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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xué)藏秦簡牘》(壹)《泰原有死者》注釋商榷
(首發(fā))
周一
一、簡一至簡五說:
言曰: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必令產(chǎn)見之,弗產(chǎn)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nèi)。死人所貴者黃圈。黃圈以當(dāng)金,黍粟以當(dāng)錢,白菅以當(dāng)?。女子死三歲而復(fù)嫁,后有死者,勿并其冢。祭死人之冢,勿哭。須其已食乃哭之,不須其已食而哭之,鬼輒奪而入之廚。
“解予死人衣”,整理者說:“‘解’,是解開,‘予死人衣’是親朋好友助葬饋贈的衣物,古人叫‘襚’或‘裞’?!墩f文·衣部》:‘襚,衣死人也?!衷唬骸浗K者衣被曰裞。’研究《說文》的學(xué)者多認(rèn)為‘裞’是‘襚’的別體。”按將“予死人衣”的“衣”解釋成“襚(裞)”甚可疑。按《儀禮》的解釋,“襚”一般是指停柩前吊喪者為死者穿衣或停柩后將送死者之衣置于柩東,送“襚”者一般都是指家人之外的人。鬼怕無衣裸露,歷代志怪小說中常有鬼托夢求衣的描寫,這很正常,但既然必須生前就見到此衣,那這個“衣”就更大可能是死者家人為其準(zhǔn)備的“裝老衣服”,因為人尚未死,外人就送衣服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襚”的慣例。還有如果將“予死人衣”理解成“襚”,就存在一個疑問,即鬼為何偏偏怕被脫掉外人送的衣服?如果是自己或家為其人準(zhǔn)備的衣服就不怕被脫掉嗎?所以所謂“解予死人衣”的“死人衣”更大可能就是家人為其準(zhǔn)備的“裝老衣服”,“予死人衣”解釋成“給死人穿的衣服”就好,不必解釋成“襚”。
“鬼輒奪而入之少內(nèi)”的“少內(nèi)”,整理者認(rèn)為就是見于秦漢時期的“府藏之官”的“少內(nèi)”,“鬼輒奪而入之廚”之“廚”整理著認(rèn)為是“地下的廚官”。按此兩說都可疑。鬼奪走“死人衣”為何要送給官府的“少內(nèi)”呢?難道這個鬼很具公心?我們認(rèn)為“少內(nèi)”即“小內(nèi)”,即“小的內(nèi)室”,而內(nèi)室一般就是指臥室。秦漢時期“少”“小”相通之證甚多,不煩多舉。如秦簡《日書甲種·行》:“少(小)顧是謂少(?。╄▉校?,吝。”一句中就有兩個“少”用為“小”的例子。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說:“取婦為小內(nèi)。內(nèi)居西南,婦不媚於君。內(nèi)居西北,毋(無)子。內(nèi)居?xùn)|北,吉。內(nèi)居正東,吉。內(nèi)居南,不畜,當(dāng)祠室。依道為小內(nèi),不宜子?!蔽闹袃商幪岬健靶?nèi)”。既然“小內(nèi)”是“小的臥室”,臥室用于起居,則鬼奪走死人衣,放進臥室是很合適的。這正如下文說“須其已食乃哭之,不須其已食而哭之,鬼輒奪而入之廚?!币鉃橛眉榔芳浪廊藟?zāi)?,不能哭,要等到死人來享用祭品后才能哭。如果未等到死人享用祭品后就開始哭,鬼就會把祭品奪走放進廚房。把衣服放到臥室和把祭品放到廚房是相對的描寫,非常合乎事理。如果將“少內(nèi)”解釋成官府的“少內(nèi)”機構(gòu),把“廚”解釋成“地下的廚官”,一個是陽間實有的機構(gòu),一個是陰間虛擬的職官,既互相抵牾,又不合情理,實在是不太合適。
“黃圈以當(dāng)金,黍粟以當(dāng)錢,白菅以當(dāng)??!敝械摹?”整理者謂:“‘?’,同‘由’,疑讀‘紬’?!墩f文·糸部》:‘紬,大絲繒也?!S慎所謂紬,乃絲帛之通名,相當(dāng)于今語絲綢的綢。《說文·糸部》有綢字,許慎以為綢繆之綢,乃纏繞糾結(jié)之義,‘紬’與‘綢’被他當(dāng)作不同意義的字。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提到白茅:‘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死人以白茅為富,其鬼勝(?)于它而富?!酌c‘多衣’並說,金錢和絲綢都是代表財富。此以黃圈當(dāng)金,黍粟當(dāng)錢,白茅當(dāng)綢,說明死者地位不高,屬于較低的社會階層?!卑创苏f亦可疑。秦簡中的“?”字用為“徭”字是極普遍的現(xiàn)象,據(jù)徐富昌先生《睡虎地秦簡文字詞例新編》統(tǒng)計,睡虎地秦簡中17見的“?”字無一例外都用為“徭”,即徭役之“徭”。如此強大的用字習(xí)慣,讓一切其他猜想都變得毫無力度?!包S圈以當(dāng)金,黍粟以當(dāng)錢,白菅以當(dāng)?”中的“?”當(dāng)然也應(yīng)該讀為“徭役”之“徭”。“黃圈以當(dāng)金,黍粟以當(dāng)錢,白菅以當(dāng)?”中“黃圈當(dāng)金”“黍粟當(dāng)錢”“白茅當(dāng)?”并提,“金”“錢”“?”三者價值應(yīng)該相近,如果將“?”讀為“綢”,就會三者價值嚴(yán)重失衡。這里的“?”所指其實也是“金”或“錢,只是這個用“白菅”來當(dāng)?shù)?span>“
金”或“錢”是用來免除徭役的“金”或“錢”,所以才稱之為“當(dāng)?”。秦漢時期百姓皆須服徭役,如果想免除徭役,就要出錢雇人代服徭役。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曾提到發(fā)生在漢高祖十一年的一個案子,其中就有“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dāng)?賦”的記載,其中“當(dāng)?賦”的“當(dāng)?”,也就是本簡文“白菅以當(dāng)?”中的“當(dāng)?”?!墩f文解字·貝部》:“貲,小罰以財自贖也。從貝此聲。漢律:民不繇,貲錢二十二?!蔽闹小棒怼奔础?”,也即“徭”。從簡文可知,古人認(rèn)為人死后在地下仍然需要服徭役。
本文收稿日期為2023年8月17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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