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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注譯商榷五則*
(首發(fā))
夏利亞
華東師范大學(xué)中文系
摘 要: 文章對《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 “賊殺人”、“賊傷人”、 “賊殺傷人”、“久者”提出了不同于整理小組的意見,認為它們的意思分別為“故意殺人”、“ 故意傷人”、“故意殺傷人”、“對標(biāo)記進行核驗的人”。并試對整理小組言為“位置不詳”的“ 夏山”的位置進行了考證。
關(guān)鍵詞:夏山;賊殺人; 賊傷人; 賊殺傷人; 久者
《睡虎地秦墓竹簡》[1]自1975年12月出土,迄今已逾30載,海內(nèi)外研究成果多達千余種,整理小組所做的注釋、譯文(本文統(tǒng)稱之為“注譯”)對這些成果的取得起了關(guān)鍵性的作用。然畢竟秦代文字簡古難懂,存世文獻資料又嚴(yán)重匱乏,對某些釋文的理解難免見仁見智,筆者不避淺薄,就注譯中的五個問題,提出商榷意見,敬請方家指正。
1.夏山
《編年記》第(021壹)簡:“廿一年,攻夏山?!保ǖ?8頁)
整理小組注:韓地,位置不詳。
今按,《史記正義》也云:“ 夏山未詳”。黃盛璋先生也僅在探討《編年記》時以括號言“疑在陽翟”,再未見片言論及。 [2]文獻也未見對夏山的正面記載,今見顧祖禹《讀史方輿紀(jì)要·卷四十八·河南三》中言:“夏臺,在(古偃師縣)縣西。《史記》:夏桀囚湯于此。又韓王二十年,秦敗我?guī)熡谙纳?。或曰即夏臺也,夏獄名?!犊ぶ尽罚骸_在鞏縣西南,與永安故城相近?!蔽闹醒再葞熆h“為帝嚳所都,古亳邑也。亦曰西亳,成湯都焉,為三亳之一。又盤庚自耿徙此,改號曰殷。周武王伐紂,回師息戎,因名偃師。秦屬三川郡。漢置縣,屬河南郡。”《通典》:“偃師,帝嚳所都,亦古亳邑也?!薄独ǖ刂尽罚骸昂幽腺葞煘槲髻瘢?……湯所都?!笨芍速葞熣秊楹幽系馁葞煙o誤。
“臺在鞏縣西南,與永安故城相近?!惫刨葞熆h治所在今河南偃師縣東,秦時鞏縣的治所在今河南鞏縣西南, 即今鞏義市。永安故城治所在今河南鞏縣西南。[3]對照位置,正與今禹州夏臺位置相當(dāng)?!队碇菸氖贰份d:“古鈞臺又叫夏臺,是夏啟大饗諸侯,舉行開國典禮的地方,原位于三峰山東麓,清代易地重建于禹州城區(qū)西北隅?!?/SPAN>[4]??芍纳秸墙裼碇菔械南呐_。據(jù)查考,鈞臺原址在禹州市區(qū)南三峰山的東峰,毗鄰潁水。《水經(jīng)注》記載:“水(即潁水) 東經(jīng)三峰山,東南歷大陵西,陵上有啟筮亭,啟享神于大陵上,即鈞臺也。《中國歷史地名大辭典》曰:“夏臺,一名鈞臺。在今河南禹州市南。傳為夏桀囚湯之處?!?[5]所言正是此處。然新址在今河南禹州市的西北隅,而不是在南面。
夏山被稱為夏臺,蓋因臺常用為山名,如,天臺山,五臺山等。黃氏疑夏山在陽翟,據(jù)清乾隆《禹州志》:陽翟舊城在城(今禹州)北八里營,而八里營屬于今禹州市。夏臺即在禹州,故黃氏所言范圍是正確的。
2.賊殺人
《法律答問》第(066)簡:“求盜追捕辠(罪)人,辠(罪)人挌(格)殺求盜。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斵(鬬)殺?斵(鬬)殺人,廷行事為賊?!保ǖ?109頁)
整理小組無釋。據(jù)下文對第(076)簡所譯,“賊殺”為“殺死,殺害”。(第111頁)
今按,我們按整理小組的說法翻譯如下:“求盜追捕罪犯,罪犯擊殺求盜,問殺人者應(yīng)作為殺死人論處,還是作為爭斗殺死人論處?系爭斗殺死人,但成例以殺死人論處?!憋@然,這樣的譯文是有問題的,因為殺死人的原因完全可能是因為爭斗,它們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guān)系,根本不能構(gòu)成法律上兩個不同的罪名,顯然,“ 賊殺”不能訓(xùn)為“殺死”?!百\殺”訓(xùn)為“殺害”更為不妥,因為“殺害”謂為了不正當(dāng)?shù)哪康臍⑷酥滤?,有個預(yù)謀的過程且是秘密進行,這里是在追捕過程中產(chǎn)生的行為,“殺害”用在此處不當(dāng),整理小組可能正是考慮到此點,故對此處的“賊殺”不作處理。
我們疑“賊殺”當(dāng)釋為“故意殺人”。下文第(076簡)有“賊殺”條:“‘臣妾牧(謀)殺主。’●可(何)謂‘牧’? ●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為牧?!边@里“賊殺”與“謀殺”呼應(yīng),其意顯然為故意殺人。張斐《晉律》注曰:“兩訟相趣謂之斗,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則賊殺以“無變斬擊”為內(nèi)容,“無變就是無故,即非基因于斗、戲之類。 ……《唐律疏議》解‘故殺’為無事而殺,自即張斐《晉律注》所謂無變斬擊。顯見‘故殺’即‘賊殺’的變名”。[6]按,“故殺”為法律用語,故意殺人,與 “誤殺”相對?!对贰ば谭ㄖ舅摹罚骸爸T故殺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可知“ 賊殺人”當(dāng)訓(xùn)為“故意殺人”。
3.賊傷人
《法律答問》第(043)簡:“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盜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保ǖ?/SPAN>103頁)
整理小組注:“殺傷人。賊,殺傷。”
今按,從語境看,“賊傷”,即指下文之“傷”,無涉“殺”之意; 又《法律答問》第(134)簡:“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ㄒ玻?/SPAN>……”。此處“賊傷”對應(yīng)于“賊殺”及“非傷殹(也)”之“傷”,顯然與 “殺”無關(guān)。《法律答問》第(098)簡有:“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 ……”。可以看出,“賊傷”為故意殺人。第(101)簡:“有賊殺傷人沖朮,偕旁人不顧,百步中比壄(野),當(dāng)貲二甲?!痹摾秊椤百\傷”非“殺傷”的反證,否則不會有“賊殺傷人” 之說。第(091)簡:“‘以梃賊傷人?!窨桑ê危┲^ ‘梃’?木可以伐者為‘梃’。 ”此處整理小組訓(xùn)“賊傷人”為“傷人”,沒有如其它幾例那樣譯為 “殺傷”,顯然也是因為“殺傷”于此處不通。又,第(119)簡:“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dāng)黥。甲賊傷人,吏論以為斗傷人,吏當(dāng)論不當(dāng)?當(dāng)誶。”此處“賊傷人”與“斗傷人”并舉,其語意重點在“賊”和“斗”,若“賊傷”解為“殺傷”,顯然無法顯示與“斗傷人”的本質(zhì)區(qū)別,因為爭斗也可以產(chǎn)生殺傷人的后果。
“賊傷人”當(dāng)為一種罪名?!毒友訚h簡》有:髡鉗城旦孫□,坐賊傷人。注:漢律罪名之一,故意傷人。[7]從本簡看,“甲告乙”之后是罪名“盜?!被颉百\傷人”,“賊傷人”也當(dāng)是一種罪名。譯為:甲告乙盜?;蚬室鈧?/SPAN>……
另有《法律答問》之第(044)簡:“甲告乙盜牛,今乙賊傷人,非盜牛?。ㄒ玻瑔柤桩?dāng)論不當(dāng)?不當(dāng)論,亦不當(dāng)購;或曰為告不審?!本渲械摹百\傷人”也當(dāng)訓(xùn)為“故意傷人”,其理同上。
4.賊殺傷人
《法律答問》第(101)簡:“有賊殺傷人沖朮,偕旁人不顧,百步中比壄(野),當(dāng)貲二甲?!保ǖ?/SPAN>117頁)
整理小組注:“殺傷人?!?
今按,此處“賊殺傷人”當(dāng)為 “故意殺傷人”。理同上。
5.久者
《秦律雜抄》第(024)簡:“工擇干,干可用而久(記)以為不可用,貲二甲?!窆ぞ茫ㄓ洠└稍徊豢捎?,負久者,久者謁用之,而貲工曰不可者二甲?!保ǖ?/SPAN>85頁)
整理小組注“負久者”之“久 ”為:“此處指裝設(shè)夯墻用的模板,與上面兩個 ‘久’字讀為‘記’不同。《考工記·盧人》:‘灸諸墻以視其橈之均也。’《說文》引作‘久’,《考工記》注:‘猶柱也?!饧粗е簦院粔r用木干支拄模板也叫做‘久’?!?/SPAN>
今按,整理小組所引及所注不誤,所言“意即支拄,所以夯墻時用木干支拄模板也叫做‘久’”疑誤。關(guān)涉整理小組所引《考工記·廬人》內(nèi)容有:“廬人為廬器,戈六尺有六寸,殳長尋有四尺,車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尋。凡兵無過三其身。……凡試廬事,置而搖之,以視其蜎也;灸諸墻,以視其橈之均也;橫而搖之,以視其勁也?!笨芍?,廬人為制作兵器的人。所引“凡試廬事”屬于檢驗長兵器柄的質(zhì)量部分?!熬闹T墻,以視其橈之均也”意為撐在兩墻之間,看它的橈曲是否均勻。 [8]顯見此“灸”字與筑墻及模板無關(guān)。灸,當(dāng)如《漢語大詞典》所訓(xùn):猶拄,支撐。
對于該簡,整理小組譯為:工匠選擇夯墻用的立木,立木標(biāo)上不可使用的記號而本可使用 ,罰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標(biāo)記認為不可使用 ,以致不敷裝設(shè)者的需要,裝設(shè)者經(jīng)過報請仍使用了,應(yīng)罰認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這里就出現(xiàn)二個問題,第一,似乎只要立木能夠滿足裝設(shè)者的需要,那些標(biāo)記為不可使用的立木就可以不經(jīng)過謁請重新使用了。第二,從譯文看,這兩句簡文的主語都為工匠,表達的是一個意思,即,被標(biāo)為不可使用的立木本可使用,要罰二甲。其不同僅在于后者多了一道“久者謁用之”的程序。同一件事,同樣的施事者,前者標(biāo)記為不可使用實際上可以使用不需要經(jīng)過報請,而后者卻要經(jīng)過“謁”的程序,這種情況出現(xiàn)在同一條簡文中應(yīng)該說是有問題的。
我們認為,問題在于對久字的理解上,我們疑第一個“久”即下文的“久者”。第二個“久”字,讀為“記,給……作標(biāo)記?!?/SPAN>[9]負,秦簡常見義項為賠償,如:《秦律十八種·倉律》第(023)簡:“其不備,出者負之”。第(025)簡:“后節(jié)(即)不備,后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币纱颂幱小把a足”意。則本簡可試譯為:工匠選擇夯墻用的立木,(工匠認為)立木可以使用但久者認為不可使用,罰(久者)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標(biāo)記為不可使用,讓久者補足,久者經(jīng)過報請仍使用了,應(yīng)罰認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從事理上講,這樣的理解是合理的,因為:判斷立木能否使用應(yīng)該是有技術(shù)含量的,作判斷的最佳人選應(yīng)該是工匠,畢竟如果立木可用但實際不可用的話,在使用時馬上可以檢驗出來,再說,如果可用就不牽連補充立木的問題。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秦律給了工匠充分的信任,對其認為可用的立木,不需經(jīng)過謁請就可直接使用。但畢竟出于各種原因,工匠可能有意無意判斷失誤,所以,對于工匠“久”為不可使用的立木,就要“久者”報請核驗,以確定能否可用。由此可知,“久者”是對工匠所作的標(biāo)記進行核驗的人,他們的職務(wù)是對工匠(或其它人)所作的標(biāo)記進行核驗,如果結(jié)論成立,則對其負責(zé)。顯然,工匠和久者是一種互相制約的關(guān)系。
基金項目: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課題《秦漢文字發(fā)展研究》,批準(zhǔn)號:07JJD740061
作者簡介:夏利亞(1976-),女,河南汝州,華東師范大學(xué)中文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文字、訓(xùn)詁。
[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 黃盛璋.云夢秦簡<編年記>初步研究,考古學(xué)報,1977年第1期
[3] 參見魏嵩山.中國歷史地名大辭典,廣東:廣東教育出版社,1995:1032、349、334.
[4] 政協(xié)禹州市學(xué)習(xí)文史委員會.禹州文史,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7.
[5] 魏嵩山.中國歷史地名大辭典,廣東:廣東教育出版社,1995:349.
[6] 蔡樞衡.中國刑法史,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148~149.
[7] [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中國簡牘集成 (第七冊),蘭州: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55-56.
[8] 聞人軍.考工記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83.
[9]王三峽先生也有此觀點,但我們的結(jié)論與其不同。見王三峽.秦簡“久刻職物”相關(guān)文字的解讀,江漢考古,2006年1月;又見于《長江大學(xué)學(xué)報(社會科學(xué)版)》,2007年4月第2期。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8月25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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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睡虎地秦墓竹簡》注譯商榷五則
用《讀史方輿紀(jì)要》的記載考證先秦地名,很難讓人信服。建議文章刪去“夏山”考證部分。
臺山固然物類, 但臺不等於山, 僅據(jù)天臺山, 五臺山之名而直言臺等於山, 非常奇怪, 學(xué)者不當(dāng)輕率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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