立子斑,還是慶父欲立閔公,或者叔牙欲立慶父,都只是他們?yōu)樽陨砝嫠鞯目剂?,并不能證明什么。至于叔牙所言“一繼一及,魯之常也”,也不過是他利用魯君世系的巧合為擁立慶父所羅織的借口而已。慶父之難的起因,正是因為“莊公無適(嫡)嗣”(《世家》)。
《左傳·定公四年》 :“康叔、文之昭也;唐書,武之穆也?!边@就話是《國語·晉語四》里的?!蹲髠鳌ふ压哪辍罚骸班嵢肆⒘肌睉?yīng)是“鄭人立子良”。
今天鄙人讀了此篇論文也有些疑惑,王老先生沒有說《魯世家》里的這段話,這段話與所要論述的內(nèi)容和主張的觀點是矛盾的,應(yīng)該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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