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光和六年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上言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釋讀及相關(guān)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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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 玉 英
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中文系;首都師范大學文學院
摘要:在釋讀《光和六年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上言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的過程中,著重解釋了 “監(jiān)臨湘”、“例督盜賊”、“自言”、“持”、“種”、“石”、“下石”、“彈處”、“正處言”、“桉檄”、“不處年中”、“得”、“喪尸”、“廣”諸詞。從《和從書》來看,當時長沙郡臨湘縣的平均畝產(chǎn)約在3.44-5.46石之間。東漢末年還有相當數(shù)量的自耕農(nóng),他們有各自的口分田。精姃留下的十三石田并非口分田,而是具有私有土地性質(zhì)的田產(chǎn)。從《和從書》來看,當死者沒有兒子,也沒有父母、妻子的情況下,出嫁的女兒也有繼承權(quán),女兒死后,嫡長外甥有繼承權(quán)。
關(guān)鍵詞:和從書;畝產(chǎn);土地制度;遺產(chǎn)繼承
《光和六年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上言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寫在一片封檢的正面,是一份民事調(diào)解書,為東漢靈帝時期之物。在出土簡牘中,像這樣詳細地記錄一宗田地糾紛案的卷宗,難得一見,故而非常重要。簡文涉及東漢末年郡縣地方行政制度、土地制度、田稅、遺產(chǎn)繼承、訴訟、法律文書格式等諸多問題。王素先生曾作過釋讀,[1] 但有些字詞、文句仍有待解釋,有些問題還需要我們作進一步探討,故不揣淺陋,作此小文,求教于大方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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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有釋文如下:[2]
光和六年九月己酉朔 十日戊午,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叩頭死罪敢言之。
中部督郵掾治所檄曰: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張、精昔等。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歲,田稅禾當為百二下石。持喪葬皇宗事以,張、昔今強奪田八石;比曉,張、昔不還田。民自言,辭如牒。張、昔何緣強奪建田?檄到,監(jiān)部吏役攝張、昔,實核田所,畀付彈處罪法,明附證驗,正處言。何叩頭死罪死罪。奉桉檄輒徑到仇重亭部,考問張、昔,訊建父升辭,皆曰:升羅,張、昔縣民。前不處年中,升娨(?)取張同產(chǎn)兄宗女姃為妻,產(chǎn)女替,替弟建,建弟顏,顏女弟條。昔則張弟男。宗病物故,喪尸在堂。后姃復物故。宗無男,有余財,田八石種。替、建皆尚幼小。張、升、昔供喪葬宗訖,升還羅,張、昔自墾食宗田。首核張為宗弟,建為姃敵(嫡)男,張、建自俱為口分田。以上廣二石種與張,下六石悉畀還建。張、昔今年所畀建田六石,當分稅張、建、昔等。自相和從,無復證調(diào),盡力實核。辭有后情,續(xù)解復言。何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敢言之。
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言實核大男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 詣在所
九月其廿六日若
這件文書由例督盜賊殷何執(zhí)筆。內(nèi)容講的是中部督郵下檄書要求核查民李建與精張諍田之事,最后李建與精張達成和解,簽了和從書。經(jīng)辦人是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
“監(jiān)臨湘”,王素先生《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選釋》(以下簡稱《選釋》)認為這可能就是下文的“中部督郵”。今按:典籍中未見稱督郵為“監(jiān)+地名”的,而皆稱“督郵某某”,如《漢書·馮野王傳》:“野王部督郵掾祋祤趙都案驗,得其主守盜十金罪,收捕。”《后漢書·列傳一一》:“彤聞世祖從薊還,失軍,欲至信都,乃先使五官掾張萬、督郵尹綏,選精騎二千余匹,緣路迎世祖軍。”《后漢書·列傳一九》:“西部督郵繇延,天資忠貞,稟性公方,摧破奸兇,不嚴而理?!背鐾廖墨I亦然,東牌樓東漢簡牘《侈致督郵某書信》:“客賤子侈頓首再拜,督郵侍前:別亭易忽爾,令縲磨年朔,不復相見?!?三五正面”,徑稱“督郵”;《居延漢簡釋文合?!罚ㄒ韵潞喎Q《合校》)“十一月丙戌宣德將軍張掖大守苞、長史丞旗〈猛〉告督郵掾□□□□□□都尉官□寫移書到16.4A”,“督郵掾”后邊雖然缺文,但可以知道所缺為人名;《甘肅甘谷漢簡》:“延熹元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壬午,漢陽大守濟、長史億下冀中西部督郵 □掾術(shù)、亮?!薄岸洁]”后缺一字,應(yīng)為“書”字?!稗颉焙蟮摹靶g(shù)”、“亮”顯然是人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壹: “
中部督郵書掾傅氾叩頭死罪敢言之4941”,“傅氾”為人名。我們認為“監(jiān)臨湘”當為中部督郵的屬吏。《漢官》:“河南尹員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諸縣有秩三十五人,官屬掾史五人,四部督郵史部掾二十六人,案獄仁恕三人,監(jiān)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文學守助掾六十人,書佐五十人,循行二百三十人,干小史二百三十一人?!彼牟慷洁]史部掾有二十六人,可見督郵下面必另有屬吏。
從漢簡及吳簡來看,中部督郵往往由太守兼任,如東牌樓東漢簡牘有殘文書:“
□□兼中部督郵□
二二背面”;“嘉禾元年十一月癸亥朔日長沙大守兼中部督郵書掾尤當察□”(《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壹9641);“嘉禾四年二月庚戌朔廿一日庚午長沙大守兼中部勸農(nóng)督郵書掾昆當……”(《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壹6971);“大守兼中部勸農(nóng)督郵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叁3886)。東部督郵也有兼任的,如“告兼東部督郵書掾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叁3222)。因為督郵可能是兼職,所以下到各縣監(jiān)察可由其下面的屬吏前往。李永就是派往“監(jiān)臨湘”的屬吏。《后漢書·志一二》:“(延熹)五年十月,南郡太守李肅坐蠻夷賊攻盜郡縣,取財物一億以上,入府取銅虎符,肅背敵走,不救城郭;又監(jiān)黎陽謁者燕喬坐贓,重泉令彭良殺無辜,皆棄市。”文中“監(jiān)黎陽謁者燕喬” 即跟簡文中的“監(jiān)臨湘李永”的身份相當?!逗蛷臅废挛摹氨O(jiān)部吏役攝張、昔”,《選釋》認為“監(jiān)部吏役”應(yīng)為中部督郵掾的屬吏,是對的。監(jiān)部也應(yīng)為督郵的下設(shè)部門,“監(jiān)臨湘李永”就是監(jiān)部派往臨湘的屬吏。
“例督盜賊”,《選釋》認為這可能是指縣尉。 但正如劉濤先生所指出的:“若殷何為縣尉,自有屬吏為其操辦文書,不必由其本人書寫文書。”[3]《和從書》中的例督盜賊殷何顯然是李建與精張諍田案的具體經(jīng)辦人,他和監(jiān)臨湘李永的身份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他們?yōu)槎洁]的屬吏,另一種可能即他們是臨湘縣尉的屬吏。假如殷何是縣尉的屬吏,那么他為縣尉執(zhí)筆寫回復的文書是完全可能的。不過他寫這件文書的口吻應(yīng)該是依縣尉的口吻來寫的,而不是按他和監(jiān)臨湘李永倆人的口吻來寫。因此第二種可能可以排除。也就是說,監(jiān)臨湘李永和例督盜賊殷何都是督郵的屬吏。他們是中部督郵派往臨湘縣查案的人員。這封文書是他們辦案結(jié)束后的匯報。尹灣漢簡YM6D3反簡文云“承丞廬江郡虖婁莊戍故督盜賊以捕斬群盜”,意謂莊戍由督盜賊升遷為承丞是因為“捕斬群盜”有功。廖伯源先生認為督盜賊乃郡太守之屬吏,“職主兵衛(wèi),防非常,故居則巡察,出則導從,蓋猶今之侍衛(wèi)隊長”。[4]現(xiàn)在看來,尹灣漢簡中的“督盜賊”并非指“猶今之侍衛(wèi)隊長”的“門下督盜賊”,而更可能是督郵屬吏例督盜賊的省稱。例督盜賊的職守是捕斬群盜、核查各類案件。
“自言”,居延漢簡習見,如《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戍卒唐護等自言責孫游君等143.8”、“甲渠士吏孫根自言:去歲官調(diào),根為卒,責故甲渠施刑宋后,負駟望卒徐樂錢五百后至卒157.11”、“移觻得萬歲里鄭貞自言夫望之病不幸死,子男赦160.14”、“長安世自言:常以令秋射,署功勞,中矢數(shù)于牒,它如爰227.15”,等等?!白匝浴奔醋栽V,當為漢代公文中的術(shù)語,指被害人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這里“言”當解為“訴訟”,讀yàn,《集韻》:“牛堰切”?!把浴迸c“訟”可組成同義復詞“言訟”?!逗鬂h書·循吏傳·許荊》:“人有蔣均者,兄弟爭財,互相言訟?!庇钟小白匝詴?,如《合?!贰?/SPAN>給使長仁叩頭言:掾毋恙。幸得畜見,掾數(shù)哀憐為移自言書居延,不宜以納,前事欲頗案下使,仁叩頭死罪死罪。157.10A”“自言書”即自訴狀。
“母姃有田十三石”、“張、昔今強奪田八石”、“宗無男,有余財,田八石種”、“以上廣二石種與張,下六石悉畀還建。張、昔今年所畀建田六石……”諸“石”用作計算田畝的單位?!胺N” 當讀為zhǒng,即“種子”。以“石”作為計算田畝的單位,就是根據(jù)一石種子可以播多少畝地來計算和衡量的?!稘h語大詞典》“石”字條云:“(石),量詞。(今讀dàn)。方言。計算農(nóng)田畝分的單位。周立波《山鄉(xiāng)巨變》上六:‘在王家村 ,有兩石田,一個瓦屋,還有一座茶子山?!ⅲ骸皇锸橇€三分?!敝芰⒉ㄊ呛弦骊柸?,益陽古屬長沙郡,與臨湘緊鄰。《漢語方言詞典》“石”字條下說“湖南方言。一石或為十畝或為六畝三分”。據(jù)了解,一直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湖南很多地區(qū)計算田畝的單位仍用“石”,就是指一石種子能播撒多少畝地。有些地方一石等于十畝,有些地方一石等于六母三分。這是市畝。據(jù)趙岡和陳仲毅先生計算,東漢每畝折合0.731市畝。[5]那么,十市畝約合東漢13.68畝,六畝三分約為秦漢8.62畝,即簡文中的一石田等于13.68畝或8.62畝。
“下石”,《選釋》注解16云:“漢簡‘石’只分大、小,如《居延新簡》有‘入粟大石廿五石’ (EPT7.10),《敦煌漢簡》有‘入麥小石十三石五斗’(285)。據(jù)《齊民要術(shù)》卷二大豆條云:‘丁夫一人可治五畝,至秋收,一畝中十六石?!啤钟猩稀⒅?、下之分。”今按:《選釋》以為《齊民要術(shù)·大豆篇》“一畝中十六石”意謂“一畝十六中石”。殊誤。此例“中”當讀 zhònɡ,意思是“得到”或“及、達到”。這里“下石”即相當于“小石”。據(jù)《居延漢簡合校》“入穈小石十二石為大石七石二斗273.9”又“出穈小石三石為大石一石八斗275.2”,可知大石與小石之間的比例為10:6?!逗蛷臅氛f“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歲,田稅禾當為百二下石” ,從文意來看,這“百二下石”的稅,應(yīng)該是三年的稅?!鞍傧率?,若以大石、小石的比例來計算,就是大石,按三年算,平均每年為20.4大石。東漢的田稅是三十稅一,由此推算,十三石田的產(chǎn)量當為 612大石。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與《和從書》無論在時間還是地域上都非常接近,因此,吳簡所提供的資料應(yīng)該最值得我們參考。據(jù)吳簡,當時熟田的畝租是米一斛二斗、錢七十、布二尺。臧知非先生據(jù)此推算當時熟田[6]的畝產(chǎn)遠高于三點三斛和四斛。[7]若按一石田等于13.68畝來算,則平均畝產(chǎn)約為3.44大石;若依一石田等于8.62畝來算,則平均畝產(chǎn)為5.46大石。均與臧先生的估算相差不遠。由此可見,將“下石”理解成“小石”,是合理的。
“持”,假借為待。“持”、“待”皆從“寺”聲,故可通假?!吨芏Y·夏官·服不氏》:“以旌居乏而待獲?!编嵶ⅲ骸岸抛哟涸疲骸敒槌??!瘯嗷驗槌帧?;《儀禮·公食大夫禮》:“左人待載?!编嵶ⅲ骸肮盼拇秊槌帧?;《戰(zhàn)國策·西周策》:“秦欲待周之得。”鮑本改“待”為“持”;《荀子 ·禮論》:“兩者相持而長?!薄妒酚洝ざY書》“持”作“待”;《淮南子·兵略》:“治以持亂?!薄段倪x·五等論》李注引“持”作“待”。
“彈處”,“彈”即“彈治”或“彈壓”,指用法律彈壓處置。《漢書 ·帝紀第九》:“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鳖亷煿抛ⅲ骸袄K,謂彈治之耳。 ”《漢書·列傳第四六張敞傳》:“梁國大都,吏民凋敝,且當以柱后惠文彈治之耳?!薄爸蟆?、 “惠文”本皆指法冠,引申指律法。《和從書》“畀付彈處罪法”意謂交付并處以罪法。
“正處言”意謂公正地處理訴訟。“正處”指公正地或正確地處理,如漢蔡邕《故太尉喬公廟碑》:“(公)收阿羅多、卑居,系燉煌 ,正處以聞?!薄罢幰月劇奔凑_地處理所聞之事。
“桉檄”,“桉”假借為“案”?!鞍浮奔础鞍笭?,指官方文書?!鞍赶奔础跋瓡?,指官府用來征召、曉喻和聲討的文書。居延漢簡或簡稱“檄”,如“私歸當?shù)捞锷嵋妓?。今適福如牒,檄到,遣”(《居延漢簡合校》217.16);或稱“官檄”,如“日病傷汗,未視事。官檄曰:移卒貰賣名籍,會(《居延漢簡合?!?/SPAN>44.23);或稱“移檄”,如“初元四年二月壬午,甲渠鄣候喜謂第七士吏、第四、萬歲部候長等:辛巳移檄召”(《居延漢簡合?!?/SPAN>267.10);或稱“府檄”,如“之。府檄曰:殄北守候”(《居延漢簡合?!罚?/SPAN> 174.22)?!案碑敒椤疤馗瓡被颉疤囟嘉靖瓡钡暮喎Q。如《居延漢簡合?!?/SPAN>12.1C:“都尉事、司馬丞登行丞事謂肩水候官:寫移檄到,如大守府檄書律令”,《甘肅敦煌酥油土漢簡》簡185:“以從事,失亡重事,它如大守都尉府檄書律令”。
“不處年中”,“年中”意指中年、壯年?!安惶幠曛小?即未到中年,年輕的時候。從《和從書》來看,自訴人李建是升和姃的嫡長子。李建自稱“民大男建……”,可知李建已成年,故“前不處年中,升得取張同產(chǎn)兄宗女姃為妻,產(chǎn)女替,替弟建,建弟顏,顏女弟條”一句講的至少是十六年前的事。從口吻看,用的是追溯的語氣?!扒安惶幠曛小碑敒楸硎緯r間的狀語,而且與升這個人有關(guān),故“不處年中”解釋為“未到中年” 或“年輕的時候”于文意十分切合?!堕L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還收有一封匣,上著《中平三年左部勸農(nóng)郵亭掾夏詳言事書》,簡文云:“……辭:玄不處年中,備郵亭掾。本與玄有不平……”。將此句中的“不處年中”解為“未到中年”于文意亦順適。
《和從書》“升
取張同產(chǎn)兄宗女姃為妻”一句中,“取”當讀為“娶”,“取”前一字 “
”,《釋文》釋為“娨(?)”,顯然釋者不敢確定這個字就是“娨” 。今按:字的右邊不是“女”字,同簡“姃”字作“
”可證。細審此字右邊上部有兩筆,即“彳”旁之“
”,“彳”之豎筆似乎向右折,其實那是筆畫漫泛。左邊上部為“日” 字無疑,下部當為寸,而不是“干”,故字當釋為“得”。流沙墜簡“得”字作“
”(簡牘一·七),居延漢簡“得”字作“
”,可資參詳。釋“得”于文句之釋讀亦十分順適。
“喪尸”,“喪”、“尸”同義連言,指人的尸體。人的尸體可稱為“尸”,也可稱為“喪”,如《春秋·僖公元年》:“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 杜預注:“齊侯既殺哀姜,以其尸歸。”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購求信喪不得,眾乃刻木如信形狀,祭而哭焉”,還可以“喪尸”連言,如《晉書·列傳第四六》:“又孝女曹娥,年甫十四,貞順之德過越梁、宋,其父墮江不得尸,娥仰天哀號,中流悲嘆,便投水而死,父子喪尸,后乃俱出,國人哀其孝義,為歌《河女》之章。”《宋書·列傳第五一》:“同里范法先父母兄弟七人,同時疫死,唯余法先,病又危篤,喪尸經(jīng)月不收?!?/SPAN>
“以上廣二石種與張,下六石悉畀還建”一句中,“廣”字的釋讀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夺屛摹纷⒁灰辉疲骸啊畯V’原字如此。按:‘廣’本為字,有魚檢、魚埯二切,意指小屋。但用于此處不詞。細審原簡,下部確實未見墨痕,不像是下部漫漶,上部從‘廣’的殘字。推測有可能就是‘廣’字的簡體。”今按:謂此處 “廣”為“廣”之簡體,于文句之釋讀亦不能通。要正確理解“廣”的含義,首先要搞清楚“下六石”的意思。人們很容易把 “下六石”之“下”解為“剩下”,但典籍中“下”未有訓為“剩下”者。鑒于此句講的是田地的分割,我們認為此處“下” 當訓為“隰”,指低濕之地?!渡袝?/SPAN>·舜典》:“帝曰:‘疇若予上下草木鳥獸?!?/SPAN>”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引馬融曰:“上謂原,下謂隰”; 《淮南子·修務(wù)訓》:“于是神農(nóng)乃始教民播種五谷,相土地宜,燥濕肥墝高下” ,高誘注:“高,陵也;下,隰也”;《荀子·儒效》:“相高下,視墝肥”,楊倞注:“高下,原隰也”。《和從書》“廣”與“下”對文,猶典籍中“原”、“隰”相對,故“ 廣”當讀為“原”,指廣平之地。古音“原”在疑母元部,“廣”在疑母談部,聲同韻近。
通過以上考釋,可見將《和從書》翻譯成現(xiàn)代漢語如下:
光和六年九月己酉朔十日戊午,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叩頭,冒死呈文:
中部督郵掾治所下檄書說:平民成年男子李建自訴,告成年男子精張、精昔等人。李建自訴說:“我的母親姃有田十三石,事前已添置了三年,田稅當為禾一百零二小石。待皇祖父宗的喪事辦理完畢,張、昔強奪其中的八石田。等我知曉,張、昔卻不把田還給我?!币陨鲜瞧矫竦淖栽V,言辭如同牒上所書。張、昔為何強奪建的田?中部督郵的檄書到了以后,監(jiān)部吏役拘捕了張、昔二人,核實了田地所在之處,交付并處以罪法,明確地附上證據(jù),公正地處理訴訟。殷何叩頭死罪死罪。接到檄書就徑直來到仇重亭的所在地??絾枏垺⑽舳?,審問李建的父親升的供詞。三人都稱:升,羅縣人。張、昔為本縣的平民。先前年輕的時候,升得以娶張的同胞兄長宗的女兒姃為妻,生女兒替,替之弟建、建之弟顏,顏之妹條。昔則是張之弟。宗病去世,尸體停在廳堂。后來姃又死了。精宗沒有兒子,留有遺產(chǎn),田八石種。替、建都還年幼。精張、李升、精昔處理完精宗的喪事。李升回到羅縣,精張、精昔擅自耕種精宗留下的田地。首先核實精張為精宗之弟,李建是姃的嫡男。張、建各自有口分田。以上廣平之地二石給張,低濕之地六石都交還給建。張、昔今年所給建的六石田,田稅由張、建、昔等分攤?;ハ嗪徒猓缽碾p方之意。不再證驗調(diào)查,盡力核實。供詞如若有新的情況,則繼續(xù)調(diào)解使之實踐諾言。何誠惶誠恐,叩頭,冒著死罪呈文。
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核實成年男子李建與精張爭田互相和解書 晉謁中部督郵
九月其廿六日諾
二
《和從書》雖然僅僅是一份公文書檢,但它的史料價值卻不容低估。其中談及東漢地方行政制度、田稅、畝產(chǎn)、畝制、土地制度、遺產(chǎn)繼承等諸多問題,值得我們作進一步的探討。關(guān)于東漢地方行政制度的問題,我們在釋讀的過程中已作了詳細的說明。這里重點談?wù)劗€產(chǎn)、自耕農(nóng)、土地制度和遺產(chǎn)繼承等問題。
(一)畝產(chǎn)
上文我們考釋“下石”時,推算東漢靈帝時期長沙臨湘水稻平均畝產(chǎn)約在3.44-5.46大石之間。這個估計會不會太高呢?一般認為漢代糧食平均畝產(chǎn)為 2-3石,[8]楊際平先生認為3石的估計還偏高。他同意有的地方畝產(chǎn)可能達到2-3石,但就全國而言,平均畝產(chǎn)當在1石上下。[9]盡管學者們對畝產(chǎn)的多少還紛爭不斷,但有一點是有共識的,即糧食畝產(chǎn)有地區(qū)差別,而且差別很大。如銀雀山漢簡《田法》所記載的戰(zhàn)國糧食畝產(chǎn)量為:“歲收,中田小畝畝廿十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太上與太下相復以為率”,[10]意即中田大畝4.8石,上田6.48石,下田三3.12石。銀雀山出土于今山東臨沂,是歷史上農(nóng)業(yè)發(fā)達地區(qū),因此在戰(zhàn)國時期糧食產(chǎn)量就比較高,不足為奇;再如張家山漢簡《算數(shù)書•程禾》有三組數(shù)據(jù):第一組“取程十步一斗,今干之八升,問幾何步一斗。得曰:十二步半一斗。” 按大畝計算,畝產(chǎn)濕的為二點四石,干的為一點九二石;第二組“ 程三十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折算每大畝畝產(chǎn)十二點八石;第三組“ 取程五步一斗,今干之一斗一升(按,干的反比濕的多,顯然有問題,今不采用)”,按大畝計算,畝產(chǎn)濕的為四點八石。另外,《耗租》說:“取程七步四分步一斗,今干之七升少半升”,折算畝產(chǎn)濕的約為三點二石,干的約為二點四石。這說明兩個問題,一是不同等級的田地畝產(chǎn)相差很大,二是畝產(chǎn)的計算有干、濕兩種算法。造成糧食畝產(chǎn)的差別還有土地肥瘠、耕作技術(shù)等原因。如寧可先生分漢代糧食畝產(chǎn)為三組,第一組是普通旱田或某些水澆地,平均年每大畝產(chǎn)糧在大石二石到四石之間;第二組是水利田,最高產(chǎn)量為每大畝產(chǎn)糧十石;第三組是特殊耕作法如采用代田法一大畝五到六石,區(qū)種法中田一大畝十三石。[11]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再加上有三國吳簡的資料作參照,我們根據(jù)《和從書》估算出來的糧食畝產(chǎn)量,應(yīng)該有一定的可信度。
(二)口分田、自耕農(nóng)與漢代土地制度
《和從書》中出現(xiàn)一個術(shù)語“口分田”引起我們注意。簡文曰:“張、建自俱為口分田”。通常以為“口分田”是唐代實行均田制后才有的詞,那么我們應(yīng)該如何理解簡文中的“口分田”一詞?首先,我們應(yīng)該承認漢代的“口分田”與北魏以后“均田制”下的口分田是不同的土地制度下的不同產(chǎn)物。漢代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農(nóng)小土地所有制三者的結(jié)合。漢代的“口分田”是與“名田”、“授田”、“ 賜民公田”、“賦民公田”相聯(lián)系的。漢代的“口分田”是國家分給自耕農(nóng)的土地。賀昌群先生稱之為“公田制下的均田”。 [12]他認為秦漢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基本內(nèi)容是計口授田。人民所受的田地稱為“分地”、“分田”或單稱“分”。因此他以為《漢書·匈奴傳》、《后漢書·仲長統(tǒng)傳》、《漢書·王莽傳》中“各有分地”、“分田無限”、“分田劫假”諸語中,“分地”就是“份地”、“分田”應(yīng)讀作“份田”。[13]趙儷生先生認為如果賀先生的這個看法可以確立的話,那么,漢初的“ 受(授)田”,恰好是界在井田制的“私田”之后、均田制的“口分田”(“露田”)之前的一種類似形態(tài),并且從無論拓跋族或女真族、滿洲族的早期歷史上都不約而同出現(xiàn)過“計口授田”中,都可以找到這種類似;[14]其次,漢代有“口分田”的自耕農(nóng)占農(nóng)民中的絕大多數(shù)。從《和從書》來看,李建、精張有自己的口分田,其身份無疑是自耕農(nóng),即編戶齊民。在當?shù)兀麄兩矸菀粯拥淖愿r(nóng)一定不在少數(shù)。四川陴縣犀浦發(fā)現(xiàn)的東漢殘墓,左墓門是由一塊“簿書碑”改作而成,碑文有“田八畝,質(zhì)四千”;“田卅畝,質(zhì)六萬”;“田頃五十畝,直卅萬。何廣周田八十畝,質(zhì)……”;“元始田八□□,質(zhì)八萬。故王汶田,頃九十畝,賈卅一萬。故楊漢…… ”,[15]所載最多有田頃九十畝,最少的八畝,皆當屬自耕農(nóng)。另有五戶是有家奴的,如“王岑田□□,直□□萬五千;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萬;牛一頭,萬五千。田二頃六十…… ”;“五人,直廿萬;牛一頭,直萬五千;田□頃……”等,[16]這些應(yīng)是當時小地主的家資。江陵鳳凰山十號墓?jié)h簡有“鄭里廩簿”,是西漢景帝時期政府貸糧食給鄭里民戶的記錄,同時也記載了各戶的田畝數(shù)。[17]廩簿所記共二十五戶,能田者六十九人,人口一百零五左右。土地六百十七畝,最多的農(nóng)戶五十四畝,最少的八畝;居延漢簡也有關(guān)于自耕農(nóng)的資料,如“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有田五十畝”(《居延漢簡合校》24.1B);“置長樂里樂奴田卅五,賈錢九百”(《居延漢簡合?!?/SPAN>557.3)等。呂蘇生先生認為漢代自耕農(nóng)人數(shù)最多,占農(nóng)民階級以及全部人口的絕大多數(shù)。據(jù)有關(guān)文獻記載,西漢和東漢人口最多時分別為五千九百多萬和五千三百多萬。這些人口,一般都占有一定數(shù)量的土地,即所謂編戶齊民。自耕農(nóng)的人口,至少不會低于總?cè)丝诘陌俜种虬俜种呤?/SPAN>[18]第三,東漢中后期仍有大量國有土地。趙儷生先生指出:“國有土地的數(shù)量是很龐大的。這說明自從中央集權(quán)的專制主義形成以后,它對土地的干預力量,一直是十分強有力的。” [19]《漢書·地理志》劉昭補并注曰:“應(yīng)劭《漢官儀》曰:‘質(zhì)帝本初元年,戶九百三十四萬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二,墾田六百九十三萬一百二二十三頃三十八畝?!薄稌x書·地理志》云:“至桓帝永壽三年(公元157年),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斯亦戶口之滋殖者也”??勺C其說。
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是李建之母姃留下的十三石田地的性質(zhì)。簡文說“ 前置三歲”,如何解讀“置”字?我們認為“置”可作兩種解釋,一種可能是這些田地是李建的外祖父精宗通過土地買賣添置的。東漢時期,土地兼并、土地買賣現(xiàn)象很普遍,因此不難理解;還有一種可能是這些地是精宗開墾而得的自留地。后文說“ 張、建自俱為口分田”,因此,可以肯定這十三石地與口分田在性質(zhì)上是有區(qū)別的。這些地不是公田,而是具有私有土地性質(zhì)的田產(chǎn)。
(三)遺產(chǎn)繼承
關(guān)于《和從書》所涉及的財產(chǎn)繼承問題,曹旅寧先生曾有論及。他認為李升是贅婿,并指出贅婿無繼承權(quán)。[20]我們認為李升并非贅婿,理由是:第一、《和從書》說“前不處年中,升得取張同產(chǎn)兄宗女姃為妻,產(chǎn)女替,替弟建,建弟顏,顏女弟條?!薄叭 奔础叭ⅰ?;第二、李升與精姃之子建姓李而不姓精,可見李升并非贅婿;第三、《和從書》又說“替、建尚幼小。張、升、昔供喪葬宗訖,升還羅,張、昔自墾食宗田?!币驗槔钐?、李建還小,所以李升協(xié)助精張、精昔處理完精宗的喪事后就回到羅縣。也說明精姃是嫁給李升,而不是李升入贅,所以李升與精姃以及他們的四個孩子李替、李建、李顏、李條都隨李升生活在羅縣。也因此對精宗所置田產(chǎn)不清楚,精張、精昔二人才得以侵占這份遺產(chǎn);第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后律》:“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chǎn)379子代戶。同產(chǎn)子代戶,必同居數(shù)。棄妻子不得與后妻子爭后。 380”繼承人的順序為:子男—父、母—妻子—女兒—孫子—外孫—祖父母 —同產(chǎn)子(侄)。今以《和從書》觀之,精宗無子,估計亦無父母和妻子,故其產(chǎn)業(yè)由已出嫁的女兒繼承。因為無子,必定無孫,故其遺產(chǎn)可由其外甥繼承。李建作為外甥,完全可以繼承外祖父的遺產(chǎn),不必以為李升是贅婿。
李建上有姐姐李替,下有弟弟李顏、妹妹李條,但只有李建可以繼承外祖父的遺產(chǎn)??梢娂词沟綎|漢末年,嫡長子優(yōu)先繼承權(quán)仍然得以嚴格執(zhí)行。
此外,以往的研究以為只有未婚的女兒才有遺產(chǎn)繼承權(quán),現(xiàn)在看來有值得商榷之處。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故律曰:死夫以男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后。180” 張建國 先生認為這里“子女”指的是死者的女兒。[21]但他沒有說明是未婚的女兒還是已婚的女兒。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置后律》:“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384”此指女子出嫁前繼承父母財產(chǎn)?!逗蛷臅分芯珚捠羌蕹鋈サ呐畠?,但因為精宗無子,也沒有父母和妻子,所以精姃也享有繼承權(quán)。
三
以上我們對《和從書》作了詳盡的釋讀,并就漢代地方行政制度、畝產(chǎn)、土地制度、自耕農(nóng)、遺產(chǎn)繼承等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不過,有些問題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如我們認為口分田與通過土地買賣、開荒等途徑得來的私有土地在性質(zhì)上有所區(qū)別,但未能具體地指出它們之間的不同之處;又如,由于簡文語焉不詳,所以我們無法斷定精姃在繼承其父親精宗的遺產(chǎn)后是不是住在其父家中,她是死于精家還是李家?因此我們也無法知曉女兒出嫁后再繼承父親的遺產(chǎn)是否應(yīng)該回到娘家。盡管如此,我們?nèi)匀幌嘈牛瑢Α逗蛷臅返难芯?,有助于解決一些東漢的歷史問題。漢簡中時代明確的東漢資料不多,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應(yīng)該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
注釋
[1]王素:《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選釋》,《文物》2005年12期。
[2] 以下引用釋文皆稱《釋文》。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
[3]劉濤:《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的書體、書法與書寫者——兼談漢朝課吏之法、“史書”與“八體六書”》,收入《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7頁。
[4]廖伯源:《簡牘與制度》,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第133頁。
[5]趙岡、陳鐘毅:《中國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第53頁。
[6] 臧知非先生認為“熟田”是指國家規(guī)定的作為納租依據(jù)的統(tǒng)一標準良田。參看臧知非《三國吳簡“旱田”“熟田”與田稅征納方式》,《中國歷史》2003年2期。
[7]臧知非:《吳簡“旱田”“熟田”與田租征納方式》,《中國歷史》 2003年2期。
[8]吳慧、裘錫圭、宋杰、臧知非、于琨奇等先生皆主此說。參看吳慧《中國歷代糧食畝產(chǎn)研究》,北京:農(nóng)業(yè)出版社,1985年,第123-127頁;裘錫圭《漢簡零拾》,《文史》第十二輯,第11頁;宋杰《<九章算術(shù)>與漢代社會經(jīng)濟》,北京: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19-121頁;臧知非《漢代田租及相關(guān)問題》,《中國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1991年3期;于琨奇《秦漢小農(nóng)與小農(nóng)經(jīng)濟》,合肥:黃山書社,1989年。
[9]楊際平:《從東海郡<集簿>看漢代的畝制、畝產(chǎn)與漢魏田租額》,《中國經(jīng)濟史研究》1998年2期。
[10]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4期。
[11]寧可:《有關(guān)漢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幾個數(shù)字》,《北京師院學報》1980年第3期。
[12] [13] 賀昌群:《漢唐間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年,第158-161、25-27頁。
[14]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濟南:齊魯書社,1984年,第59頁。
[15] [16]謝雁翔:《四川陴縣犀浦出土的東漢殘碑》,《文物》1974年4期。
[17]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7期。
[18]呂蘇生:《漢代自耕農(nóng)的社會地位及其與地主階級的關(guān)系》,《中國古代史論叢》第七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7-38頁。
[19]趙儷生:《試論兩漢的土地所有制和社會經(jīng)濟結(jié)構(gòu)》,《文史哲》1982年第5期。
[20]曹旅寧:《<二年律令>與秦漢繼承法》,《陜西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1期。
[21]張建國:《談秦漢時的一條珍貴的有關(guān)繼承權(quán)的律文》,《法學雜志》1996年 5期。
The Bamboo Slip of Eastern Han Dynasty in Changsha East Pailou(東牌樓)" Guanghe (光和)Six Year Linxiang (臨湘)Supervisor Liyong and Routine Thieves Supervisor Yinhe Make a Report about a Disputing for Real Estate among Lijian and Jingzhang but Result in Reconciliation
Ye-Yuying
(Literary Academy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9, Chinese department, Humanities Institute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firstly,we explained some words, such as “Linxiang Supervisor”(監(jiān)臨湘), “Routine Thieves Supervisor”(例督盜賊), “ZiYan”(自言),“Hold”(持),“Seed”(種), “Dan”(石)”, “Xia Dan”(下石), “Impeach and Punish”(彈處), “Right to deal with litigation”(正處言), “Dispatch Book”(桉檄), “Not in middle age”(不處年中), “get”(得),“dead”(喪尸),“broad” (廣),and so on. Secondly, We could learn from the Reconciliation Book(和從書) that the average yield per mu was between 3.44 and 5.46 dan(石) at Linxiang county in eastern Han Dynasty. In that, there also had a number of land-holding peasants. They possessed their own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fields(口分田). The 13 dan(石) land that Lijian inherited form his mother Jingzheng wasn’t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fields(口分田), but was privately owned. Thirdly, daughter who had get married also had the right of inheritance when the dead didn’t has son, parents and wife. After the daughter died, her eldest son had the right of inheritance.
Key word: Reconciliation Book, Yield, Land System, Inheritance
本文是提交2009年6月13日在復旦大學舉辦的“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詮釋——紀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周年國際學術(shù)研討會 ” 的論文。
本文發(fā)佈日期為201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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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光和六年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上言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釋讀及相關(guān)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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