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漫志
陳才
《詩》、《書》向稱難讀,首要原因即是其間詞義難明。一段時間以來,學者注釋《詩經》,多僅求文義通順,于語言本身和社會歷史層面的關注則略顯不足。本文就《詩經》詞句之訓詁,準以《傳》、《箋》,核以《說文》,參以后世之論,再考其文理,審其辭氣,并驗諸他卷,兼顧語言之共時與歷時因素以及詩經時代的社會、歷史、文化背景,試作考釋四則,力圖還原本義,庶可俾讀《詩》者一二助焉云。文中錯誤難免,懇請博雅君子有以教之!
一、釋我心匪鑒
《邶風·柏舟》二章:“我心匪鑒,不可以茹?!?/SPAN>
《毛傳》:“鑒,所以察形也?!薄多嵐{》亦云“所以察形”云云?!督浀溽屛摹罚骸氨O(jiān),本又作‘鑒’,甲暫反,鏡也?!弊詠斫狻对姟氛?,多據《釋文》訓鑒為鏡,蓋亦以《釋文》與《毛傳》、《鄭箋》義同。諸治訓詁之學者,亦多以鑒、鏡為一物,未有異說。如,遼僧行均之《龍龕手鏡》,傳至宋國,則因避趙敬之嫌諱而改成《龍龕手鑒》。實則此說未安。鑒,繁體作“鑒”,《說文》作“鑑”,變上下結構為左右結構,二字部件相同,本當為同一字。其古字作監(jiān),如《尚書·酒誥》:“君無于水監(jiān),當于民監(jiān)?!倍肚f子·德充符》:“人莫鑒于流水,而鑒于止水?!薄秶Z·吳語》:“王其盍亦鑒于人,無鑒于水?!贝髓b皆由名詞引申為動詞,指察形而言,其本義則當指所以察形之物。本詩《毛傳》之訓正是?!吨芏Y·天官·凌人》:“祭祀,共冰鑒。”《周禮·秋官·司烜氏》:“以鑒取明水于月?!贝硕幹x,正同《詩經·邶風·柏舟》。
出土之古器物中有鑒也有鏡,如婦好墓中即有四面青銅鏡,但鑒卻與鏡不同,鑒為水器,其形制類盂,可盛水或冰。蓋其盛水可以察人之形,所以引申為察形之義。于此可知《毛傳》、《鄭箋》釋義之妙。袁愈荌譯詩、唐莫堯注釋之《詩經全譯》釋“鑒”為“青銅器名。古人盛水于鑒以照影,戰(zhàn)國以后銅鏡也稱為鑒?!?SUP>[1]所言甚諦。然本書又譯此句為“我心不是那明鏡”[2],則不大恰當,鑒字直接譯出即可,不必改譯為鏡。
戰(zhàn)國時期鑒、鏡相混,可能是由于鑒察形的功能已為鏡所取代。而后世遂逐漸忽視了二者之差別,遂誤以此二物為一,至少在陸德明的時代,此二者之間的區(qū)別已經全然不知了。
由此也提醒我們,對時代越古的注解,越應該更加給予重視,絕不能輕易憑自己的生活經驗或主觀理解改動古注。清儒胡承珙在談及其治《詩》何以要綜毛時,曾做過一個形象的比喻:“平心而論,問高曾者,必于祖父;談失火者,必先里鄰?!?SUP>[3]正闡明其中深意。王力在《訓詁學的一些問題》一文中認為訓詁當重視故訓,他說:“漢儒去古未遠,經生們所說的故訓往往是口口相傳的,可信程度較高?!虼?,我們應該相信漢代的人對先秦古籍的語言比我們懂得多些,至少不會把后代產生的意義加在先秦的詞匯上。”[4]王先生之說,于此可見一斑。
二、釋受侮不少
《邶風·柏舟》:覯閔既多,受侮不少。
《毛傳》、《鄭箋》于“侮”字皆未釋;《正義》以為“侵侮”,得之。今人多訓為侮辱,殊誤?!墩f文》:“侮,傷也?!笔亲x侮為侵侮之侮??家娪凇对娊洝分拔辍?,并無侮辱之義,多為欺侮、侵侮之義,如《大雅·烝民》:“不侮矜寡,不畏強暴?!薄缎⊙拧ふ隆罚骸皯n心愈愈,是以有侮?!薄洞笱拧ぞd》:“予曰有疏附,予曰有先后,予曰有奔奏,予曰有御侮?!薄洞笱拧せ室印罚骸八姆揭詿o侮?!薄洞笱拧ば腥敗罚骸八逆A如樹,序賓以不侮?!被蚩梢隇檩p慢、侮慢之義,如《豳風·鴟鸮》:“今女下民,或敢侮予?!?
我又核之《左傳》中“侮”字的11處用例(其中有幾處是引用《詩經》語句的。),亦未見有可解作侮辱者,故本詩之侮字,似不可讀為侮辱之侮,當訓為欺侮。“受侮不少”,是指遭受了不少欺侮。
三、釋王事、政事
《詩經·邶風·北門》詩曰:
出自北門,憂心殷殷。終窶且貧,莫知我艱。已焉哉!天實為之,謂之何哉?
王事適我,政事一埤益我。我入自外,室人交徧謫我。已焉哉!天實為之,謂之何哉?
王事敦我,政事一埤遺我。我入自外,室人交徧摧我。已焉哉!天實為之,謂之何哉?
這首詩中二章、三章的“王事”、“政事”對言,其所指為何,《毛傳》無釋?!多嵐{》解二章曰:“國有王命役使之事,則不以之彼,必來之我;有賦稅之事,則減彼一而以益我。”是鄭玄以“王事”為邦國受天子所命役使之事,“政事”為賦稅之事?!犊资琛罚骸罢略埔慧嫖遥锌蓽p一,則為賦稅之事。政事是賦稅,則王事是役使可知。役使之事,不之彼而之我,使我勞而彼逸;賦稅之事,減彼一而益我,使彼少而我多。此王事不必為天子之事,直以戰(zhàn)伐行役皆王家之事,猶《鴇羽》云‘王事靡盬’,于時甚亂,非王命之事也?!?SUP>[5]細繹孔穎達之義,當是以為,此處“王事”是指征伐行役之事,但不必受天子之命,只不過名義上征伐行役當屬于王家之事,所以稱作“王事”。孔氏還引《唐風·鴇羽》亦有“王事”作證。清儒胡承珙則否定了孔穎達的這個說法,認為“王事”當專指天子之事。[6]朱熹《詩集傳》:“王事,王命使為之事。政事,其國之政事也?!?SUP>[7]朱熹則改訓王事為天子所命之事,改訓政事為諸侯國內之政事,后人多有從之者。而顧炎武《日知錄》則說:“凡交于大國、朝聘、會盟、征伐之事謂之‘王事’,其國之事謂之‘政事’?!?SUP>[8]今人屈萬里先生《詩經選注》訓“王事”為公事,“政事”未訓。[9]馬持盈先生《詩經今注今譯》則訓“王事”為“王家的私事”,訓“政事”為“政府的公事”。[10]
就《詩經》時代而言,諸侯僭稱王是不能被天子或其他諸侯容忍的事情。西周時代,徐國稱王,旋為周穆王所滅;戰(zhàn)國時代的齊威王和魏惠王互相承認對方稱王,也被他國視為重大事件;而其間楚、吳、越曾先后稱王,但三國地處蠻夷,不可與中原諸國等而視之。故,即使《邶風》和《唐風》出現“王事”,這個“王”也不當指諸侯,只能理解為天子,胡承珙對孔穎達的質疑是有道理的。其實,《詩經》中的“王”都是指天子。當時的政令當由天子或諸侯出,也就是說天子有王政,諸侯有國政,政事未必專就邦國言。而本詩中政事之義,孔穎達雖從《鄭箋》,但似未明其由;自宋代后,眾家亦皆未能明,如朱熹和顧炎武,皆當因“政事”與“王事”對舉,而訓其為“國之政事”。今人譯注亦多誤從朱熹《詩集傳》,于“王事”、“政事”二詞或語焉不詳,或誤解其義。我們要準確地弄清楚這兩個詞的意思,必須要參看這兩個詞的其他用例。
“王事”一詞,僅《詩經》中凡18見,除本篇中2見外,尚有:
《唐風·鴇羽》3見:“王事靡盬,不能蓺稷黍,父母何怙?!保ㄒ徽拢巴跏旅?/SPAN>盬,不能蓺黍稷,父母何食?!保ǘ拢巴跏旅?/SPAN>盬,不能蓺稻粱,父母何嘗?!保ㄈ拢?/SPAN>
《小雅·四牡》4見:“王事靡盬,我心傷悲?!保ㄒ徽拢巴跏旅?/SPAN>盬,不遑啟處?!保ǘ拢巴跏旅?/SPAN>盬,不遑將父。”(三章)“王事靡盬,不遑將母。” (四章)
《小雅·采薇》1見:“王事靡盬,不遑啟處?!保ㄈ拢?/SPAN>
《小雅·出車》2見:“王事多難,維其棘矣。”(一章)“王事多難,不遑啟居?!保ㄋ恼拢?/SPAN>
《小雅·杕杜》3見:“王事靡盬,繼嗣我日?!保ㄒ徽拢巴跏旅?/SPAN>盬,我心傷悲。”(二章)“王事靡盬,憂我父母?!保ㄈ拢?/SPAN>
《小雅·北山》3見:“王事靡盬,憂我父母?!保ㄒ徽拢八哪蹬砼?,王事傍傍。”(三章)“或棲遲偃仰,或王事鞅掌?!保ㄎ逭拢?/SPAN>
與《左傳》多以“有事”指有戰(zhàn)事相類,這里的“王事”均指天子的征伐、行役之事。我們再看看先秦時期的其他文獻中的“王事”,如《周易》:
《坤·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
《訟·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驈耐跏聼o成。
又如《左傳》:
《僖公四年·傳》:許穆公卒于師,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于朝、會,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袞斂。
《襄公二十九年·傳》:葬靈王,鄭上卿有事?!诱乖唬骸啊跏聼o曠,何常之有?”
《昭公七年·傳》:若從有司,是無所執(zhí)逃臣也。逃而舍之,是無陪臺也。王事無乃闕乎?昔武王數紂之罪以告諸侯曰:“紂為天下逋逃主,萃淵藪?!惫史蛑滤姥?。
《昭公十二·傳》:昔我先王熊繹辟在荊山,篳路藍縷以處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御王事。
以上數則,可以看出,“王事”是指天子征伐、行役之事。而《周禮》和《禮記》中還有以下5例:
《禮記·檀弓下》:工尹商陽與陳棄疾追吳師,及之。陳棄疾謂工尹商陽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諸!”
《禮記·禮器》:大饗,其王事與?
《禮記·喪服大記》: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禮記·喪服大記》:君既葬,王政入于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周禮·秋官司寇》:凡諸侯之王事,辨其位,正其等,協(xié)其禮,賓而見之。
這里的第一例,可視作與前面所說“王事”之義同。中間三例則說明,凡天子祭祀之事也可稱為“王事”。本來,正如《左傳》所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中亦有以“有事”指祭祀之事的,因此,祭祀之事必屬“王事”無疑。而最后一例,又提醒我們,凡王朝之大事,皆當在“王事”之內,比如天子朝覲、策命諸侯等。所以說,“王事”可指天子征伐、行役、祭祀以及朝覲、策命諸侯等大事。當然,典籍中還是以指天子征伐、行役為多。
此外,金文中關于征伐的一些資料也值得我們注意。西周時期的金文中多有“王征(政,正)”字樣,[11]是言天子親征。而西周早期的《啟作祖丁尊》有“啟從王南征”,《太保簋》有“王降征令于太?!保髦芡砥诘摹妒访夂叀酚小笆访庾髀煤叄瑥耐跽餍小?,《乖伯歸夆簋》有“王命益公征眉敖”,這說明整個西周時代,也有諸侯奉天子命或隨天子征伐。同樣為西周晚期的《虢仲盨蓋》有“虢仲以王南征”,這似乎可以理解為虢國矯天子之命以行征伐;而春秋早期的《曾伯
簠》則直言“余自用旅簠,以征以行”,這明顯可以看出,這時候的諸侯之間的互相征伐,不必再用“王”來做招牌。雖然春秋時期有諸侯僭稱王,但《左傳》中未見有以“王事”指諸侯言者,所以這個時期文獻中的“王事”仍應視作專指天子而言。而且,春秋時期一直有“尊王”的傳統(tǒng),天子地位下降,但一直還是名義上的共主,即使是一些霸主,也都是“挾天子以令諸侯”。在春秋時期,作為霸主的晉國,從來都是尊王的,所以,《唐風·鴇羽》中的“王事”,也當指天子言。于是,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就“王事”一詞之義,做出如下推測:在西周時代,征伐皆須由天子或由四方伯長、王朝卿士等奉天子之命以行,故“王事”當專指天子而言;春秋時代,諸侯雖有僭稱王,并互相征伐、朝見大國等,盡管我們不能排除那些僭稱王的國家的文獻中有以“王事”指諸侯言,但這畢竟是不被天子認可的事情,所以這個時期傳世文獻中的“王事”當仍視作指天子言;至于“王事”如顧炎武所說指諸侯“交于大國、朝聘、會盟、征伐之事”,當是在戰(zhàn)國時期,諸侯紛紛僭稱為王之后才出現的意義。
政事,多指政令之事,如《周禮·地官·族師》鄭玄注:“政事,邦政之事?!?SUP>[12]其實,還可指王政之事,如《尚書·說命中》:“惟厥攸居,政事惟醇。”《逸周書·大匡解》:“王乃召冢卿、三老、三吏、大夫、百執(zhí)事之人,朝于大庭,問罷病之故,政事之失……?!贝嗽娭?,《鄭箋》以為賦稅之事,《孔疏》從之,但未能揭明其理由。實際上,《鄭箋》訓為賦稅之事,是讀政為征?!吨芏Y·地官·均人》:“均人掌均地政。”鄭玄注:“政,讀為征。地征,謂地守地職之稅也?!?SUP>[13]《禮記·檀弓下》:“苛政猛于虎也?!蓖跻督浟x述聞》卷十四:“政,讀曰征,謂賦稅及繇役也?!?SUP>[14]張滌華先生《讀新版〈辭海〉偶識》亦詳申王引之此說,[15]其結論可信,當從之。政、征皆從正得聲,音同可通。其通假之例,于傳世文獻習見,比如:《管子·小匡》:“寬政役?!薄盾髯印ね踔啤罚骸跋嗟囟フ??!薄抖Y記·樂記》:“庶民馳政?!?正、政、征三字本同源,三字于出土文獻中通用者甚多,王輝先生《古文字通假字典》列舉了不少例證,可參看。[16]高亨先生《古字通假會典》“正字聲系”下列“正與征”條、“正與政”條、“征與政”條,[17]所舉則是傳世文獻中三字互相通假的例證。
鄭玄先注《禮》,后箋《詩》,或是因其于注《禮》中明言“政”通“征”,故于箋《詩》時未揭明通假,僅釋其義?!巴跏隆迸c“政事”二詞連用,其他文獻未見。此處連用,若以“政事”指王政之事或邦政之事,則與“王事”之意涵有相容之處,故當以鄭玄之釋于義為勝。以“政事”為賦稅之事者,在先秦文獻中尚有《孟子》中的一處用例:
《孟子·盡心下》:不信仁賢,則國空虛。無禮義,則上下亂。無政事,則財用不足。
第三句,趙岐注曰:“無善政以教人農時,貢賦則不入,故財用有所不足故也。”孫奭疏曰:“無政事以理財,則財用之而不足?!睂O奭又闡發(fā)章旨曰:“蓋禮義由賢者出,政事由賢者出,不信仁賢則禮義不興,禮義不興則政事不行,而國之財用于是乎不足?!?SUP>[18]楊伯峻《孟子譯注》從趙岐之說,將“無政事”譯作“沒有好的政治”。[19]三說皆不夠恰切。此處亦不若讀政為征,以“政事”為賦稅之事,于義為順。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詩經·邶風·北門》中的“王事”當是指衛(wèi)國受王命所行征伐、行役之事;“政事”即“征事”,指賦稅之事??傮w來說,“王事”一詞,大約在西周時代和春秋時代,一般是專指天子征伐、行役、祭祀以及朝覲、策命諸侯諸事;大約在戰(zhàn)國時期,則可兼指諸侯外交、朝聘、會盟、征伐、行役、祭祀之事?!罢隆币话阒刚钪?,可兼就天子與邦國言;而先秦時代的有些文獻中“政事”,當以“政”通“征”,指賦稅之事。
四、釋言之丑也
《鄘風·墻有茨》曰:
墻有茨,不可埽也。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
墻有茨,不可襄也。中冓之言,不可詳也。所可詳也,言之長也。
墻有茨,不可束也。中冓之言,不可讀也。所可讀也,言之辱也。
詩中“言之丑也”,今人多以為此“丑”為丑惡之丑,如,馬持盈《詩經今注今譯》就譯作“真是太丟丑了”。[20]
《詩經·小雅·十月之交》:“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毛傳》:“丑,惡也。”《說文》:“丑,可惡也。” 《十月之交》之日食事件,當為可惡之事,而非丑惡之事。《墻有茨》之“言之丑”,亦當指言語之可惡,而非言語之丑惡。《毛序》說:“墻有茨,衛(wèi)人刺其上。公子頑通乎君母,國人疾之而不可道也。馬銀琴先生《兩周詩史》認為此詩《續(xù)序》之說不可靠,“許多少數民族中都存在過一種‘父死妻其后母’的收繼婚俗”,就《左傳》所載,“至少在這些國家(按,指衛(wèi)、齊、晉、鄭),收繼婚俗不但存在,而且相當盛行,時人并不以此為恥。”“《墻有茨》‘中冓之言’乃指宣姜讒殺太子伋而使衛(wèi)公室不安之事?!?SUP> [21]其說可從。那么,這里的“言”就是指中冓進讒誣陷之言。如此說,句義正貫:言之丑也,其義當為中冓進讒誣陷之言甚為可惡。此蓋漢儒不明先秦風俗,據己意臆斷而致誤。
另,《毛傳》:“中冓,內冓也?!逼淞x難解?!墩f文》:“冓,交積材也?!惫屎笫蓝嘁詾榇藘诋斪x作構,指構屋,引申以指宮室。我頗懷疑這里冓讀作構,可指誣陷?!蹲髠鳌せ腹辍罚骸靶c公子朔構急子?!边@里的構正是誣陷之義。《左傳》所載此事,或就本詩而言。
【注釋】
[1] 袁愈荌譯詩,唐莫堯注釋.詩經全譯:修訂版[M].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8:35
[2] 袁愈荌譯詩,唐莫堯注釋.詩經全譯:修訂版[M].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8:34
[3] [清]胡承珙.求是堂文集//續(xù)修四庫全書:第1500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267上
[4] 王力.龍蟲并雕齋文集:第一冊[M].北京:中華書局,1980:343
[5]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繁體標點本[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201
[6] [清]胡承珙撰,郭全芝校點.毛詩后箋[M].合肥:黃山書社,1999:208
[7] [宋]朱熹著,朱杰人校點.詩集傳//朱子全書:第1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436
[8] [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力校點.日知錄集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41
[9] 屈萬里.詩經選注[M].臺北:正中書局,1976:38
[10] 馬持盈.詩經今注今譯:第6版[M].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9:60
[11] 華東師范大學戰(zhàn)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金文引得:殷商西周卷[M].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華東師范大學戰(zhàn)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金文引得:春秋戰(zhàn)國卷[M].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本文所據金文材料,皆取自本書。
[12]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繁體標點本[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362
[13]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繁體標點本[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409
[14] [清]王引之.經義述聞:影道光七年本[M].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327下
[15] 張滌華.張滌華目錄??睂W論稿[M].臺北:學海出版社,2004:132-133
[16] 王輝編著.古文字通假字典[M].北京:中華書局,2008:370-372
[17]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M].濟南:齊魯書社,1989:59-60
[18] [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繁體標點本[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455
[19] 楊伯峻譯注.孟子譯注:第2版[M].北京:中華書局,2005:328
[20] 馬持盈.詩經今注今譯:第6版[M].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9:68
[21] 馬銀琴.兩周詩史[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341-342
本文原載吉林大學《華夏文化論壇》第7輯。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10月17日。
本文發(fā)佈日期為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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